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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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3.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3月1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经济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联合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是多行业、多形式、多层次的组建。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手工业合作联社、工业合作联社、二轻(轻工)集体工业联社、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及行业合作联社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

其他形式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联合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推进共同富裕;兴办实业,增强实力,提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联合经济组织实行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综合服务的组建原则。

第六条联合经济组织对成员单位具有组织指导、权益维护、关系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联合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产生联合经济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讨论决定其各项重大问题。

第八条联合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联合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本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11月29日)为推动本市企业同各兄弟地区企业之间横向的经济技术合作,以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对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济技术合作的原则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运用自己的技术、资金、产品、劳务等,通过多种途径,与上海经济区、长江流域和全国各地企业,开展合资经营、补偿贸易、专业化生产协作、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举办各种经济联合实体。

这种合作与联合,可以在同行业中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

经济技术合作要择优发展,注重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发展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名牌和优质产品,大工业的协作配套,以及资源开发等。

经济技术合作既要讲互利互惠,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又要防止单纯考虑本企业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

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对口支援,以及共同开发资源的地区,应当较多地使对方得益受惠,以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经济联合项目的资金来源本市企业同兄弟地区企业发展经济联合项目所需的资金,应当采取多渠道的筹措方法,把可动用的资金集中起来,把资金用活、用好。

(一)可动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自有资金。

坚持创新驱动 加快转型发展 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实现新的跨越

坚持创新驱动 加快转型发展 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实现新的跨越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发展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实现新的跨越作者:丁明昌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中》2014年第01期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四届理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并对今后五年的工作作出部署,请各位代表审议。

第一部分“四代会”以来的工作回顾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以来的五年,是市联社系统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

这五年,我们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信委和各区(县)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总社的直接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及全国总社“七代会”精神,始终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题,牢牢把握区域经济发展机遇,紧紧依靠广大干部员工,以创新求发展,以服务谋发展,以稳定促发展,联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被全国总社和中国轻工联合会评为全国集体经济先进联社和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

——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增长。

市联社指导各级联社企业克服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对联社经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攻坚克难,逆势前行,使联社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2008到2012年,市联社系统完成工业总产值358.9亿元,销售收入468.2亿元,实现利润27.5亿元,上交税收26.7亿元。

5年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呈逐年增长趋势。

2012年,市联社系统完成工业总产值85.2亿元,销售收入112.8亿元,实现利润5.4亿元,上交税收6亿元,总资产达到118亿元,与“四代会”前的2007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15.65%、142.97%、145.95%、181.82%和134.09%,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量突破百亿元大关,实现历史性突破。

——结构调整迈出坚实步伐。

市、区两级联社积极推进成员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深化产权改革,加快结构调整,传统产业得到改造提升,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初具雏形,科技创新取得良好成果。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11.01•【字号】沪体改委[94]第162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财政贸易办公室、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94)第162号)《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迅速,推动了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但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需加以规范。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本市集体企业改革,加快发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一、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

从1994年开始,本市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重点是:(1)老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合作制;(2)国有企业兴办的“三产”由职工出资,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3)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与全员入股相结合的原则,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业必须全员入股;老企业转制的,原则上要求全员入股,个别企业经批准,可允许少量职工不入股,但不入股职工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5%。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资本金制度,职工对企业的投资入股,是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法人财产,一般不予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

职工以其投资入股的份额,享有权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沪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集体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现就进一步完善上海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有关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法治化为导向,以增强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转型,促进城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上海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按照党对城镇集体资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城镇集资集企”)全面领导的政治原则,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和思想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建立完善第一议题制度,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2.坚持市场化为导向。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7.17•【字号】沪建住[1992]第665号•【施行日期】199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住[1992]第6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总工会: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建房(1992)67号关于《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便于各单位开展组建住宅合作社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如拟组建住宅合作社,请参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组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并征询同级工会同意后,向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登记。

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各项工作。

组建合作社需符合下列三条规定:(1)合作社的负责人,应是现职人员,并具有房产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经历及独立开展工作的水平。

(2)筹集100万元资金的证明。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本市开展合作建房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有关实施细则正在拟订。

请各住宅合作社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市建委住宅处。

待本市住宅合作社实施细则颁布后,即按细则规定办理。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职工、居民投资合作建造住宅,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种类型住宅合作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

第四条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本社社员合作建造住宅;负责社内房屋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培育社员互助合作意识;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兴办为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联合社章程示范文本

联合社章程示范文本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旳组织化程度,增进产业健康发展,增长组员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下简称联合社)。

联合社地址: ,邮政编码:。

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联合组建旳经济联合体。

以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关键,助农增收为目旳,寻求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社组员以其组员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组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下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1、从事农产品旳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2、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包装等服务;3、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组员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4、为组员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指导组员合理组织生产;5、为组员依法开展资金互助等业务。

6、为本社组员提供畜禽养殖、销售及养殖技术培训、信息征询、服务。

7、为本社组员提供中药材、农副产品种殖、销售及种植殖技术培训、信息征询、服务。

…………联合社根据实际状况,可以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联合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章组员出资第七条。

由个组员共同出资设置,组员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组员以货币出资旳,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旳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旳,经全体组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申请具有资质旳中介机构验资,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旳转移手续。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7.07.17【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87年7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乡镇工业企业,是指本市乡和村举办的工业企业,包括乡与乡、村与村、乡与村联办的工业企业。

本市农村生产队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乡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有一定数额的投资基金,执行统一的财会制度,在银行(信用社)有独立开设的帐户,对本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并享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四条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材料、劳动力,也不得随意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应得到尊重。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集体财产的完整;多渠道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促进生产发展;实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不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一切财产仍归举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一切收支都应入帐。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工商、工贸衔接计划)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以及市场预测等编制财务计划。

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产品成本计划、销售计划、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内容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第八条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经乡、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由乡、村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乡镇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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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作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中》2014年第0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合作经济,保障上海市区(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由上海市各区(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和本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区(县)联社和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联社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中国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四条市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市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市联社及各区(县)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联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市联社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为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八条市联社的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法规,制定市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为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法律等多方面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合作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市联社资产,设立互助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

扶持成员单位,行使好出借款的监督、管理,提高成员单位的经营能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成员单位第九条市联社由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各区(县)联社及所属成员单位和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承认市联社章程。

(三)自愿加入市联社。

第十条申请加入市联社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

(二)由市联社或区(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的权利(一)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市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联社管理,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的义务(一)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完成市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意见、要求。

(五)维护市联社整体利益,支持联社工作。

(六)接受市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依照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市联社。

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市联社。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市联社对在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经营优势的成员单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发展成为理事单位并推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联社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四章联社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市联社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市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市联社章程。

(六)选举和免除市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市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联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市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市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市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市联社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市联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市联社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市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联社内部管理制度,审定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决定市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

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可设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市联社的日常工作,管理市联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市联社的监察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联社《章程》、市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市联社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监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资财管理第三十四条市联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市联社资财。

第三十五条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对本级联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联社资财要独立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联社资金来源(一)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市联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市联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市联社资金用途(一)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二)兴办市联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在市联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联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联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市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市联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由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市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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