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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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股权无偿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权无偿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股权无偿划转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法规1.1 股权无偿划转的概念股权无偿划转是指公司股东以自愿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无需支付转让费用的行为。
股权无偿划转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健康经营。
1.2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是我国在股权无偿划转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进行股权无偿划转,但需遵循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证券法》对公司股东进行股权无偿划转的监管要求。
二、股权无偿划转的优势2.1 调整股权结构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公司可以调整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2 增加经营灵活性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增加公司的经营灵活性,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调整和业务拓展。
2.3 促进公司发展股权无偿划转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促进公司发展壮大。
2.4 提升公司形象股权无偿划转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投资者的关注。
三、股权无偿划转的不足3.1 风险控制股权无偿划转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公司充分评估和控制风险,确保实施过程顺利进行。
3.2 股东利益保障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3.3 法律监管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触犯法律或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股权无偿划转实施方案4.1 制定股权无偿划转方案公司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股东的转让意向和条件,保障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4.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权无偿划转后,公司需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3 加强风险管理在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评估和控制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的健康运营。
五、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分析,股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有效的股权调整方式,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股权转让领域中,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种情况指的是某个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后未按约定出资,而该股东的股权在后续转让中被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本文将探讨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意义、影响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意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应当以股东会议决议为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中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因此,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与他人约定无偿转让。
尽管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合法行为,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影响1. 影响公司治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即使没有实际投入,仍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可能会受到未实际出资的股东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不稳定。
2. 诱发纠纷与争议:未实际出资的股东通过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引发其他股东的不满和纠纷。
其他股东可能会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从而产生争议与法律纠纷。
三、解决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方案在面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时,有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1. 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应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不能滥用其股权。
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规则以及强化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和定价,以确保该股权的无偿转让合理、公正。
3.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可能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限制和规范。
此举有助于减少风险,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结语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一个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尽管在法律上属于合法行为,但其可能对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2篇)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一、引言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享有的权益,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权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股东之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无偿转让股权。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相关问题。
二、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免费转让给他人,并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转让的目的可能是出于个人原因、战略需要或者其他因素。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协议或者公开声明的方式进行。
股东可以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来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
三、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自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公示,便于各方了解转让的情况。
四、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主体和程序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转让行为,因此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两个方面。
1. 转让方:转让方是原始股东,其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
在决定无偿转让股权之前,转让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思考和评估,确保无偿转让符合自身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需求。
2. 受让方:受让方是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的对象。
受让方可能是其他股东、公司内部员工或者外部合作伙伴。
作为受让方,需要明确自己对股权的理解和预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决策环节:转让方在决定无偿转让股权之前,需要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在达成一致共识后,可通过股东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正式的决策。
2. 协议签署: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签署一份股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中应当包括股权比例、受让方的责任、双方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 公示公告:公司股权转让必须进行公示公告,以确保转让的公开透明。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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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一、公司处置财产无偿给予股东使用合理吗?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
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
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很明显,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实质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当然需要视同销售。
且慢,文件中无偿提供服务对于纳税
主体有特别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企业股东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当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上文规定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企业股东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36号文同样对于视同销售价格情况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
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有一定的资金流转的,那么企业的财物都只能是用作与公司的使用,公司的股东或者是任何的工作人员都是不可以随意的使用,否则不仅会侵犯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会危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使用人拒绝偿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