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背锅现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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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安全员“十六字”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部门安全员“十六字”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部门安全员“十六字”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十六字”总结: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一直没弄明白,安全员到底是一个职务名称,还是一个职业名称,还是一个行业名称,或者说只是一个岗位名称或工种。

因为你会发现,“安全员”似乎必须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很难定位。

一、需要对生产非常了解,从而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辨识。

二、他需要对设备非常熟悉,熟知各类设备的危险部位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他需要对安全法规和标准非常熟悉,以便在工作中充分应用。

四、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分身”及“瞬移“能力,以便同时出现在所有危险性作业地点进行旁站监护。

五、政治站位必须高。

所有人都可以为了钱才去拼命,安全员必须具有“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F 的心”。

安全人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那要你们安全部门有何用?要安全部门有何用?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其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为督促落实,而非负责落实!比如第(七)条: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怎么理解?1.重点在于全部,以前的状况是把所有安全责任都推给了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就是背锅的。

现在改成谁的责任谁承担,不合理的责任不能让安全部门来背锅。

安全员A证挂靠风险案例

安全员A证挂靠风险案例

安全员A证挂靠风险案例2020年12月30日8时5分许,安远县江西喜多橙农产品有限公司年初加工脐橙5.5万吨项目A2果品车间在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6万元。

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追刑责了。

直接原因1、刚架安装顺序错误2、柱底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3、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间接原因1、违规建设。

建设单位将A2果品车间基础工程和钢结构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未批先建。

2、资质挂靠。

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实际承包人有两人,挂靠在施工单位,另外施工单位在橙中城还另外承揽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由这两人挂靠。

3、监理失职。

总监、专监为挂名虚设,两名现场监理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接安远县气象局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后,监理人员没有下达停工指令。

4、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1、王某龙,A2果品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人(挂靠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2、付某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

代表单位与王某龙签订挂靠协议,仅收取管理费,未组建派驻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3、陈某根,监理单位赣州分公司负责人,具体组织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指使他人代专监、总监签字,对事故负有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4、朱某,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代签字,以他人名义代表监理单位签收整改通知后,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5、熊某华,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对违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接收大风蓝色预警后没有下达停工指令,对事故负有责任。

安全员案例分析

安全员案例分析

安全员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无论是生产企业、建筑工地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安全员的身影。

他们肩负着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安全员的工作及其重要性。

案例一:某工厂火灾事故在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工厂里,由于员工操作不当,导致一台设备发生短路,进而引发了火灾。

幸运的是,工厂的安全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了部分消防设施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申请了维修和更换。

在火灾发生时,这些完好的消防设施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员工疏散和灭火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然而,这次事故也暴露出了一些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首先,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于设备的正确操作和应急处理流程不够熟悉。

其次,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设备潜在的故障风险。

作为安全员,在这次事故中,其日常的巡检工作为降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应该反思,如何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提前预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高空坠落事故在一个建筑工地上,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经调查发现,该工地的安全员在施工前虽然对工人进行了安全交底,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的安全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这起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安全员不仅要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更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此外,工地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安全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共同保障施工安全。

案例三:某商场踩踏事故在一家大型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时,由于现场人数过多,管理混乱,导致发生了踩踏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

在调查中发现,商场的安全员在活动策划阶段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人流高峰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安全员没背锅!事实证明尽职履责可以避免追责!

3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安全员没背锅!事实证明尽职履责可以避免追责!

3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安全员没背锅!事实证明尽职履责可以避免追责!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7月8日上午11时40分,位于福田区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现场发生倾倒坍塌,数名施工人员被困。

事故原因:•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盲目决定安排工人进入网架区域增加钢丝绳和氧气切割。

•施工管理混乱。

施工方案缺少应对意外状况的有效措施,违规改变切割方式,违规安排人员到网架区域作业。

•项目管理失序。

违法分包工程,现场管理架构松散,管理力度薄弱。

•有关负责人违法违规干预拆除施工,未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对体育馆拆除施工实际情况失察。

事故后,相关单位存在统一口径对抗调查情形。

相关人员查处:施工单位董事长,涉嫌职务犯罪,已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5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冯咏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武明,施工单位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军平,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毛浣林,拆除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平,拆除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起事故总经理,施工负责人均被追究刑责,却未见安全员背锅为什么?看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说明:2.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情况。

(1)汪清波:市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工作;(2)向武明:市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3)杨松:市建设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体育馆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指导安全工作;(4)王如恒:市建设集团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审核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体育馆拆除期间负责现场监测和技术指导;(5)谢宏松:2019年4月3日,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向福田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备案手续,谢宏松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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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背锅现状案例
背景1:公司违法,安全员被罚款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通报了本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本次通报共6个案例其中,有企业罚款150万元
其中一个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根据上文,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执行经理王某某、安全员邹某某各处罚2000元,主要是因:“锁闭、封堵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 。

想问问:为何罚安全员邹某某2000元?
1.安全出口是他锁闭的吗? 砖墙是他砌的吗?
2.是他安排人去锁闭的吗?是他安排人砌的墙吗?
3.是他直接负责宿舍管理吗?
4.去锁闭安全出口的人,去砌墙的人是他的直接下属吗?
他是安全员,不错。

根据安全生产法,他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法定职责.
但安全员不是兜底的人!
安全生产法里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也没有提到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没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处罚呀!未履行七条职责,也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啊!
直接管理宿舍的主管是谁?他才要为自己的“一岗双责”负责,为宿舍的安全管理直接负责!
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是安全管理最大的误区!不实施直线责任制,光靠安全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就是个笑话!!!这样罚安全员,你觉得合法吗?公平吗?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有促进作用吗?
背景2:刑法修正案“因未及时发现隐患,将追究刑责”条款引热议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第二十八条“因未及时发现隐患”而可能将被追究刑责的条款,引发了全国各地人员的关注和热议。

今天,该草案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参与该草案征求意见的人数已超过6.5万,意见条数超13万。

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受到关注的程度非常高。

入刑条款有无可操作性?是否从法律层面认定了做安全就是背锅的?《草案》中“发现”、“及时”、“安全隐患”等内容均过于宽泛,没有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不具有可操作性。

不利于司法公平公正,法学专家建议删掉争议条款
上海法学专家罗培新教授
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并不足以支撑隐患入刑,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管者入刑,殊为不妥!
首先,关于“安全隐患”。

理论上说,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具有“安全隐患”,然而,由于只是隐患,尚未发生实际后果,如何判断该隐患属于“重大”,疑义重重。

其次,关于“未发现”,是泛指未发现经营者的一般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还是特指未发现重大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亦不明确。

尽管违法生产经营的严重程度与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一般呈正比,但在特殊情形下,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造就重大安全隐患。

最后,关于“及时”,对已经从事违法经营数月抑或半年的经营者进行查处,是否“及时”?若接到举报投诉或上级交办后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属于“不及时”,同样存在争议。

从法律层面改变这一现状,才能真正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
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再进一步分析,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没有提出安全员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而是赋予安全员“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显然提出有关管理的改进意见者不应当是直接管理者。

如果安全员直接管安全,而不是履行监管职责,不仅使得本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体和管理者丢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混乱,达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而且极易发生不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矛盾,最终导致安全员吃力不讨好,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背黑锅现象也时常发生。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

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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