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浅析加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3 工作环境 恶劣 、劳动时间长 ,缺乏劳动保 护。聘请农 . 民工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达到 当地 的最底工 资保 障,工作时 间的法律规 定也不被遵守 。许 多企业 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 日,超 时工 作和 加班 是 非 常 普 遍 的现 象 ;工 作场 所 的 安 全 卫 生 状 况 恶劣 , 导 致 了 职 业 病 和 工 伤 的频 发 , 尤 其 是 在 特 殊 危 险行业 比如煤矿冶金等 ,小煤窑 小矿 山爆炸所导致的农 民工 巨大伤亡 ,屡禁不止 。 4 社会 保障缺失 。社会保 障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 宪法和 劳动 法对此都作 出了详细规 定。但在 实际中 ,农 民工
身 份 而 受 到 就 业 歧 视 。 尤 其 是 近 几 年 , 由于 社 会 总 需 求 的 相 对不足 ,我 国产业结 构处于调整阶段 ,城市下 岗失业现象 日 趋 严 峻 。为 降低 失业 率 , 不 少 地 方 出 台 了一 系 列 政 策 手段 , 清 退 和 排 斥 农 民 工 就 业 , 在 就 业 行 业 、就 业 工种 、就 业 成 本 上进行 限制 ,使大 多数农 民工只能拥挤在一些低端 劳动力市 场 上 ,从 事 脏 、 苦 、 累 的 工作 。 2 用 人 单 位 侵 害农 民工 取 得 合 理 劳 动 报 酬 的权 利 。 . 劳 动 报 酬 是 劳 动 者 有 按 照 劳 动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取 得 报 酬 的 权 利 。然而 ,农 民工 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 人单位 的侵害 。 主要表现在拖欠 工资现象 严重 。近年来虽然 ;国家加 大了对 拖 欠 农 民工 工 资 的 治 理 力 度 ,但 业 主 还 是 以各 种 隐 蔽 的 方 式 来 拖 欠 农 民工 的 工 资 。据 一项 调查 显 示 ,平 均 每 4 个 农 民工 中,就有 1人拿不到工资或被拖欠 。由此 引发的劳动纠纷屡 见不鲜 。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在中国,农民工群体占据着庞大的比例,他们的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是当前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政府应该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在法律中有明确保障。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正常用工、工资拖欠、劳动条件差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律监管力度,明确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还应积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有效维权的渠道。
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得到完善,以确保他们享有与城镇职工相当的社会保障待遇。
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使农民工能够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
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
三、加强用工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用工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信用体系,对拖欠工资、非法亏待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名单公示和联合惩戒,形成对违法用工单位的强有力制约和打击。
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用工单位依法纳保和向农民工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违法用工单位,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的法律和经济代价。
四、加强媒体和舆论监督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媒体要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报道和揭露力度,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传销、招嫖等涉及农民工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形成对这些问题的共同声讨和谴责力量。
五、加强组织与维权能力建设保护农民工权益需要加强相关组织的建设和维权能力建设。
试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扣工资或拒付工资等 。以至 于农 民工为 了得 到 自己的血
汗钱 、辛苦钱采取 了诸如 “ 爬铁塔 ” 跳 高楼 ”等 种种 、“ 极端的讨薪方式 。众所周知 的总理替农 民工讨薪事 件曾 成为美谈 ,可它也透射 出拖欠农 民工工资 的现象是 多么
人数众多 、数 量庞大 ,可他们却是个实实在在 的弱势群
体 。弱势 群体的 民生问题 ,是任何一个崇 尚公平与正义 的社会必 须正 视的问题 , 民工的基本权益 得到了保 障 , 农 才能体现社会 的公正性 ,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 。 可农 民工权益 受到侵犯的事情还是屡禁不止 ,这与我 国 建设法治 国家 、构造和谐社会的政策相违背 ,同时也是 与宪法 的宗 旨和精神相悖的。
发 展 提 供 良好 社 会 环 境 ” 。 而 对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农 民 而
言 ,制度的建设 和公平 正义的保证对他们的权益的保 护 至关重要 ,以下 就是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法律上的办法。 在 我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在这个走向 权利的时代 ,从 法律上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应是 当今的 最 有效的手段。但由于法 律的不完善和缺失 ,以至农 民
工不同酬” “ 工不同时” “ 、 同 、 同时 不 同权 ” “ 班 不 加 、 加
薪” 同命不 同价”等等不正常 的现象 出现 ,这些都是 、“ 农民工权 益受 损的表现 。据报道 ,在深圳市受理的劳动 争议案件中 ,有七成是 由于拖欠工资引起 的,拖欠农民
工工资已成 为侵害农 民工权益的最突 出的现象 。
第1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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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写作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当今社会,农民工被称为“三最”,即最受关注、最有争议和最难界定的人群。
他们既非农民,又非工人,身份难定;他们大部分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对城市建设贡献巨大,但却得不到应有尊重,他们的生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令人忧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新闻界和政府决策部门的探究热点,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选题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一)专家、学者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周亮亮在《》中提到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稳定。
有些用人单位更是以成本增加、出口减少等诸多理由,试图暂缓、甚至中止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心理,只与农民工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再次凸显。
王茹,李亚辉在《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本意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这些合同大多临时拟定,一式一份,农民工只是在合同上签名而已,既不知道合同内容,也不拥有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并没有得到执行。
还有一些企业仅与农民工中的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2、农民工劳动基准问题日益凸显(1)劳动报酬不稳定李培智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障碍及其矫正》中提到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
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
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
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对策与措施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对策与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日益增多。
这些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生产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劳动权益的维护。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知晓相关法律的保护措施。
可以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法律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动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种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便有法律依据可循。
三、加强劳动监督和仲裁机构建设政府需要加大对劳动监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力度,提高劳动监督的效力和仲裁的公正性。
这样一来,农民工在维权时就可以更方便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
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保障。
特别是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需要得到更加重视和完善。
五、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建设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这些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益,组织维权行动,同时也可以对雇主进行监督。
政府应当加大对这类组织的支持力度,让他们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提高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也是影响农民工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对农民工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会让农民工感到困惑和无助。
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农民工的认知和理解程度,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规范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拖欠,同工不能同酬、社会保险缺失等。
(三)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四)劳动报酬权没有保障。
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度,国家需要保障每个人民的合法利益。
我们劳动者作为人口重要部分。
我国专一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系统。
那劳动者权益法律制度是如何保护以及现在所存在的问题。
下面由小编给您介绍一下其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概述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
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及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括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它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
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
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下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1)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并对劳动者义务、未成年工人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其他方面作出规定.▲二、劳动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规范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现状看,虽然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同签订率还比较高,可是在非国有企业中,有许多企业用工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如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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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
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
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
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
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
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
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
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
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
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
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
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作出一种对己不利的决定。
1.2.2 同工不同酬。
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
劳动力市场上的工人遵守效用最大化的原则,然而由于对工种限制的存在,进城的农民工只可能从事诸如脏、累、差的工作,所得工资并未完全反映出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整体评价。
对于农民工而言,噪音,污染是一种负效用,超负荷的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1.2.3 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赚取超额价值,要求工人加班,然而却不支付加班费。
1.3基本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形同虚设。
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农民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1.4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国家据此特别制定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法。
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在报纸上时有报道。
1.5职业培训参加率低目前, “民工潮”中的农村劳动力出现素质普遍偏低的现象。
其职业教育明显滞后,农村实用型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职业能力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客观基础,职业培训的缺失间接使其劳动权受到损害。
1.6社会保障机制体系滞后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于农民工而言,以上权利形同虚设。
2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2.1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2.1.1 .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有1亿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打工,他们当中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近几年虽然有向年轻化、高素质化发展的趋势,但仍改变不了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的面貌。
文化教育水平低,劳动能力不高,这些使得其劳动价值低廉,其就业范围也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
这使得其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相当的低微。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1.2 组织化程度低、基于农业劳动相对独立地承包土地,相互间协调性较少等特点,他们之间的群体结合更多的是感情的联系,不象城市的基于利益的群体结合。
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说,一开始农民工就不具备提出签订完备合同要求的资格,这就为雇佣者利用法律漏洞随意践踏农民工权益借故拖欠工资,借故辞退农民工提供了一个可乘之机。
农民工进城后,暂住地政府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唯一能做的就是办证与收费,并未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工成立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
因此,农民工的管理一直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农民工没有表达自己意思的正规渠道,农民工的组织仍只是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更多的是基于感情因素,非法律团体,不同于工会,党组织。
可见即使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组织,由于这类组织在政治上的无权,将导致其在经济利益的斗争上必定是软弱无力的。
2.2 社会原因 2.2.1 社会体制的原因、农民虽然能够进城务工经商,实现职业上的转换,成为“农民工”,但是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因而仍然被排斥在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之外。
农民工从身份来讲是农民,从职业角度来讲是一名工人,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渐减弱。
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
同时,农村政府因农民工是拥有承包地的农民,也对农民工课以各种税费义务,对农民工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另外农民工又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农民工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给农民工予帮助。
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农民工的权利又难以得到保护。
这些使得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份。
2.2.2 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的缺失、我国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存在缺失,《劳动法》颁布实施至今,其原先所保护的对象是城市劳动者。
而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1亿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他们为城市做出巨大贡献,却无法享有与城市职工同等的待遇,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都是《劳动法》所无法涵盖的,农民工在这些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维权时就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2.3 政府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应该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在扮演保护者和规划者时应该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加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色,必须真正成为民企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不该管的方面去做出限制,在该积极主动的却冷淡消极。
就如前述各大城市对农民工就业范围作出明文限制。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不力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政府管理出现问题。
虽然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有所缺失,但从客观上讲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如果能够落实的话,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就不会如此严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更有甚者,执法者充当起了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始作俑者,给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树立了很坏的榜样。
居然带头歧视农民工,限制他们就业。
另外一些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城市主位的倾向。
尽管农民工对城市改革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突显,但是一些城市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接纳贡献性”与“排斥参与性”的管理取向。
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
这就容易忽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群体应得到的权益保护。
2.2.4 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协调,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法院进行裁决,经历几个月。
且不说中间要经过聘请律师,车旅花销等等,然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
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
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3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近年来,国内许多地方同时出现了进城农民工数量急剧减少的现象,大众一直以为,我们有取之不尽且价格低廉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然而,一年一度的“民工潮”如今却变成“民工荒”,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
“民工荒”的背后,有多种原因,比如本地经济的发展、务农的比较效益提升、教育事业发展使就业时间推迟、低工资越来越不能留人、农民工素质跟不上时代要求等都会阻碍农民工进城,但是,“民工荒”发生的真实原因来自广大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基本权利总是受到侵害!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损害,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工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继续发挥农民工在我国城市建设的中坚作用,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失业,欠收等将进一步拉开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得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都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