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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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275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前言水利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水利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暂行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制定背景近年来,水利行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增多、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目的和意义此制度是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动水利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目的和意义有:1.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加强对水利工程生命安全保护等重要安全措施的监管,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3.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障水利行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措施和方法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水利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施工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严重安全隐患。

3.严格落实监理、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职责,确保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4.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5.强化安全技能和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

预期成效制定此制度后,能够在以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利行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2.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稳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水利行业在我国的进展中起侧紧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水利行业的特别性以及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订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暂行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认真阐述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的实在内容和有效实施措施。

2. 问题定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以及削减事故的发生率。

然而,在当前的水利行业中,依旧存在着一些安全生产隐患,如: - 设备老化和损坏 - 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和意识- 区域环境变化引起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订立一套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

3. 制度内容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每个水利工程项目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阅历。

•隐患排查周期:订立隐患排查周期,依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合理布置排查时间。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整治措施的确定: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订立相应的整治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整改期限和验收:订立整改期限,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3.3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安全培训计划:订立安全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安全意识宣扬:通过悬挂标语、宣扬栏、宣扬册等方式宣扬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实施措施4.1 领导支持和重视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供给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4.2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机构,负责水利行业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

4.3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任务目标第一条本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除去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备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保护和提升员工的健康安全意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水利行业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水利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检查范围和时限。

第四条隐患排查应依据水利行业的特点,订立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标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水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设备老化、损坏等问题;2.施工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3.用电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掌控,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过载等问题;4.筑堤水坝是否存在渗漏、冲刷等隐患;5.水库、水闸是否进行定期巡查和日常维护;6.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隐患排查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报告应认真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方案。

第六条依据隐患排查报告,各单位应及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明确责任人。

第四章隐患整治第七条各单位应依照整改措施和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治。

对于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隐患整治应重视防备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

第九条隐患整治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定期组织隐患整治情况的现场检查。

第十条对于长期存在且无法整治的隐患,应立刻采取措施将其隔离,确保不对工作人员和设备造成威逼。

第五章责任和奖惩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职责分工。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针对工程运行、施工、拆除等环节,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一)工程结构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沉降、位移等现象。

(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水利工程中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漏电等现象。

(三)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危险品存放、火源控制等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检查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演练不落实等现象。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加固、维修或更换。

(二)对存在设备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更新。

(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205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Interim system fo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dden dangers inwater safety production accid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722-71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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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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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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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
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
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
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
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
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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