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doc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fashuo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
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
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答案】A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
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2020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继续阅读。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
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一)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宗法制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
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
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202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

202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202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有点勉为其难。
不过,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题比较简单,这给我们的复习备考降低了点难度。
二、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特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和知识点的分散性决定不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但是不排除分析论述题的可能性,这就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方便,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从以前的法律硕士的考题中去找命题线索。
我们认为法制史的命题变化不会太大,变化指点就是选择题数量下降,对于命题的题型影响不大。
三、中国法制史的大纲变化既然法学法硕与法律法硕的考试对于法制史的要求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就要研究2021年考试大纲与2021年考试大纲的变化点,须知:大纲修改之处往往就是考题所在。
其具体变化为:1、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2、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3、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大纲的变化点,虽然对于我们没有什么历史沿革上的意义,但是它毕竟从一个方面给我们指明了复习的重点。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宪法和法制史

一、概述宪法和法制史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一直被广大考生所忽视,认为这两科到后期背几遍就行了,前期根本没有看的必要。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知识的真正掌握不是靠考前突击和临时抱佛脚所能完成的,企图在短时间内拿下这100分是不大可能的。
其实任何一门知识的学习都有章可循,宪法和法制史也不例外。
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记忆得更为牢固。
想取得理想成绩的考生们,在复习的前期千万不能忽略宪法和法制史的学习,无论你感觉这两门课多么苦涩,都一定要静下心来将其看完一遍,有个大概的了解之后,在此基础上再看上一两遍,争取将知识点全部理解。
前期的阅读没必要追求记住,记不住是很正常的。
两三遍之后,在理解的基础上,再开始有重点的记忆,这时开始做真题效果最好,因为你对知识点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真题做完,相信你一定对考点和重点都有了把握,这时再回到考试分析,对重点反复记忆,直到考试前夕,一定会取得让你满意的成绩。
二、大纲变化(一)宪法学部分第一章第一节新增“宪法与宪政”考点,包括两个子考点,即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二章第三节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改为“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其内容和制度完善两个方面;第三章第三节选举制度,考点三选举的民主程序中新增“辞职”;第四章第一节,新增“国籍的概念”这一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新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两个知识点。
(二)中国法制史部分第四章第一节,刑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犯罪与量刑”,删除考点“蒙汉异法”,但对于元朝的蒙汉异法,考生仍要有所了解,因为这体现在其立法指导思想中;第四章第一节,新增考点“行政立法”,包括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三个子考点;第五章第四节,民商事立法部分新增考点“商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新增考点“诉讼审判制度”。
提示:还是那句话——大纲变动之处,必有可考之处!所以对这些大纲变动的尤其是新增加的知识点,提醒考试们给予高度关注。
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题汇总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道中落)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礼与刑的关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的概念: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的内容: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凶军宾嘉)。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1、具备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2、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一、立法指导思想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宗法制度2.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3.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4.汉●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5.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6.辽●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7.金●因地因族制宜,多制并存8.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9.明●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明刑弼教10.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11.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南京临时政府●三权分立、民主共和、防止袁世凯独裁13.北洋政府 (北京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14.南京国民政府●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训政保姆论●坚持“党治”: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二、主要法律形式1.夏、商●禹刑、汤刑、誓、诰、命2.西周●亲亲与尊尊、五礼、失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战国●商鞅改法为律4.秦●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5.汉●律、令、科、比6.魏晋●律学7.东魏●麟趾格8.西魏●大统式9.唐●律、令、格、式10.宋●编敕、编例(条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11.元●条格、断例12.明●大诰、条例13.清●则例14.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三、重要立法1.西周●吕刑2.春秋●郑国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被庐之法》《仆区法》《茆门法》3.战国●《法经》《分户令》4.秦●《云梦秦简》5.汉●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6.三国●《曹魏律》7.两晋●《晋律》8.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9.隋●《开皇律》《大业律》10.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11.宋●《宋刑统》12.辽●《新定条例》(《重熙条例》)、《咸雍条例》13.西夏●《贞观玉镜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14.金●《皇统制》《泰和律令敕条格式》15.元●《大札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经世大典》16.明●《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教民榜文》17.清●《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1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0.北洋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21.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民法》22.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23.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24.人民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四、罪名1.夏●不孝、昏、墨、贼2.商●乱政、疑众、三风十愆3.西周●贼、藏、盗、奸●违抗王命●寇攘奸宄●五过之疵●杀人越货●不孝不友4.秦●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不直、纵囚、失刑5.汉●危害中央集权制: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法、事国人过员●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危害国家政权:蔽匿盗贼、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惩治思想言论犯罪: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6.北齐●重罪十条7.隋●十恶8.唐●十恶、六杀、六赃、保辜9.元●强奸幼女罪10.明●奸党罪11.清●文字狱(比照谋大逆)12.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大清新刑律》: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13.抗日民主政权●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五、刑罚1.夏、商●旧五刑:墨、劓、荆、宫、大辟(炮烙、醢、脯)●其他: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2.西周●九刑: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3.秦●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作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财产刑:赀刑、赎刑●耻辱刑:髡、耐●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其他刑:废,谇,免及收,迁4.汉●文景帝废肉刑●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锢、赎刑、罚金,女徒顾山5.三国●曹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6.两晋●西晋:死、徒、笞、罚金、赎7.南北朝●北魏: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8.隋唐●死、流、徒、杖、笞9.宋●折杖法、刺配、凌迟10.元●笞、杖、徒、流、死(凌迟、斩)●刺字、劓刑、黥刑、醢刑、剥皮11.明●充军刑、廷杖刑12.清●充军、发遣、剌字、枷号●死刑:斩绞立决、斩绞监侯,凌迟、枭首、戮尸13.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大清新刑律》: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14.人民民主政权●创设管制刑、增加无期徒刑六、刑罚适用原则1.夏、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2.西周●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宽严适中●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上下比罪●同罪异罚3.战国●商鞅变法:连坐法4.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端与不端(区分故意与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连坐原则5.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6.三国●曹魏:八议7.两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8.南北朝●北魏:官当、存留养亲9.隋●议、减、赎、当10.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合并论罪从重●自首减免刑罚●类推原则●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化外人有犯●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1.宋●《重法地法》(《窝藏重法》、《盜贼重法》)12.元●蒙汉异法、同罪异罚13.明●断罪无正条●涉外案件属地法主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4.清●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15.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平等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16.人民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惩办战争罪犯●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七、民事立法1.西周●质剂与傅别●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2.唐●民事行为能力:丁年●所有权:加功所有●契约:出举与负债、牵掣、役身折酬●婚姻:义绝、和离●家庭●继承3.宋●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质卷、解贴●财产继承:立继、命继4.元●财产法律制度:阑遗物、契约关系、损害赔偿(烧埋银)●婚姻制度:收继婚●继承制度5.明●财产所有权: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婚姻:义绝●家庭:教令权、主婚权●继承6.清●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民事主体:废除匠籍制度、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债权:区别典、卖两种契约、典当回赎权年限、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继承:昭穆相当、独子兼祧八、经济立法1.秦●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2.汉●专卖制度:盐、铁、酒●抑商政策: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禁“金戈铁马”3.唐●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赋役制度:租庸调法、两税法●专卖制度:榷盐法、茶税法、榷酤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市舶制度4.明●赋役制度:一条鞭法●海外贸易制度:海禁、朝贡5.清●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盐、茶、矾九、行政立法1.汉●皇帝制度●中央:三公九卿●尚书台●地方:郡、县(东汉末期:州、郡、县)●荐举和考试: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考核:上计●致仕●监察:刺史、司隶校尉、三独坐、六条问事、御史九条2.唐●三省六部制●科举制●考课:四善二十七最●致仕●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一台三院3.宋●中央: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地方:路、府(州)、县●科举:糊名(弥封)、誊录、回避●官制:官、职、差遣●考课:“四善三最”,磨勘制、历纸制●台谏:御史台、谏院4.元●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科举制:经义取士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台(中台)、行御史台(行台)、《风宪宏纲》5.明●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内阁大学士●地方:省、府(直隶州)、县●科举●都察院6.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十、司法机构1.夏●圜土、夏台、钧台2.商●圜土、囹圄、羑里3.西周●主审判:司寇4.秦●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5.汉●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6.魏晋●主审判:廷尉(曹魏:律博士)7.南北朝●主审判:大理寺(北齐)8.唐●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9.宋●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10.元●主审判:大宗正府、宣政院、刑部●主监察:御史台11.明●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厂卫●申明亭12.清●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内务府、宗人府、理藩院13.清末●司法行政:改刑部为法部●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14.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司法部●审判:临时中央审判所15.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审判:大理院●行政诉讼:平政院●审检分立16.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后曾改归行政院统辖)●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特种刑事法庭17.工农民主政权●审判:临时最高法庭18.抗日民主政权●审判:高等法院●审检合一制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夏商●神权政治:天罚与神判2.西周●狱(断狱)、讼(听讼)●钧金和束矢●五听3.秦●告发、纠举●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讯狱与治狱●爱书与封守●读鞫与乞鞫4.汉●告诉与举劾●鞫狱、辞服、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5.三国两晋南北朝●西晋: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测罚(南梁)与测立(南陈)6.唐●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辞牒)●回避制度:换推制●诉讼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7.宋●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8.元●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开始出现诉讼代理●"约会"制度9.明●严厉制裁诬告行为●严禁越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10.清●限制告诉权●刑事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秋审制度: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幕友、胥吏11.清末●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2.南京国民政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试行律师制度13.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1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15.工农民主政权●四级二审制16.抗日民主政权●两审终审制,抗战后期一般都改为三级三审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17.人民民主政权●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人民法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史背诵笔记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
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 眚 ,在秦朝被称为 不端 。
偶犯在西周被成为 非终西周时的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 纳采 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纳征或纳币 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汉朝有传复制度即在审讯取得口供以后,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西汉被告的口供称为 辞服 。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
曹魏律和大业律为18篇;晋律和北魏律为20篇;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刑统都为12篇,其中开皇律和唐律都为12篇500条。
北周规定流刑为五等,北魏增加鞭刑与仗刑,北齐北周继承使用。
宫刑的废除始于北朝西魏,北齐时最终废除了宫刑。
北齐时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该称而成。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序等),法律答问(相当于后世的律疏),廷行式(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即判例);两汉时期,以律,令,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条),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为:律,令,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比,格,式;北魏编有《别条权格》,东魏编有《麟趾格》,但是他们都是刑事法律性质,不用于隋朝和唐朝时期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式,典。
唐朝私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朝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成丁的年龄为21-59岁;唐朝还规定国有土地主要是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是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宋朝的地方机构分为路,州,县**。
晋律又名泰始律又名张杜律,以 刑宽禁简 而著称,也是三国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
北魏律是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而成,这个你可以这样记。
综合比较,北魏律在指南上是在晋律后面讲的,你可以看成是 综合比较晋律 ,而取精用宏则可以想象为 取晋用宏 ,这样死也不会忘记了:)北齐律是代表三国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法典,以 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而著称。
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制定的。
开皇律的特点是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秦时的课→汉朝的科→北魏的格;东魏《磷脂格》,北魏始以格代科;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 式 为形式的法典。
晋律首立 准五服以治罪 的制度;八议在曹魏时正式入律,这个你可以记为 曹操这个王八蛋也就是曹王八对应曹魏时八议 ;官当在《北魏律》时正式入律,可以记为 为官 因为官当制度是为当官的设置的,同时指南上也提到官当也规定在陈律中;重罪十条规定于北齐律中;北齐时废宫刑,增加鞭刑与仗刑,并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在清末司法改革时被改为大理院。
三国南北朝时期首立死刑复奏制度与登闻鼓直诉制度。
北魏重枷,大仗逼供;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封建五刑制度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
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贞观律标志着唐朝的基本法典即告定型;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成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
隋朝流刑分为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即1000-1500-2000;而唐朝的流刑在隋朝的基础上长度提高了1000里,且要服劳役,即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唐朝和隋朝一样都是以500里相差,另外唐朝还有加役流(流3000里,加劳役3年)以作为死刑的宽贷刑;隋朝和唐朝的徒刑一样(1-1.5-2-2.5-3年分为五等各以半年相差);隋朝和唐朝的仗刑一样(60-70-80-90-10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隋朝和唐朝的笞刑也一样(10-20-30-40-5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元朝改变了隋唐朝以来的笞仗刑,具体表现在仗刑分为67-77-87-97-107五等,笞刑则以7为起数分为六等即7-17-27-37-47-57,因此元朝这个变态的民族的笞仗刑一起分为11等。
唐朝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的消费借贷,因为古代都提倡帮助他人,所以借一般是指借去用,就象我们小时借别人橡皮擦一样,所以借指的 使用借贷 ,借来用以后,原物仍然存在,而消费借贷则是把别人的东西借来消费掉了:)有息的借贷成为出举,无利息的成为负债,这与我们今天的思维正高相反。
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管会同审理,成三司会审;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则称为三司史。
明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因为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九卿会审指的是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通政使与大理寺卿。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遍敕开始于北宋太祖《建隆新编敕》遍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南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遍《淳熙条法事类》,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南宋颁<庆元条法事类>时成为法定刑,至明朝时<大明律>正式入律,至《大清现行刑律》删除。
从夏商至三国南北朝时期,因**久远,指南和分析上只关注他们的刑事立法,而基本上没有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因此,关于刑罚制度我从宋朝时谈起。
宋朝的刑法制度包括折仗法,刺配刑,陵迟刑三种;元代的刑罚比较残酷,主要的是讲唐朝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因而使笞杖刑由十等变为了十一等,还有就是它的烧卖银(杀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明朝是个变态的朝代,创设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创设臭名昭著的廷杖制度;清朝主要是发遣制度(比充军重的刑法,明朝发遣的只限于军官和军人,永远不得会原籍;清朝发遣的范围扩大,但是有机会返回)。
宋朝的监察制度(重要):监察御史(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京外官吏,殿中侍御史(殿院的长官)负责监察廷殿内的官员活动,侍御史(台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中央百官。
选择题可以出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是侍御史或者出成是某某的长官。
宋朝首立审判分离制度与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构审理称为别移,犯人翻异不得过三);宋朝在民事诉讼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
在财产继承方面,宋朝有很大的进步,宋朝沿袭以前的遗产兄弟均分制,并且首次规定在室女可以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规定了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从尊长称命继);元代法律始正视奸生子。
宋朝将一般卖卖称为绝卖,而将先预付后收取物价值的买卖称为赊卖;宋朝时对房屋的租赁称为 租,赁,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 庸,雇 。
与我们现在相反,真是郁闷!宋朝的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至定型;元典章以六部分篇是大明律的滥觞,大明律附载五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而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在婚姻与继承制度方面,元朝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婚书是成立婚姻必备形式要件,同时,元代始为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明代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元代宣政院主管僧人刑民案件;大宗正府主管蒙古人案件。
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后来将律例合遍为一书,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和遍的先河;大明会典乃仿<唐六典>而做,其中的<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行政结构分为省,府,县**,明朝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而清朝刑部设十七清吏司.清朝秋审,朝审皆源于明朝的朝审;大审为明朝独有.清朝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时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时颁布<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集大成者;大清会典(编撰原则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开始于康熙,终于光绪,经历康熙,雍正,乾隆,嘉靖,光绪五朝;则例自清朝康熙始制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在诉讼程序上,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徒刑案件由督抚作出判决(意即州县长官只能处理笞杖刑案件,督抚只能处理徒刑案件,其他案件都要上报更高级的机构审理);死流刑案件则要上报刑部;发生在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由皇帝勾决。
发谴乃清朝独创,指南上说充军乃明创造,但是分析上说充军 存在于宋元,至明广为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