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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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岗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王岗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王岗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我镇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制度的可及性,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和镇平县卫生局2014年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村卫生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明确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益性质,强化对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规范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序、有效运行,实现制度实施的预期效果;在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稳定,促进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共原则。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坚持稳步发展原则。

加强和完善村卫生室内部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履职意识;积极争取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促进村卫生室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综合考核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因素,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为考核重点,将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实效性。

(四)坚持奖罚分明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以考兑补。

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各项补助经费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村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服务网络枢纽作用和村卫生所网底服务功能,调动乡、村两级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需求,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农卫发[2007]197号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六日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职能,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考核、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

具体目标是:(一)建立四个机制。

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质多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建昌县中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技术立院、服务至上、安全发展、“共进共赢”的方针,提倡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努力激发全体医院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塑造以质量、技术、服务为核心的绩效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思路1、逐步完善管理者与医院职工共同接受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机制、考核标准,将绩效考核的工具运用到日常的管理行为。

2、绩效考核强调过程管理,“日事日毕,日清日结”,考核有依据。

3、绩效考核客观、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考核流程规范。

4、绩效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综合评价、效益挂钩。

第二章考核机构设置与任务一、绩效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医院设绩效考核委员会,是医院绩效考核的最高决策机构。

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医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医院一名副院长、成员由人事科、医务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护理部、药学部、总务科审计科、设备科、质控办、考核办、院长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

二、绩效考核办公室承担日常的绩效考核组织、培训、指导、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协调、处罚、处理申诉工作;结果汇总、分析、总结、汇报、通报工作;建档及结果运用等具体工作。

三、在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医院职能部门承担着每月对各科室的绩效考核工作。

人事科、办公室考核办具体承担行政、人事、后勤工作绩效考核;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感控办具体承担医疗、护理工作绩效考核;(一)年度考核: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和科室(部门)的考核评估由医院人事科、考核办、党办负责,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完成;一般医院职工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各科室具体负责,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月度考核:针对医院科室及中层以下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于次月15日前完成(考核周期:上月1日-31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实施方案试行2024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实施方案试行2024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实施方案试行2024新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服务质量指标(1)诊疗准确率:以病例数为基数,计算诊断准确率。

(2)治疗有效率:以病例数为基数,计算治疗有效率。

(3)患者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或在线评价,了解患者对服务的满意度。

2.服务量指标(1)就诊人次:统计一定周期内的就诊人次。

(2)服务半径:计算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数量。

3.服务效率指标(1)服务时效:计算服务响应时间。

(2)人力资源利用率:计算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与实际工作量。

4.服务创新指标(1)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项目的数量。

(2)科研能力: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的情况。

二、绩效考核流程1.数据收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收集相关数据。

2.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3.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评价。

4.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5.反馈与改进:针对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持续优化服务。

三、激励分配方案1.基本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学历等,设定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设定绩效工资。

(1)服务质量奖励:对服务质量指标达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服务量奖励:对服务量指标达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3)服务效率奖励:对服务效率指标达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4)服务创新奖励:对服务创新指标达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3.激励措施(1)晋升晋级:对绩效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晋升晋级机会。

(2)培训学习:对绩效优秀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学习机会。

(3)荣誉激励:对绩效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荣誉称号。

(4)物质奖励:对绩效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成立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制度,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卫办监督发〔2011〕5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医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医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绩效管理制度并实施绩效考核,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机构建设、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率、质量、水平、管理能力以及有关各方的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和分析,科学评价职责范围内区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旨在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卫生监督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粤卫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卫办〔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加强我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55号)精神,我厅决定成立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陈祝生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余德文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处长张玉润省卫生监督所所长成员:王一鸣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叶兆怡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调研员吕水文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吴景赠省卫生厅疾控处副处长冯宏祥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张顺华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欧奕强省卫生厅人事处副处长邱建锋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余德文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处长副主任:叶兆怡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调研员邱建锋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成员:钟芸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孙才顺省卫生厅规财处副调研员张发滨省卫生厅疾控处主任科员项芳省卫生厅医政处副主任科员刘师琪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主任科员麻尚春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主任科员涂正杰省卫生厅科教处科员王贇省卫生厅人事处副主任科员谭德平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矛省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陈杰雄省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

省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组织管理;组织制定广东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技术骨干培训;负责对省卫生监督所绩效考核;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对地级以上市、县级考核工作实施抽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及主体(一)考核对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

根据各卫生院实际运行及工作开展情况,将19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I类(4个):QII类(7个):。

III类(8个):。

(二)考核主体两家医共体承担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两家医共体牵头医院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报医共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一)考核内容1.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机构环境、人事科教、绩效考核、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平安综治、信访维稳、无偿献血、爱国卫生管理、健康**及上级交办的指令性任务等。

2.业务管理。

按照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中医药服务、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及其智慧医保运行情况、医疗费用负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双向转诊等。

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包括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二)指标分值本办法考核总分为100分,综合管理权重为25%,业务管理权重为75虬业务管理权重根据单位分类:I类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37%;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38%。

11类单位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25%;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50%。

III类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15%;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0%。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

卫生监督工作考核细则一、考核目标和原则1.考核目标:考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成果,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考核原则:公正、科学、客观、公开、激励与惩戒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依法履职情况:检查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是否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是否对相关部门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及时监督和处置。

2.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是否对事故发生后进行调查和追责。

3.卫生环境监测情况:检查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对公共场所、食品、饮用水、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测,是否对监测结果及时公布,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检查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是否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减少卫生事故事故的发生。

5.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情况: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满意度,是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是否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扬。

三、考核方式和指标1.职责目标考核: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目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是否得到有效履行进行评估。

2.问题整改考核:对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跟进和整改进行评估,监测整改效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资源利用和效益考核: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其是否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益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公示和反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向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及意见,并指导机构改进,促进其进一步提升。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等等级,对于获得优秀和良好成绩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再接再厉。

2.对待改进和不合格的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提供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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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卫办监督发〔2011〕5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医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医改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绩效管理制度并实施绩效考核,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机构建设、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率、质量、水平、管理能力以及有关各方的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和分析,科学评价职责范围内区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旨在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卫生监督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透明和考核结果公正。

(二)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评估。

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三定”规定的要求,确定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应当科学合理,突出社会公益性,便于操作,考核方法要引入多方参与模式,进行科学评价。

(三)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发展不平衡,职能不完全一致的现状。

绩效考核工作要因地制宜,在原则既定的前提下,各地对绩效考核频次、指标运用、分值标化和考核档次的确定等,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调整和完善。

三、考核对象省、地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及指标(一)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卫生监督机构职责以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业务指标》(以下简称《业务指标》,附件1)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保障指标》(以下简称《保障指标》,附件2),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参考。

《业务指标》包括:业务工作、综合管理、作风建设3方面内容。

根据有关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立了10个关键项。

《保障指标》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备装备4项内容。

根据有关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立了8个关键项。

《业务指标》和《保障指标》满分各为500分,考核最终评分时对合理缺项予以标化处理。

(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绩效考核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考核。

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对本单位人员的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并将廉政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具体考核指标由考核单位结合职责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执法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制定,每个岗位需明确岗位职责、结合岗位职责考核其工作完成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职业道德、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五、考核的实施(一)考核的组织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个人绩效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1.卫生部监督局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参与实施,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制订地市级、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地市级、县级机构绩效考核的技术指导,并培训考核人员。

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对辖区内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级的绩效考核工作,对县级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级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和形式。

采用日常工作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包括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资料核查、知识技能考核、问卷调查、服务对象评议、综合评估等方式。

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包括卫生监督机构自评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两种形式。

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核查可采用专家组检查方式,专家组成员可由卫生、人保、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医学院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形式及考核周期由单位自行确定。

(三)考核程序。

1.正式考核前,由各单位按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正式考核时,负责实施考核的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结合日常考核结果,经审核确认形成考核组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考核结论经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公布、反馈。

卫生监督机构个人绩效考核程序由单位自行确定。

六、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一)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业务指标》得分≥450分,《保障指标》得分≥400分,且无2个(含)以上关键项得0分。

合格:《业务指标》得分≥400分,《保障指标》得分≥300分。

除优秀、合格外,其他为不合格。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表彰奖励、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档案。

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政府适当增加当年度财政拨款和绩效工资总量,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按授奖种类和级别适当提高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获得优秀、嘉奖和立功的人员比例,名额分配向一线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二)个人绩效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绩效考核档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对考核等次或分值较低的工作人员扣减发放。

具体发放办法、标准、扣减比例由各单位自定。

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其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的关系。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考核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对绩效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考核工作任务要分解到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实施,把绩效管理与现有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等内容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提高综合考核管理水平。

(二)积极宣传推动,抓好贯彻实施。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将绩效考核的要求、目的和意义宣传贯彻到位。

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制订本地区、本机构的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研究制订配套的制度和文件。

要积极争取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保障指标》,完善机构建设等硬件条件,为推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创造条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三)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

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本机构工作实绩,相关数据资料要认真核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对考核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要重视绩效考核过程,通过考核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要重视绩效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考核结果与调整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和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工作的评估、指导和促进作用。

附件:1.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业务指标2.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保障指标3.参考附录附件1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业务指标(500分)—9 ——10 ——11 ——12 ——13 —1.标注“★”的为关键项。

2.评分时对合理缺项指标进行标化。

各指标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3.直辖市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适用县级标准考核。

4.*项目1.2.1中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承担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地方“三定”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确定。

—14 —附件2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保障指标(500分)—15 ——16 ——17 ——18 ——19 ——20 —1.标注“★”的为关键项。

2.评分时对合理缺项指标进行标化。

各指标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3.加分项目为附加分值,直接计入《保障指标》总分,但当得分超过500分时,以500分计算。

4.*项目1.3.1中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的内设处(科)室,需根据地方“三定”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确定承担的监管职责予以判定。

—21 —附件3参考附录一、主要业务处(科)室设置目录(一)卫生许可处(科)室(或归入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二)各监督处(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或地域分片设置业务科室,如按地域分片设置,各专业必须有牵头处(科)室)(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科)室(四)队伍管理与法制稽查处(科)室(五)信息管理处室(省级)注:省、地市级内设机构命名为处(科)室,县级内设机构命名为科室。

二、主要规章制度(规范)参照目录(一)行政管理1.政务公开制度2.首问负责制度3.人事管理制度4.财务管理制度5.物资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考核奖惩制度(二)业务管理1.卫生许可工作规范2.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规范3.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规范4.稽查工作规范5.案件办理工作规范6.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规范7.投诉举报受理制度8.重大案件查办制度9.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0.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范12.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三)行风、职业道德建设1.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2.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岗位轮换制度4.执法回避制度5.执法事务公开制度(四)信息管理1.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制度2.卫生知识教育及法制宣传工作制度3.卫生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制度4.重要信息保密工作制度5.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管理制度三、设备装备标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信息化建设标准(省级)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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