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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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区

甲方(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通过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境环球”)向其平台合作资金方融资借款本金共计 RMB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甲方为乙方为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甲乙双方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质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并约定委托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之合作原则,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之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各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甲方为乙方通过圣境环球平台向其合作资金方所融得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1、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1 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出质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1.2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1.3 实现主债权和本协议质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质物

1、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的 (质物名称)质押给甲方,作为本协议约定之质押担保物。

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仓储地点等详见《质物清单》,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追加质物成为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一部分。

3、本协议项下质物基本情况: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纯度:

货物包装:货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包装应符合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要求。

货物价值:不低于 RMB 元/吨

经双方商定,质物总价值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

(1)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要的权利。

(2)对质物拥有充分、无瑕疵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4)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权属和品位证明文件及有关单证完整、真实、有效。

(5)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6)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7)质押不存在拖欠货款、设定担保等情况。

(8)已就本协议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为未成年人除外)。

(9)质押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10)向甲方交付的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承诺:

(1)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形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

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授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应提前清偿甲方担保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本协议质押权利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符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质权的设立

1、甲方向丙方出具《质物接收通知书》,乙方按照签署通知书之规定向丙方转移占有,丙方应根据列明的内容对质物进行核查。若无其他书面的约定,丙方核查质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相关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交付的质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接收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该清单应同时由乙方签字确认,同时丙方应向甲方一并发送质物的停放位置标识图。

丙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质押权成立。若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不影响质权的成立。《质物接收清单》是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丙方保证《质物接收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保证《质物接收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如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前,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3、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接收通知书》记载不相符,丙方不得擅自接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丙方应负责赔偿。

4、如《质物接收清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据此重新签发《质物接收清单》,原《质物接收清单》自动注销。乙方应当对重新签发的《质物接受清单》签字确认。

第七条质物的监管

1、丙方承诺并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管理控制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丙方签发《质物接收清单》时质物监管期开始,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

3、丙方应在质押上明显标识该货物已经质押的信息及质权人名称等信息。丙方租用乙方场地或仓库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还应对场地或仓库设立明显质押标识。但丙方未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质押的生效。甲乙双方协议追加质物的,丙方应将追加的质物与原质物同存一处。

4、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地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损毁或灭失。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于质物移交前书面告知丙方,并向甲方备案;因乙方违反该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丙方应建立质押货物登记统计制度,按月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清点数目、检查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书面记录,该书面记录壹式贰份,其中一份按时提交甲方。

6、甲方有权对质物及相关单证进行查验。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壹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质物的,丙方应现场协助。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7、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损毁、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8、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扣押、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各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即书面通知甲方。

9、丙方违法本条之任一约定,导致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或控制的,由此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八条质物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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