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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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

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

委托代理纠纷案例分析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正文】在委托代理纠纷案例中,涉及到代理人权益与违约追偿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活动中的权益保护以及违约行为的追偿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贸易公司,拟向乙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其产品,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各项权责。

然而,在合作的过程中,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销售规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代理人权益保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享有特定的权益。

首先,代理人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佣金或报酬。

在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其产品,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应当获得约定的佣金。

其次,代理人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的销售规定进行销售,确保甲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然而,乙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代理人违约追偿方式:当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追偿方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追偿方式:1.索赔要求: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乙公司承担由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索赔要求时,甲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造成了损失。

2.解除合同: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与乙公司的代理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可以追回已支付给乙公司的佣金,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由于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

3.诉讼维权:若乙公司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与结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委托人,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当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甲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可以选择索赔要求、解除合同或诉讼维权等方式。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代理乱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代理行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法律代理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诉讼”事件为例,分析法律代理乱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代理乱象引发的虚假诉讼事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委托律师张某作为代理人,被告王某则委托律师陈某作为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告王某的财产。

2. 事件经过(1)伪造证据。

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伪造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合同,将合同中的金额篡改为高额赔偿金。

此外,张某还伪造了原告李某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损失。

(2)虚假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与陈某相互配合,虚假陈述,误导法官。

张某声称原告李某因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陈某则表示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3)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陈某不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试图增加原告李某的赔偿金额。

同时,他们还通过诉讼手段,迫使被告王某放弃部分合法权益。

3. 事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陈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向相关行业协会通报了此案,要求加强行业监管。

三、法律代理乱象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律师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行业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法律代理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导致乱象频发。

3. 证据规则不完善。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代理合同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在某地区的总代理,负责甲公司产品的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接到订单后的一个月内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地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缺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代理合同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完全由其责任造成,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产品检验,导致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和更换。

同时,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召回费用、客户投诉处理费用等。

四、案件分析1. 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一定法律行为或者事务的合同。

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应按照甲公司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张某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2018年3月,科技公司欲开发一款新软件,但公司内部技术力量有限,无法独立完成。

为此,科技公司决定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合作事宜。

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张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洽谈软件开发项目,并约定代理权限、代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但双方在项目费用、开发周期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此过程中,张某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2018年5月,张某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软件开发任务,项目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科技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在科技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在代理过程中,未与科技公司及时沟通,也未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职责,擅自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超越了其代理权限,科技公司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张某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对科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返还科技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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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问题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逆向选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

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少明确主体享有和承担者;国有资产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股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对企业产权的“超弱控制”;所以,国企代理人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1.充分信息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即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为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据此付酬或预先确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某一水平,与经理人签订契约。

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标函数是否不一致,股东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经理人的行为,这种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结果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上讲,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全竞争和完备的市场体系,这种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有的资源可以自由地流动、转移企业能自由进退市场;产品能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地流动;资本所有者可以对经理人这种特殊的劳动资源自由选择。

(2)所有厂商、顾客、资源拥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样,产品的价格有它的质量和数量决定;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无所不知。

(3)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企业销售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产品具有同一性;产品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理人不仅面临着经理市场上其他经理人的竞争压力,而且面临着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股东能随时解雇和培训经理人。

2.MBO收购MBO (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本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从而获得预期收益。

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的约束,达到帕累托状态。

但是,我们要警惕通过MBO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避免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纵财务报表、超高比例分红、转移或套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各种短期化行为,这会从根本上削弱MBO对企业本身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激励经营者努力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基于经营管理当局与次级管理人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

从目标来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减少代理成本;内部控制是为公司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兴利”和“除弊”,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找出偏差之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公司预定目标的实现。

4.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代理问题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这需要在分散风险和提供激励目标之间权衡,确定报酬契约的构成及相关的比例,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反映企业过去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与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的市场价值指标二者结合起来。

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经营者是否具有规范的努力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之类的市场价格说明经营者是否具有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发展潜力。

一个典型的收入报酬组合是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工资与代表激励作用的变动收入的组合,将股票价格和利润同时写进经理报酬契约,并构建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的报酬激励体系。

如果这种报酬模式是线性的,则可稳定代理人的预期,使其采取一致、有效的行动;若经理收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出现非线性关系,绩效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则是不完全的,这就会增加固定薪金在经理总收入中的比重。

「案情摘要」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某与张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张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在运输途中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水果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对于本案的处理,一定要区分张某与刘某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张某与刘某形成的代为出售水果的代理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过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那什么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所说的“紧急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八十条规定:“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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