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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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生产车间规章制度生产车间规章制度1一、总则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分钟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19:00-22:00;每月厂长根据生产进度安排公休一天;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行清理,保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主管安排人员协调清理;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

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

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SC审查细则1. 总则为了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相关企业。

2. 管理机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由SC审查机构负责实施。

SC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审查内容SC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3.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所规定的生产范围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

3.3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方面。

3.4 生产工艺和设备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合理,设备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

3.5 原料和辅料审查企业使用的原料和辅料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

3.6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审查企业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反映产品信息。

3.7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 审查程序SC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企业申请企业向SC审查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2 初步审查SC审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审查条件。

4.3 现场审查SC审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核实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4.4 审查结论SC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结论,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5. 监督管理5.1 SC审查机构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复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审查要求。

5.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对生产质量进行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SC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山东省电力安全条例(2023版)

山东省电力安全条例(2023版)

山东省电力安全条例(2023版)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电力企
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
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监控、评估和
预警。

第三章电力生产设施管理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强化
生产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电力安全生产检查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简要内容概述,具体条款详见《山东省电力安全条例(2023版)》全文。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经管,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经管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经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规范、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经管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经管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经管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经管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经管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经管,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保障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享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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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H S D F D Z D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80-SC26技术监督管理办法2009-4-20发布 2009-4-20 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管理各电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第二级为各电厂。

第七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审查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制度,并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四)参与并组织在建和投产电厂发生的有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五)按照公司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六)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批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H S D F D Z D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80-SC26技术监督管理办法2009-4-20发布 2009-4-20 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管理各电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第二级为各电厂。

第七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审查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制度,并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四)参与并组织在建和投产电厂发生的有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五)按照公司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六)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批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3.27
40h等效声级normalized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equivalent to a 40h-working-week, LEX,W
又称按额定每周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指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40h的等效声级。
GB/T 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Z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700照明测量方法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20
密闭空间confined space
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罐、槽车、管道、烟道、坑、池、船舱等),分为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和需要准入密闭空间。
3.21
采样点sampling spot(s)
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3.16
评价单元assessment unit
根据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17
职业卫生调查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
对评价对象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8
辅助用室auxiliary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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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S D F D Z D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55-SC0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9-3-31 发布 2009-3-31 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管理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发电”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坚持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五)坚持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即各单位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加强管理的同时,依靠广大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目标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9种事故和2项控制指标:(一)人身死亡事故;(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重大火灾事故;(四)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七)性质严重的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八)误操作事故;(九)有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损坏事件;(十)控制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十一)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第七条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三)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简称“四不伤害”)。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

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由班组长对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全面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和措施。

(二)规划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战略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六)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八)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十)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各级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并接受同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调度规程。

经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危害预防和控制第三十条各单位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任务分析等工作,对本单位发电、基建、多经系统存在的危害进行查找、分析、评价,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计划。

本规定所称危害,是指生产工作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可能发生危险的能量、危险物质、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工器具和行为等。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害,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国家、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公司有关要求及外单位的经验教训,每年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相关规定应遵循《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基建项目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在实施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如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运行操作等之前,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查找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危险点分析工作应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之前进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采购、租赁工器具、设备、设施等装备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采购、租赁说明书中提出具体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并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之前,应对相应的新作业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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