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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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一、项目背景和意义宝贵的能源资源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节能减排则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司积极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加大了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的力度,希望能够获得财政奖励项目的支持,以此进一步推动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二、项目概述本项目旨在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的降低,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1.设备更新:将老旧不高效的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采用新型节能设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率。

2.工艺改进: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减少废品率和能源浪费,提高产品质量。

3.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技术,建立科学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通过数据分析与节能改进,不断提升节能效果。

4.人员培训:通过对员工进行节能意识培训,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与参与度,使得节能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项目预期效益1.节能减排:通过技术改造与节能措施的实施,预计能够降低能源消耗20%,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2.经济效益:由于能源成本的降低,预计每年可节省生产成本300万元人民币,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社会效益: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四、申请财政奖励的理由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切实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财政奖励项目的支持将对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财政奖励项目的资金支持将减轻企业的负担,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3.本项目实施后可以明显减少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相关税收做出更大贡献。

五、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1.实施计划:本项目计划在一年内完成,共分为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和人员培训四个阶段,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

2.资金需求:根据初步预估,本项目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需要申请财政奖励项目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发改委关于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改造 的主要 内容及节能效果 , 要求文字精炼, 不超过 2 字。 0 5 项 目申报单位最近一个 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 目的竣工 、 验收资料 , 无法提交竣工验 收材料的项 目不予支持 。
( 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 申报材 三)
料, 一式二份( 同时提供全部 电子版光盘, 电子版 大小原则上 不超 过 Z M) 要求装订 整齐 , o , 按燃 煤 锅炉 ( 窑炉) 改造 、 热余 压利 余 用、 节约和替代 石油( 仅包括 节约石油改造项 目) 电机 系统节能、 、 能t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 逐级审核汇总, 联合上报 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 财政 部 ( 分送 发展 改革 委环 资 司和 财政部 经建 司各 1
( 申请 报 告提 纲 见 附件 一) 。
2 通过节能技 术改造项 目资金管理 系统生成 的电子 文档 ( 、 下
载网址为 w .巧 .o ) j w cm 。 j
3 项 目现 场 审核 报 告 ( 式按 ( 法) 求 ) 、 格 办 要 。各 地 应 严格 把 关 , 织 专 家 对 企 业上 报 的资 金 ( 算 )申请 报 告 严 格 初 审 , 组 清 委托 第 三方 审核 机 构 对 项 目进 行 现场 审核 , 并针 对项 目的 节 能t 、 真实 性 等相 关 情况 出具 现场 审核 报告 , 总后 一并 上报 。 汇 4 本 地 区项 目 申请 汇 总 表 ( 式 见 附 件 二 ) 汇 总 表 中应 注 、 格 。 明项 目建 设 内容 、 总投 资 、 能t 、 案 ( 准 或 审 批 ) 号 、 评 节 备 核 文 环 批 复 文 号 以 及 项 目依 托 或 改造 主体 的 情 况 。 项 目建 设 内容 应 包 括 : 目名 称 、 目依 托 或 改造 主体 的 生产 能力 或 规 格 型 号 、 次 项 项 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海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海政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海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1月10日在海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各位代表:我代表海淀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2012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全区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一个中心、四个率先”的总体部署,认真执行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完成了年初确定的任务指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成就,实现了新一届政府的良好开局。

(一)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加大对企业的走访、服务和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经济趋稳回升,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

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72亿元,同比增长9.2%;区域税收1686亿元,增长26.8%;区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3.1亿元,增长10.4%。

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

“1+6”政策试点深化落实,共有25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占全市46%;758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96家企业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整合出台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1+10”新政策,专项资金规模达到18亿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1306个。

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北京市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为全面做好我区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能源领域各项工作,我们对全市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一)节能管理方式1.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支持政策: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2.能效领跑者。

支持政策:对获得“2015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将根据评审名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效领跑者试点的通知》(京发改〔2014〕2650号)3.电力需求侧管理。

支持政策:3.1 基准型项目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3.2 整合型项目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3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3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发表时间:2009-5-13 9:19:05 点击: 573 次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范围和条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替代石油类及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

新建项目及其配套建设节能项目、扩大产能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

各行业管理部门可推荐项目。

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的项目由中央企业组织向国家报送,各地、各部门不再组织。

(二)申报材料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见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各地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表1),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等。

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3、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项目材料要求装订整齐,所有项目材料汇总整理为合订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京发改[2013]1027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3〕102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3年度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591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和审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要加强内部能源审计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京发改[2012]60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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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经信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支持范围及申报材料。

请按照《通知》中的选项范围、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对各备选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

(二)报送时间。

请于10月10日前,将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经信办)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上报的推荐文件、项目申报材料(一式6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光盘(6份)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各2份)。

我们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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