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 管理职责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登记、回收,作废证书登记、销毁;3.8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各类认证决定文件及认证证书;对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3.9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订《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协议》,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管;获证者应按照本程序要求制定适合产品客户内部的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一、定义1、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3、标徽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1、认证证书和标志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6)注册号;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9)监督合格标识.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各行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统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特制定本《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二、认证证书管理1.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证审核,并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2. 认证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认证对象的名称和证书编号;(3)认证标准的名称和版本;(4)认证结果和有效期限;(5)签发日期和签发人员的姓名。
三、认证标志管理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审核结果,授权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使用认证标志。
2. 认证标志应具备以下特点:(1)标志的形式和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辨认;(2)标志的颜色、尺寸和比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3)标志应配备相应的防伪措施,以防止盗用和伪造。
四、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1. 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并不得超范围使用或借他人之名使用。
2. 获得认证标志的组织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认证机构有权对获得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处罚。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更新和注销1. 认证证书在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对认证对象进行更新审核,并及时颁发更新的认证证书。
2. 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注销,并通知相关组织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 认证机构有权对认证对象进行中期和定期的监督评审,如发现认证对象不符合要求,有权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通知相关组织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认证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取消或暂停认证机构的资质;2. 撤销或吊销认证证书;3. 停止或限制组织使用认证标志;4. 公告批评;5. 罚款等经济处罚。
CCC标志和证书管理程序

名称 A A1 B B1比例值8 7.5 6.3 5.85.2.3 CCC标志的颜色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5.2.4 CCC标志的加施位置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5.2.5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5.2.6标准规格CCC标志申请公司获证产品需要标准规格CCC标志时,由采购部根据CCC产品的订单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
5.2.7 CCC标志的使用和保管1)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CCC标志。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CCC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公司需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CCC标志的保管:货仓在收到CCC标志后,经IQC检验合格后在ERP系统内进行登记入仓。
3)CCC标志的使用:a)生产部根据生产订单所要求的数量,开据领料单从货仓领取CCC标志,在产品最终检查后加施CCC标志。
b)货仓在ERP系统中需记录CCC标志的出仓数据(即车间领用数),该批订单CCC标志的货仓。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 认证标志的使用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对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客户有效而正确地使用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定本程序;1.2本程序规定了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CEC认证的客户使用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管理职责和要求;1.3 本程序适用于CEC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文,请使用者关注最新有效版本。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EC-03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说明CNAS-SC17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2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3 职责3.1审核(检查)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编号,负责对证书和标志要求的获取;3.2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认证证书的颁发;3.3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志客户提出处理意见;3.4综合部负责有关标志、证书的设计、备案和证书使用相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有关错误使用标志证书的处理和记录;3.5获证客户按CEC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证书。
4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CEC。
5 管理要求5.1认证证书的颁发5.1.1按CEC-3012《认证实施管理程序》和CEC-3015《认证决定管理程序》,受审核方经现场审核通过,评定合格,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审核(检查)部制作证书,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管理规定范本是为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使用和管理,提高认证活动的信用和可信度,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科学、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义1. 认证证书:指由认证机构发出,证明产品、服务、体系或人员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2. 认证标志:指通过认证证书授权使用的图标、文字或标识,用于表明相关方已经获得认证。
三、认证证书管理1. 发布认证证书的要求1.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认证评审,确认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发布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3)认证标准名称和版本号;(4)认证对象的描述和范围;(5)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和失效条件;(6)认证机构签发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证书持有人权益和义务2.1 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证书持有人有义务在认证周期内接受监督和审核,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3. 证书有效期和更新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更新证书。
3.2 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认证机构递交更新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
4. 证书的公示和撤销4.1 认证机构应当将所有获得认证的证书公示于其官方网站上,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4.2 认证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认证证书:(1)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2)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和评估;(3)证书持有人在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认证标志管理1. 认证标志的设计和形式1.1 认证标志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辨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对管理体系CNCA批准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认证合格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客户有效而正确地使用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规定了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CEC认证的客户使用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管理职责和要求;本程序适用于CEC颁发的CNCA批准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以下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LC-0101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702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7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1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通则RB/T 242.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3 职责3.1审核(检查)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编号,负责对证书和标志要求的获取;3.2市场部/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认证证书的颁发;3.3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志客户提出处理意见;3.4综合部负责有关标志、证书的设计、备案和证书使用相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有关错误使用标志证书的处理和记录;3.5获证客户按CEC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证书。
4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CEC。
5 管理要求5.1认证证书的颁发5.1.1按相应领域认证实施管理流程和认证决定管理流程,受审核方经现场审核通过,评定合格,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审核(检查)部制作证书,市场部/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和分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5.1.2 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三/五年,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执行,具体规定如下:——管理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HACCP和能源)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低碳产品和一般工业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各具体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有关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按《转换认证管理程序》执行。
5.1.3 CEC的认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执行5.1.4的规定)应表明:1) 名称、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组织机构代码;2) 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和有效期;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3) 唯一的识别代码;4)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5) 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6)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7)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8)证书查询方式。
注:FSMS、HACCP和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CEC 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5.1.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分为“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的格式采用《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基本格式。
证书内容主要包括:(1)证书编号;(2)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地址,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3)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生产应按照植物生产、食用菌、野生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分类);(4)依据的认证标准;(5)批准认证产品的描述内容包括:a)基地(加工厂)名称b)基地(加工厂)地址;c)基地地面积;d)产品名称;e)产品描述;f)生产规模;g)产量。
(6)发证日期(含初次发证和本次发证)和有效期;(7)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认证机构标识和认可标志;(8)认证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5.1.5 CEC不在管理体系证书的范围说明中或其它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场合引用产品所依据的法规要求、产品标准和其它产品规范性文件,除非有必要充分明确认证范围才可以,但不得暗示管理体系以外其他的内容也获得了认证。
5.1.6由CEC颁发的,在其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CEC的标志和CNAS标志。
CEC不颁发被认可范围内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为了表明认证证书的认可地位,证书上应包括CEC的名称和注册号。
认证证书由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按制作权限分别编号(FSMS、HACCP和有机产品除外)。
如果CEC同时获得了其它认可机构的认可,认证证书应至少带有一个认可机构的认证标志。
5.1.7 CEC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描述按《认证证书描述指南》执行。
5.1.8 CEC颁发的认证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当两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5.2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5.2.1 CEC标志和认证标志1)CEC标志的式样2)CEC标志的颜色CEC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和绿色。
蓝色:C 100 M20 绿色:C 100 M10 Y1003)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式样4)认证标志的颜色公司认证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和绿色蓝色:C 100 M20绿色:C 100 M10 Y1005)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标志详见各认证实施规则。
CEC拥有该标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CEC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EC标志。
5.2.2 获准使用CEC认证标志的客户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不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不能作为证明或暗示产品合格。
5.2.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客户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包括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报告)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5.2.4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但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法使用。
5.2.5 CEC可直接使用或单独使用CEC自己的认证标志,也可与IAF/MLA集团互认标识和CNAS认可标志连用,并应按图示显示三者的关系。
IAF/MLA集团互认标识和CNAS认可标志不可单独使用。
5.2.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批准客户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5.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5.3.1当CEC对获证组织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签的所有产品及宣传资料。
5.3.2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使用客户应立即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5.3.3以下行为都构成对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1) 未获得CEC认证的组织不得使用CEC的认证证书和标志;2) 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3) 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认证范围;4) 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或作为产品合格的误导;5) 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6)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和/或证书。
5.3.4在现场审核中审核人员应对被审核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进行核实,对被审核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开具不符合项,并按照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5.3.5现场审核以外的其它时间,CEC得知获证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的,由综合部记录,并向该客户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
同时要求客户将误用经过、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相关证据)的书面说明于1个月内寄到中心综合部。
5.3.6综合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
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
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1) 如CEC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客户的说明,或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CEC认可的纠正措施,CEC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撤消认证资格的通知书》;2)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客户,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CEC 验证,则CEC可做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3)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客户,CEC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5.3.7为防止获证客户误用标志或证书,CEC要求所有获证客户制定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并做好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和发放等记录。
5.3.8 综合部在CEC网站上公布CEC有关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的公开文件,使公众和证书使用者能够识别证书和/或标志的误用情况并向CEC举报误用行为。
5.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客户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4.2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一经CEC进行了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