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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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系统距离问题 2

关于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系统距离问题 2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应该设置安全距离,以确保周围的人员和设施不受到危险。

国务院的相关法规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围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包括居住区、公共设施、饮用水源、交通干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等。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符合GB、GB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规定了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的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的安全距离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周围的人员和设施不受到危险。

同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也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设立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此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也有具体规定,不同地区的保护区距离不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也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也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 GB50016 、GB50160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 号, 2011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 20 米;( 2)省道不少于 15 米;( 3)县道不少于 10 米;( 4)乡道不少于 5 米。

危化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危化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危化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发布时间:2021-09-06T15:54:41.08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下作者:刘伟1 高楠2 李东3 高鹏4[导读] 石油化工企业做为高危行业,其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重点。

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石油化工厂刘伟1 高楠2 高鹏4 陕西延安 727406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化公司李东3 陕西延安 727406摘要:石油化工企业做为高危行业,其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重点。

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关键词:危化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一、评估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二、评估对象本次假定企业外部防护距离评估对象是某石油化工厂现有贮运设施及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

评价范围包括:储运车间5个罐区。

该厂储运设施主要有五个罐区,分别为:重整、柴油加氢原料罐区,气分和聚丙烯原料罐区,精制丙烯和液化气罐区,甲醇、MTBE、石脑油及柴油罐区,汽油精制、柴油精制装置中间罐区。

重整、柴油加氢原料罐区,甲醇、MTBE、石脑油及柴油罐区设高度为1.0m防火堤,汽油精制、柴油精制装置中间罐区四周设高度为1.4m防火堤;气分和聚丙烯原料罐区、精制丙烯和液化气罐区四周设0.6m高防火堤。

企业生产安全防护距离安全生产

企业生产安全防护距离安全生产

企业生产安全防护距离1、危化品生产企业与居民生活区的安全距离是多少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6.1.1地点设置a)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b)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c)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d)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e)大型仓库应符合本标准5.4.7、5.4.8、5.4.9的规定;f)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1)企业生产安全防护距离扩展资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王如君0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王如君0

的界定及对应方法的选择理由如下:
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3.2 推荐方法框架及选择理由
涉及爆炸品的危化装置范围界定:
此类装置中的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 ( 如受 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 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 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
第九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
The 9th China International Forum on Work Safety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分论坛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王如君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副总工程师
2018年10月17日 杭州
目录/CONTENTS
1 2 3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06〕24 号文、国务院安委办〔2009〕7 号、发 改委有关公告…(氯碱行业、电石、焦化)
一、出台背景
1.2 制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有关危化品企业防护距离主要有防火距 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而上述距离均未从防范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事故对选址和民众的安全防护, 安全监管部门采用以上距离用于确定危险化学品企 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的确定方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周边居民和公共财产
的安全,体现"以人为本,保护生命"的严肃性。
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3.2 推荐方法框架及选择理由
重点监管的危化装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 置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装置: 1 .涉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人员长期、慢性的健康问题。
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编制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编制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标准解读材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一、编制过程(一)编制背景近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合理,有些地区居民区、学校、店铺等人员聚集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相继建设,社会公众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本标准通过比较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综合考虑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现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身危险特性,以及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的风险基准,用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的土地规划利用,切实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理念,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以及科学指导城市安全规划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2010年8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正式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课题研究工作,历时4年科研攻关,多次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及重点企业代表进行研讨,相关成果于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20160873-Q-450,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南京工业大学等3个单位共同起草编制,其中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担任主编。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提高标准名称的辨识度和与相关内容的匹配度,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以下简称《风险基准》)。

结合13号公告的实际应用情况,经修改完善,在原公告的基础上形成了《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27日,《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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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通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 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通用版)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

安全管理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等,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安全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发展。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2 页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3 页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4 页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5 页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6 页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7 页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8 页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9 页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0 页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 可燃液体等于1m3 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1 页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 )和工作压力(kg/m2 )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2 页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最小防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3 页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4 页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5 页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6 页 )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化工安全 | Chemical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7 页 25 30 40 50 60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 )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 液氧折合800m3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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