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借贷对当事人的条件限制是很严格的,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钱时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何时起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例如,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3.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条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规定了请求他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1.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特殊情况1. 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民法典新增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典新增考点》速记⼀、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原则:特别法优于⼀般法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百⼋⼗⼋条第2款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4、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1)诉讼时效原则仅适⽤于债权请求权,但是以下五类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②兑换国债、⾦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未授权给⾃然⼈、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⑤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记忆⼜诀:“存、券、资、国、救(救命钱)”(2)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④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居住权1、含义: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2、设⽴: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登记时设⽴。
3、权利内容:(1)居住权⽆偿设⽴;(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3)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约除外。
4、消灭: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三、超级抵押权1、⽴法【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超级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规定如何?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规定如何?民法,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法律了,民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贴近我们生活的一部法律,其中涉及到婚姻,涉及到物权,涉及到侵权等等法律,这些都是和我们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那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如何?民法,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法律了,民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贴近我们生活的一部法律,其中涉及到婚姻,涉及到物权,涉及到侵权等等法律,这些都是和我们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那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如何?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第20以及第21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即8周岁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
换句话说,所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不过8周岁以下者,属于法律强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要认定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结合第24条第1款规定,即申请宣告。
如果没有申请宣告且获得法院认定,则不能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而主张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当初有法官反对降低年龄。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定要及时主张⾃⼰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张⾃⼰的权利,那么有可能超过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1、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起为应当知道之⽇。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起。
对“知道”的另⼀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之时。
如甲被⼈从背后打伤,后多⽅打听才知道是⼄所为,那从知道⼄所有之⽇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未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利⼈提出履⾏要求的次⽇或优惠期结束的次⽇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可随时要求履⾏。
债务⼈不依债权⼈的要求予以履⾏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得以⾏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请求履⾏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仍不履⾏时,才产⽣请求权。
3、⽆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4、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合上⾯的介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
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
那么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保险人在此期间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视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损害,次日起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欠条多久失效?打欠条时应注意什么

欠条多久失效?打欠条时应注意什么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写欠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一般是要求关键的要素必须齐全、正确、无涂改、无差错。
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归还期限、有无利息、债务发生的日期等必须准确、无遗漏、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一、欠条多久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欠条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欠条是不会失效的,但是权利人到法院起诉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要不回来最好两年内提起诉讼,上法院告他,不然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欠款人以此为抗辩理由,法院是不会支持权利人要求欠款人还款的主张的。
二、打欠条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一)欠条应当注明出借币种、出借日期、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法;1、如果出借币种不是人民币,则必须注明出借币种,如美元、港币。
不注明币种的,均视为币种为人民币。
2、出借日期是证明借款时间的重要要素之一。
3、还款日期是计算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的重要要素。
如无还款日期且无约定利息,则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
4、利息必须明确约定,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欠条应注明借款人身份资料;很多欠条只有借款人姓名,无相应的身份证信息,而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这样造成诉讼困难。
因此,在写欠条时,出借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同时复印借款人身份证留底。
(三)欠条约定管辖便于提交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欠条中最好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债权人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明确了管辖法院,有利于债权人主张债权。
(四)书写要清楚;打欠条的时候注意大小写,名字要写全名,最好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还有,欠条一定要写明日期,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得不要太大,否则容易被人增写其他内容,做手脚,印章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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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
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
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人法仲裁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予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可以附期限,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