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电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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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电力协议书范本

转让电力协议书范本

转让电力协议书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电力资源转让权,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电力资源转让。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电力资源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电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设备、输电线路、变电站等,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电力资源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____%作为定金。

2. 余款应在甲方完成电力资源的移交手续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移交手续1. 甲方应在收到定金后____天内,开始办理电力资源的移交手续。

2. 甲方应确保所有与电力资源相关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运营记录等完整无误地移交给乙方。

3.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必要的移交手续。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电力资源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无质押,且未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款项。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电力资源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总价款的____%。

2.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付款项的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购售电合同书模板6篇

购售电合同书模板6篇

购售电合同书模板6篇篇1购售电合同书模板第一部分:合同双方信息甲方(买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乙方(卖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第二部分:合同内容1.产品描述甲方将从乙方购买以下产品(详细描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等)2.交付时间乙方承诺在(具体日期)前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3.交付方式产品交付方式为:(快递、物流等)4.产品价格产品总价格为(具体金额)元人民币。

乙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向甲方开具发票,并由甲方支付。

5.付款方式乙方将按以下方式收取付款:(电汇、支付宝、现金等)6.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所售产品具有良好的质量,并可提供质量保证书。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给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购售电合同书模板,希望对您有帮助。

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购售电合同书模板一、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出售电力的具体协议,为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双方权益,特制订此合同。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时间为整年,如:20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发售电双方应协商签订新的电量购售合同。

三、供电能力:甲方承诺发电装机容量为____MW,年发电量为____万千瓦时。

四、供电价格: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电力价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价格调整周期为____年。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是指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下实施,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国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第五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豫发改电力〔2022〕533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电力〔2022〕53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规范我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模式第一节市场架构第二节交易周期及方式第三节价格形成机制第三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第一节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第二节交易组织第四章现货电能量市场第一节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第二节实时市场交易组织第五章辅助服务市场第六章容量市场第七章电力零售市场第八章市场计量与结算第一节市场计量第二节市场结算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市场监督与管理第一节市场力行为监管第二节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第三节市场中止与管制第四节市场争议处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多元竞争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省电力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电量转让合同范本

电量转让合同范本

电量转让合同范本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方式: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多余的电量,并希望将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转让电量1.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多余电量转让给乙方。

1.2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电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1.3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转让的电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

第二条电量转让价格2.1 双方约定电量转让价格为每千瓦时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 乙方应按照实际转让电量的数量支付转让费用。

2.3 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第三条电量转让时间3.1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电量转让期限。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内将电量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转让费用的____%。

4.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电量转让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电表过户协议书范本5篇

电表过户协议书范本5篇

电表过户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将当前使用的电表过户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现有电表的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特订立此电表过户协议书。

二、过户事项1. 电表信息:本次过户的电表信息如下,户号:____________,用户名: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2. 过户内容:甲方将上述电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过户给乙方,与电表相关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电量使用、电费缴纳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 过户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电表的过户生效。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甲方保证其拥有该电表的合法使用权,并保证在过户前不存在任何纠纷。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电表的过户手续。

2. 甲方义务:(1)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电力部门办理电表过户手续。

(2)将电表相关的所有资料、凭证等交付给乙方。

3. 乙方权利:(1)乙方获得电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后,享有与电表相关的所有权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电表的过户手续。

4. 乙方义务:(1)乙方应按时缴纳电费,并遵守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

(2)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电表,确保电表的正常运行。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未能及时办理电表过户手续,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在获得电表使用权后,未能按时缴纳电费或违反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电表存在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若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购售电合同新整理版5篇

购售电合同新整理版5篇

购售电合同新整理版5篇篇1甲方(购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售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电力购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情况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电力用户,拥有稳定的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

2.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电力供应商,拥有稳定的电力供应能力和相应的发电设施。

二、购售电量及期限1. 甲方购买乙方电力,总量为______千瓦时(kWh),具体数值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

2. 购电期限为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电价及支付方式1. 电价按照当地电力市场价格确定,具体电价根据市场波动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电费,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四、电力质量标准1. 乙方应保证所供电力的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2. 若因乙方供电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设备损坏或生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供电安全及保障措施1. 乙方应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确保甲方正常用电。

2. 在电力供应过程中,如发生供电故障或突发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修复。

3. 双方应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风险。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

2.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购电期限结束。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4篇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4篇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4篇篇1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后转售给电网的过程。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电量购售等,双方遵循诚实信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按照规范建设、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直接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

第五条本合同内容约定的事项涉及到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双方务必遵循的规则。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者应履行清洁能源发电优先纳入并与发电电网电厂同等待遇的原则,确保发电实现纳入电网计划。

第七条本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双方依法享有的权益,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八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发电人有权拥有并进行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权,保证电站设备完好,发电量稳定。

第十条发电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确保发电项目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发电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和管理发电项目区域的用地资源。

第十二条发电人负责将发电项目发电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时间交付购电人。

第十三条发电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发电项目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四条发电人应保证发电项目的环境友好,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发电人应及时处理发电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或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购电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发电人提供的电量,保证支付电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购电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发电人的工作。

第十八条购电人可以合理选择发电人和购电项目,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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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及注销、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网运行安全、系统实时平衡和日以内即时交易,执行交易计划。

第三章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第九条[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企业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售电企业应代理或汇总其售电量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构成]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市场建设初期,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十一条[电力批发市场模式]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市场和集中式市场。

分散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

对于输电阻塞较严重和新能源装机较多、系统调节能力较差的地区,原则上推荐采用集中式市场。

第十二条[中长期市场构成和交易方式]中长期市场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以及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三条[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特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四条[价格]现货市场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

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各地根据当地电网的网架结构和输电阻塞情况,自主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第一节通则第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合同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第十七条[省内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间优先发电]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

第十九条[省内优先发电] 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

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其他优先发电]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

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

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优先发电安排原则]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市场化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交易约束及转让第二十六条[中长期交易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二级市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六章现货市场第一节通则第二十八条[现货市场体系]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

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拓扑]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

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申报]发电企业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开展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一)单机装机容量4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应以单个机组为单位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二)其他类型机组按全厂(场)申报。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申报]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五条[售电公司申报]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申报]电网企业(或下属供电企业)应申报其所代理非市场用户的电力需求预测信息。

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为直接申报单位,以区域或节点为粒度进行申报。

第二节分散式市场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优先发电合同分解]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日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曲线,扣减(受入省)或叠加(送出省)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形成的跨省(区)交易曲线,扣减风电、光伏发电、径流式水电、以热定电等发电曲线,剩余负荷曲线由其他机组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比重分摊,并作为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的次日发电曲线。

第三十八条[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实物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初始发用电曲线形成] 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与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的初始发电计划;大用户和售电企业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初始用电计划。

机组根据次日初始发电计划,可与其他机组协商进行发电计划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发电计划。

第四十条[日前市场]日前市场主要针对中长期实物合同之外的次日发用电曲线,组织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

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扣减中长期合同对应发用电曲线后形成的次日电力需求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各时段卖电报价或/和买电报价及以下信息: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买电或/和卖电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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