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等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白红玲联系电话:************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3月3日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无电光伏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新地税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4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具体包括:各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个体货运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外省区在我区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运营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税是指除代开发票征收地方各税以外应缴纳的税收,具体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的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均为2.5%。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非运输企业车辆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的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货运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新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地方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证供用电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
75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杆塔及拉线基础外缘15米内、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划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保护标志。
第七条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可能危及已建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埋设地下管道、线路与地下电力管道、电缆交叉或者并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至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三)75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5米的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我区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缓解新能源弃电率高的现象,提升供电可靠性,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0年5月21日附件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稳定、经济运行,规范储能管理,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电储能装置参与调峰,促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电储能装置。
新疆电储能企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电集团新疆联络处,国投新疆风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乌鲁木齐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23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加价0.015元/千瓦时。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制定2005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
国电天风发电公司、国投新疆风电公司2005年新投产风电机组上网电量均为7410万千瓦时,上网标杆电价0.47元/千瓦时;国电吉林台一级水电站上网电量93089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24元/千瓦时。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乌鲁木齐电网提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8分/千瓦时,提取范围为乌鲁木齐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乌鲁木齐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0.1分/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费用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费用定额批准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编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新建造【2010】5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伊梨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费用定额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0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新建造【2004】5号)、《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新建造【2006】3号)停止使用。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附表和规费计取的有关条款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的,以本费用定额为准二、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位估价表》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定额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新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起重机轨道安装
1、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 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 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项目。 2、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 t ”为计量单位。车挡安装以“每组 4 个”为计量单位,并按每 个单重“t ”分列项目。
(七)输送设备安装
1、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项目。 2、刮板输送机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组数及槽宽分列项目。
(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 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 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 m 2 ) ;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 ;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 t ) ; (5)以台(套或件等) 计算的为台 (套 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m3 、m2 、m 以下取两位;t 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 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5、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 算,简化计算过程。
项目。
(十三)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
1、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项目。 2、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 名称、安装方式、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项目。 3、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 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 m3 以 内”分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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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
设备名单》的通知
【标 签】安装工程,电力,可扣除设备名单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函﹝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01-18
【实施时间】2006-01-1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将《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印发给你们,对全区电力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名单中所列举设备的价值。
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企业输(配)变电及通信工程设备名单.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