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使用控制程序
01认证标志和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01认证标志和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认证标志是一种用于验证身份或资质的符号、符号、图像或标记。
它们常用于证明人或物具有特定的标准或标准,并且通常是由相应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认证标志可以显示在产品、证书、职业证书、网站、广告和宣传材料等上面,以证明其质量、可信度和符合标准。
认证标志的使用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用户、顾客或利益相关方能够通过外部机构对质量、安全性、一致性和可靠性进行准确的认证。
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是一种用于管理和保护认证标志的程序。
它们确保只有具有权限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认证标志,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或滥用的行为发生。
这些程序通常涉及规定文件的存储和访问权限、认证标志的复制和分发、对认证标志使用的目的进行评估和审核、定期的审计和管理过程等。
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的目的是保护认证标志的完整性、可信度和权威性。
这种程序有助于防止非法复制、伪造或篡改认证标志,并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服务或组织才能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
这也有助于保护认证机构和其认证标志的声誉和信誉。
为了建立有效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步骤和措施:1.确定和验证授权人员:应建立一个明确的授权程序,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认证标志。
这可以包括经过背景调查和培训的员工。
2.建立访问和使用权限:为每个授权人员分配适当的访问和使用权限,以确保他们只能访问和使用他们所需的认证标志和相关文件。
这可以通过使用密码、身份验证或访问控制系统等来实现。
3.规定正确的存储和管理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和相关文件以安全的方式存储,并规定只有特定的人员才有权访问和处理这些文件。
这可以包括使用锁定柜、密码保护文件、备份和存档等。
4.明确的使用标准和限制: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规定任何限制或限制。
这可以包括在使用认证标志的文件或宣传材料上明确说明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
5.评估和审核过程:建立定期的评估和审核过程,以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标准和流程。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控制程序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控制程序文件编号:QP-D141 目的针对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加以管理和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相关管理规定及CQC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低压成套类认证产品使用的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的使用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4 职责和权限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归口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
5 作业程序5.1认证证书的使用及管理CCC证书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CQC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5.1.1必须妥善保管认证证书,防止认证证书的丢失、损坏和非预期使用。
5.1.2 当认证证书的以下内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必须按照《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的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b)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c)产品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d)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e)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
5.1.3当认证证书有“暂停”、“注销”和“撤销”的情况发生时,应将所涉及的证书交认证机构。
5.1.4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及其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5.1.5证书可用于广告宣传。
5.1.6获证企业应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5.2.7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
5.1.8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5.1.9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1.10认证证书应纳入认证档案,与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等一并进行管理。
5.2认证标志的使用及管理5.2.1公司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类别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公司使用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两种,标志图案为椭圆形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的、颜色为白色底板、黑色图案的基本图案。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如企业地址搬迁后,认证机构换发新地址证书前,不得声称其认证证书有效;
4 .1 CCC/CQC标识从认监委指定机构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4 .2CCC/CQC标识申请印刷/模压或申购的方法参见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4认证标志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5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将规格或型号、生产数量,使用标志规格的认证标志数量认真记录于《认证标志使用记录》中,并应有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者审批。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品质部负责报告。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方式。
4管理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宣传贯彻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4.2认证证书的管理
本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关于认证证书的规定:
5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6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1目的
确保本单位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得到正确的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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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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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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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1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使用控制程序

ATCQP17 艾逖绥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使用控制程序版本:V1.0编制:编委会审核:袁英批准:吴文杰分发号: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16年05月18日艾逖绥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程序文件文件更改记录程序文件1目的为了使获证客户正确使用ATC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获准使用CNAS认可徽标和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以防止其误用、滥用认证证书标志、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ATC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3引用文件CNAS-CC01:2015 (ISO/IEC 1702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2013(ISO/IEC17065:201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R01:2015《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C03:2015《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ATC-MP-10/0《公司展牌管理办法》ATC-QP-17/0《颁发不带有CNAS认可标志证书程序》4管理职责4.1管理部负责获证客户的认证注册、认证证书、徽标和认可标识的颁发及其使用的监督以及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
4.2审核组负责在现场审核中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徽标和认可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4.3公司总经理对错用证书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5管理程序5.1颁证5.1.1受审核方经现场审核合格,技术委员会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注册登记,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三年。
铜牌有效期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a) 证书名称;b) 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含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邮政编码;程序文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规定1 目的对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实施控制。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证书及标识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1、定义1.1认可标识: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作的防伪标志。
1.2 认证证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对消防产品检测合格的企业发放的关于消防产品耐火性能的证书。
2、认证证书及标识管理职责(1)办公室负责印刷认证证书,购买认证标识及保管与发放。
(2)供销科负责认证证书的使用,生产车间负责认证标识的使用。
(3)质检部负责对认证标识的保管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认证证书及标识管理程序3.1认证证书在正式使用前,由总经理保管,复印件由办公室备案,及进行发放登记。
3.2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下列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a)认证证书名称及耐火时间:见检测报告及型式认可证书。
b)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
c)认证所覆盖的范围: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
d)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见检测报告及认可证书e) 认证复印件正式使用时应有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f)作为资料发放时应加盖“无法人章公章无效”的印章。
g) 标识应有明确的购买日期,使用应明确记录。
4、认证证书及标识使用权限4.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度经监督审核合格,获证组织才能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依据持续的监督保持。
如监督检查不合格则暂停使用证书及标识,且不得生产,直到检查合格证书交回方可经营。
4.2对颁证有效期的表述:如颁证日期为2006年5月2日,有效期则为:2006年5月2日至2009年5月1日。
4.3受审核方认证到期前半年时间应申请证书的换证手续。
4.4标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要求,大包装用大标识,小包装用小标识,使用时粘贴在包装右上角处。
4.5标识使用完毕,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去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购买。
4.6标识的使用权限,仅限于获证产品的使用。
5.相关文件5.1 无6 质量记录6.1 LK/BG-01认证标识保管、发放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认证标志是指用于证明产品、服务或机构符合特定标准的标志或徽章。
它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控制程序,用于确保产品、服务或机构的质量和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首先,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
认证标志应该对消费者具有可辨识度,容易理解和识别。
同时,认证标志应该能够清晰地区分出符合标准的产品、服务或机构与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服务或机构。
因此,在设计和使用认证标志时,需要考虑标志的形状、颜色、图案以及文字等元素,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为了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需要建立管理控制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认证标志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只有在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服务或机构才能使用该认证标志。
其次,建立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评估流程。
申请者应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接受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审查。
然后,需要建立认证标志的授权机构或组织,负责对符合标准的产品、服务或机构发放认证标志,并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
最后,认证标志的使用应有一定的期限,需要定期更新和续签,以确保持续符合标准。
在管理认证标志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防止滥用和伪造。
滥用认证标志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导,破坏认证标志的可信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因此,需要建立制裁和处罚机制,对滥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打击认证标志的伪造行为。
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控制程序,认证标志的使用还需要考虑许多其他因素。
例如,认证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在产品、服务或机构之间具有公平性和一致性,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认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也是至关重要的。
透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认证标志的含义和价值,提高其认可度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认证标志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控制程序,用于确保产品、服务或机构符合特定标准。
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建立适当的管理控制程序。
认证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5.2.1认证标志由品质部专人负责保管,并确保认证标志的外观良好,无污迹。
5.2.2标志的使用、加贴由品质部测试工程师负责实施。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入库前,应由标志加贴者(成品测试工程师)需填写《标志领用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认证标志,并将领用标志的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在《认证标志管理台帐》中进行记录。
5.3.2质量负责人应不定期向公司传达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并进行指导,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5.4各部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5.4.1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5.4.2接受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4.3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证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版次
主要变更内容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
生效日期
B
1.目的
为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实施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认证标志的管理、发放和使用。
3.职责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及标志加贴等的监督管理。
品质部:负责认证标志申请、保管和使用的实施。
公司各部门:根据质量负责人转达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5.2.3认证标志应加贴在车辆前部挡风玻璃(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上角内侧(标志正面朝车辆前进方向)。标志加贴者应将所加贴标志的车辆型号、VIN号、发动机号、客户名称、加贴标志人的姓名及日期等信息在《标志加贴记录表》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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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CQP17 艾逖绥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使用控制程序版本:V1.0编制:编委会审核:袁英批准:吴文杰分发号: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16年05月18日艾逖绥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程序文件文件更改记录程序文件1目的为了使获证客户正确使用ATC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获准使用CNAS认可徽标和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以防止其误用、滥用认证证书标志、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ATC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3引用文件CNAS-CC01:2015 (ISO/IEC 1702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2013(ISO/IEC17065:201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R01:2015《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C03:2015《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ATC-MP-10/0《公司展牌管理办法》ATC-QP-17/0《颁发不带有CNAS认可标志证书程序》4管理职责4.1管理部负责获证客户的认证注册、认证证书、徽标和认可标识的颁发及其使用的监督以及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
4.2审核组负责在现场审核中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徽标和认可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4.3公司总经理对错用证书标志、徽标和认可标识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5管理程序5.1颁证5.1.1受审核方经现场审核合格,技术委员会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注册登记,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三年。
铜牌有效期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的内容一般包括:a) 证书名称;b) 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含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邮政编码;程序文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c) 依据的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修订号);d) 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的相关产品、服务、过程等),注:1) QMS:a.包括设计和开发—可表述为“xxxx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安装相关活动”b.不包括设计和开发—可表述为“xxxx的生产/制造、安装相关活动”2)EMS:位于xx场所的+组织权责、现场区域、地理边界等要素+覆盖组织认证范围内的环境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和服务)3)OHSMS:位于xx场所的+组织权责、现场区域、地理边界等要素+覆盖组织认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和服务)4)服务认证体系:位于xx场所的+**服务活动(认证覆盖范围见附件)5)如体系范围内产品品种较多时,可在证书上只列出产品名称并注明详细内容见附件,在附件阐明每种产品的主要名称,需要时认证范围应表明覆盖的场所。
对多现场组织,还应在证书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现场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需要时认证范围应表明覆盖的场所(多现场时应明确标出)。
e) 适当时,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f)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如颁证日期:2016年4月1日,有效期: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g) 注册号;h)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认证标志和(或)认可标识;i) 公司总经理的签字;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需要时可附加国际互认标识,使用方式依据CNAS-R01:2015《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认证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仅指认证用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认证文件经过更改时,已作废的认证文件要有“作废”标识(见《文件控制程序》及《记录控制程序》)。
j) 认证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仅指认证用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k) 认证证书注册号的编号说明见5.10;l) 当受审核方申请的审核项目专业范围为ATC 已认可的业务范围时,ATC 应:①对其颁发的 QMS 、EMS 认证证书加施ATC 标志、CNAS 认可标识和国际多边承认的标志;②对其颁发的OHSMS 、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加施ATC 标志、CNAS 认可标识。
当受审核方申请的审核项目专业范围超出ATC 取得的认可业务范围时,按照《颁发不带有CNAS 认可标志证书程序》规定进行。
5.1.2 ATC 的认证标志为:,在ATC 认证证书的上方正中。
5.1.3 ATC 使用CNAS 标志, 在ATC 认证证书的正下方。
5.1.4 ATC 使用的国际互认标识, 在ATC 认证证书的正下方右侧。
5.1.5 ATC 颁发的认证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二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当两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5.2 CNAS 和IAF 徽标使用规定5.2.1 CNAS 徽标5.2.1.1 CNAS 徽标可用于CNAS 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5.2.1.2 在特定情况下,CNAS 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认可注册号:CNAS ***程序文件5.2.2 IAF、CNAS 联合徽标5.2.2.1 IAF、CNAS 联合徽标由IAF标识和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5.2.2.2 国际认可论坛(IAF)拥有IAF标识的所有权。
5.2.2.3 CNAS 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 签署了《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AF 标识。
公司经CNAS认可许可后,方可使用IAF徽标。
5.2.3 CNAS 认可标识的管理5.2.3.1 CNAS认可标识CNAS 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 徽标和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 徽标的正下方,使用Arial 字体。
5.2.3.2 CNAS认可标识式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其中,“MANAGEMENT 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M 代表管理体系。
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使用字母“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其中,“PRODUCT”代表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P 代表产品、过程和服务。
5.2.3.3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5.2.3.3.1 ATC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2.3.3.2 ATC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5.2.3.3.3 认可标识可以使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5.2.3.3.4 ATC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
5.2.3.3.5 ATC授权获得其认证通过的获证客户应把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例如:认证注册号体系认证CNAS CXXX – Q 程序文件程序文件5.2.3.4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5.2.3.4.1 认证证书、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5.2.3.4.2认可标识和认证标志及徽标不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不能作为证明或暗示产品合格。
5.2.3.4.3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客户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5.2.3.4.4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品(详见《上海艾特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展牌管理办法》)。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产品标签、包装上:a)如果产品标签明确说明“生产该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由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标志可出现在产品标签上;b)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由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标志可使用在产品包装上。
5.2.3.4.5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客户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2.3.4.6 ATC或有关部门一经得到表明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立即做出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必要时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
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5.2.4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管理5.2.4.1 IAF、CNAS 联合标识5.2.4.1.1 IAF、CNAS 联合标识的式样IAF-MLA 联合标识由IAF标识和CNAS 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1) 当IAF、CNAS 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采用以下式程序文件例如:CN AS CXXX – Q5.2.4.1.2 ATC与CNAS 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CNAS 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IAF、CNAS 联合标识。
5.2.4.1.3 向获证客户颁发“ 获证牌匾” 时,该牌匾中IAF、CNAS 联合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按文件管理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CNAS 备案。
5.2.4.1.4 获证客户不得擅自使用IAF、CNAS 联合标识。
5.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徽标、认可标识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获证单位的认证资格一经ATC进行了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其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徽标、认可标识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认证后监督、复评管理程序执行。
5.4凡冒用、伪造ATC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徽标、认可标识者,一经查实ATC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
具体事宜由市场部负责。
5.5撤销/注销证书后,原注册号废止,不再它用。
5.6有效期内换发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其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5.7复评后换发证书复评后换发证书,重新赋予注册号,并在注册后加后缀“R”,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为R1,第二次复评为R2,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