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5)1 小麦粉 (5)2 大米 (9)3 挂面 (12)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5)5 淀粉及淀粉制品 (22)6 方便食品 (27)7 速冻面米食品 (32)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6)1 食用植物油 (36)2 食用油脂制品 (43)3 食用动物油脂 (47)三、肉及肉制品 (51)1 生鲜肉 (51)2 预制肉制品 (58)3 熟肉制品 (66)四、蛋及蛋制品 (76)1 鲜蛋 (76)2 蛋制品 (78)五、蔬菜及其制品 (84)1 蔬菜 (84)2 蔬菜制品 (98)六、水果及其制品 (106)1 新鲜水果类 (106)2 水果制品 (109)七、水产品及水产制品 (116)1 水产品 (116)2 水产制品 (124)八、饮料 (137)1 瓶(桶)装饮用水 (137)2 果、蔬汁饮料 (141)3 蛋白饮料 (145)4 碳酸饮料(汽水) (149)5 茶饮料 (152)6 固体饮料 (155)7 其他饮料 (158)九、调味品 (163)1 酱油 (163)2 食醋 (166)3 酱类 (169)4 调味料酒 (172)5 香辛料类 (175)7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8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188)9 味精 (192)十、食糖 (195)1 白砂糖 (195)2 绵白糖 (198)3 赤砂糖 (201)4 红糖 (204)5 冰糖 (207)6 冰片糖 (211)7 方糖 (215)8 其他品种糖 (218)十一、酒类 (224)1 白酒 (224)2 啤酒 (227)3 黄酒 (230)4 其他蒸馏酒 (233)5 葡萄酒 (236)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39)7 配制酒 (243)十二、焙烤食品 (248)1 糕点 (248)2 月饼 (252)3 饼干 (256)4 粽子 (259)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64)1 茶叶 (26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69)3 焙炒咖啡 (273)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76)1 膨化食品 (276)2 薯类食品 (280)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87)1 糖果 (287)2 巧克力及制品 (290)3 果冻 (293)4 可可制品 (297)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301)十七、豆类及其制品 (306)1 豆类 (306)2 豆制品 (307)十八、蜂产品 (315)1 蜂蜜 (315)3 蜂花粉 (321)4 蜂产品制品 (323)十九、冷冻饮品 (327)二十、罐头 (332)二十一、乳制品 (341)1 液体乳 (341)2 乳粉 (35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56)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59)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72)1婴幼儿配方食品 (372)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81)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87)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90)5 辅食营养补充品 (397)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40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402)2 复配食品添加剂 (405)3 食用香料香精 (409)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12)5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415)6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 (418)二十四、餐饮食品 (422)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前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族未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南,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一节监管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节工作程序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食品中危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
3.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治患者,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5.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2. 行业食品安全标准:由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指导作用。
3. 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到泛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控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 )。
为在全省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信誉评价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试行)》,并在全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推广。
一、总体目标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水平;合理配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资源,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效能和管理水平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原则(一)监管并重。
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情况与日常监督结果有机结合,不断促进餐饮服务单位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信誉等级 ,防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高低分为关键项(※)、 10 分项、 5 分项、 2 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信誉等级随着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状况的变化而升降,按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实施动态管理。
(四)公开透明 .将餐饮服务单位的信誉等级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五)鼓励创新.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实、细化、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修改后的内容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三、实施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 (见附表),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进行量化评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 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2。
食品库房管理制度3.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6。
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7。
预防食品中毒制度8。
食品卫生综合检查制度9。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0。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1。
粗加工管理制度12。
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13.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4.面食制作管理制度15。
食品留样制度16.预防食品中毒制度17.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8。
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19.食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
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DB312015-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15—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
食品安全目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5.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如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停止使用损坏的设施设备、要求停止加工或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未严格执行制度的食品从业人员给予惩处等。
201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国内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框架

国内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框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合规义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除了遵守通用中国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食品作为一种工业产品,以食品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所作的统一规定,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在一定的范围内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食品标准应包含质量和安全两方面的要求,既能指导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又能保证消费者安全。
一食品标准的作用1)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才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同时也能带动行业水平的发展。
2)标准能保证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发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才能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生态平衡,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3)标准给执法监督和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监管部门、检测机构能够依标准执法、检验,依据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能够依据标准选择产品,明白消费,依标准维权。
二食品标准的分类国内食品标准体系分类见图一。
图一国内食品标准体系分类三食品标准的识别1)按照实施效力识别标准标准类别范围执行要求禁止要求罚则要求强制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执行——推荐性转为强制性/・被法律法规所弓叫/・被A*3我更明,•被作为合同依据必须执行—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按照制定主体识别标准标准分类3)按照标准对象识别标准小结食品企业应通过熟悉国内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框架以及分类,以便收集和企业相关的标准清单,识别其义务,保障食品合规。
DB31 201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

无异味、异嗅。
外表及内部均无正常视力可见
腐败和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1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过氧化值 a(以脂肪计)/(g/100g)
≤
0.13
a 仅适用于加入色拉酱、食用油脂及其他含油脂类调味品等制成的色拉。
DB 31/2012—2013
检验方法 GB/T5009.56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201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
2013-06-09 发布
2014-01-01 实施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 DB31 195-2007《色拉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DB31 195-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 ——删除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删除了检验方法; ——删除了抽样; ——删除了判定规则;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
n
c
m
M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
5
1
105
106
GB 4789.2
大肠埃希氏菌
5
1
20
100
GB 4789.38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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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15—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
食品安全目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5.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如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停止使用损坏的设施设备、要求停止加工或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未严格执行制度的食品从业人员给予惩处等。
5.3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厨房、餐厅、采购、仓库、保洁、财务、维修等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均负有相应职责,其中:——单位负责人:负责决定单位食品安全政策,确定食品安全管理目标、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并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等;——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本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反映食品安全相关情况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向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反映食品安全情况等;——食品加工操作人员:按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食品加工操作。
对本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向部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反映食品安全情况等。
6管理制度6.1制定管理制度6.1.1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1.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内部奖惩制度;——重要事项内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定期评估制度。
6.1.3制定制度时,应充分与各部门、各层次员工沟通,使其符合各岗位实际,确保能够操作和执行。
制度中的每项具体工作都应规定明确的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
6.1.4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相关工序的标准操作步骤和要求。
操作规程应包括加工操作过程中与食品安全和品质控制相关的关键项目的控制要求,以及设备操作与维护要求。
6.2执行管理制度6.2.1餐饮服务单位应教育食品从业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加工操作,如何操作能够符合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的相关纠正措施。
6.2.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点要求可以简洁的文字、照片或图片,张贴或放置于相关加工操作现场,以提示食品从业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加工操作。
6.2.3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计划中应明确具体检查项目、检查频率和考核要求。
6.2.4餐饮服务单位应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按照检查计划,对设施、设备的运作情况,以及加工操作中与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检查和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6.2.5餐饮服务单位可根据检查结果,对各部门(或岗位)制度执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惩。
如在单位内公示优秀部门(或岗位),张贴执行制度前后的照片等。
6.2.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寻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在下次检查中重点复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7重点环节管理措施7.1食品从业人员7.1.1健康管理7.1.1.1餐饮服务单位应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
7.1.1.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健康证明整理成册,统一进行保管,并记录每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有效日期。
7.1.1.3餐饮服务单位可在健康证明到期前,以公示等方式提醒食品从业人员及时参加健康检查(检查宜由单位组织),取得新的健康证明。
7.1.1.4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在食品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询问和检查其健康状况。
发现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询问和检查结果应做好记录。
7.1.2教育培训7.1.2.1餐饮服务单位应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接受诚信守法意识、职业道德教育、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7.1.2.2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演示以及观看视频、图片等方式进行。
7.1.2.3培训应做到短时多次和简单易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进行。
7.1.2.4餐饮服务单位可按照岗位,分组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7.1.2.5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中,可考核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范和本单位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加工操作。
7.1.2.6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培训情况的评估考核。
7.1.3个人卫生7.1.3.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为食品从业人员配备清洁的工作服,并设置固定场所存放使用后的工作服。
7.1.3.2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各岗位工作服穿着和更换要求、手部卫生等要求,并可在员工更衣场所张贴或放置不同岗位人员的标准着装、手部卫生等照片。
7.1.3.3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员工洗手区域张贴标识,提示应洗手消毒的情形、手部清洁重要性,以及规范的洗手消毒步骤。
7.2场所和设施设备7.2.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选择和设置相应的加工操作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2.2各种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和工用具应区分使用。
餐饮服务单位可按附录A的要求,区分不同用途的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和工用具,以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7.2.3餐饮服务单位可为场所内的各类物品设置固定存放位置。
必要时,可在存放位置处以文字、图案等方式标明物品的名称。
7.2.4食品从业人员应检查本岗位的各种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状态良好,维修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如发现场所和设施设备运行不良的,该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维修部门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设施设备在修缮前,应明确标示不得使用。
7.2.5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各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清洁计划,配备相应的清洁工具和清洁剂、消毒剂,确定各部门和食品从业人员的清洁责任区,并要求按照计划进行清洁,随时保持各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清洁。
7.2.6食品从业人员应每日对工作场所内的物品进行清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时放入库房或废弃处理,确保加工操作场所内没有和工作无关的物品。
7.2.7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食品从业人员必需私人物品(如饮水杯)的统一放置场所,该场所应不会污染食品和影响食品加工操作。
7.3原辅料采购和贮存7.3.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规定,对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开展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不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品种。
7.3.2餐饮服务单位应按6.1.4的要求,分别制定原辅料查验、贮存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食品安全关键项目的控制要求可按附录B执行。
7.3.3餐饮服务单位应对所采购原料的索证索票资料按进货日期或食品种类整理成册,保证每件原料能够及时追溯到上一级供应商。
7.3.4餐饮服务单位对于长期或大量使用的原料应建立固定的供应商,并签订包括食品安全内容的合同。
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抽取所供应的食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4食品制作供应7.4.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规范地进行食品的制作供应。
7.4.2餐饮服务单位应按6.1.4的要求,分别制定原料加工、烹饪、冷菜制作、备餐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配送等环节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食品安全关键项目的控制要求可按附录B执行。
7.4.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应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制作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
7.5餐用具清洗消毒7.5.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对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7.5.2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6.1.4的要求,制定餐用具清洗消毒规程。
规程中食品安全关键项目的控制要求可按附录B执行。
7.5.3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工具和设施,以及安全和有效的清洁剂、消毒剂。
8记录要求8.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对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情况、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情况、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和食品接触表面检验的情况,以及顾客投诉的内容、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