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物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原则,全面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条信用管理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参加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依据。
(三)企业信用记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记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获奖情况、被投诉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四条信用管理措施(一)企业自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社会评价:鼓励业主、用户、合作伙伴等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评价机构评价:依法设立的评价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荣誉表彰等激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限制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取消优惠政策等惩戒。
第五条信用管理责任(一)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水平。
(二)政府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社会监督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信用管理保障(一)制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信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各区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技术等级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管理及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表彰、奖励、荣誉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管理及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等行为。
(四)投诉处理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业主投诉过程中的态度、处理结果等。
(五)信用评价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三章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信用评价与奖惩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根据企业信用档案内容,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诚信度等因素。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政策扶持、资质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低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资质等。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五章信用评价方法第六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七章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发布、信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信用主体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对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行业信用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采集、评价、公示和应用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二)业绩信息:物业管理项目、获奖情况、荣誉资质等信息;(三)行为信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合同履行等情况;(四)业主满意度: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五)其他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
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积分确定。
第七条信用积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信用积分 = 基本分 + 业绩分 + 行为分 - 不良记录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加分:(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物业管理奖项的;(二)被业主满意度评价为优秀的;(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四)其他应当给予信用加分的情形。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减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大物业服务事故的;(三)被业主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其他应当给予信用减分的情形。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以下方面的参考:(一)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二)物业服务费用调整;(三)物业管理行业奖项评选;(四)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积分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两个方面。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法律风险等。
第七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素养、业务能力、服务态度、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第九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权重分配应合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评价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当经过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评优评先评奖活动、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同时大力培育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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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建立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
协调机制,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
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
服务项目数量、名称、地址、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获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和表扬或被列为示范项目、树立先进典型等的信息。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米集主要米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物业行业协会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自身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应告知并征询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异议不成立的,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米集起始时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在公布期内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在录入信息平台的同时予以公布。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授予文件、采集部门。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行业协会文书内容和编号、米集部门等。
第十六条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
或者遗漏的,应当实名向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采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15个工作日内查证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
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人。
采集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停止公开,采集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七条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所依据的相关文书失效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
结合的信用评价方法:
(一)实时评价。
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每个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原
始分值为100分,采集部门按照《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详见附表)对信用分值进行实时加减,即实时信用分值= 100分+ 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二)阶段评价。
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1-6月份为上年度
评价周期,7-12月份为下年度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价分值总和的平均值计算所得年度信用分值,按照得分高低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 (优秀)、B (良好)、C (一般)、D (较差)四个等级。
(一) A (优秀):年度信用分值排名前10%(含10%;
(二)B (良好):年度信用分值排名在10%-50%(含50%;
(三)C (一般):年度信用分值排名在50%-90%(含90% ;
(四)D (较差):年度信用分值排名10%后。
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降低或取消该项扣分值,并予以公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半年度按如下规定实行分类监管:
(一)信用等级为A (优秀)
1.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各类创先评优或评标过程中予以加分;
3.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4.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B (良好)
1.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各类创先评优或评标过程中予以加分,所加分值不得超过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三)信用等级为C (一般)
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3•将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4.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四)信用等级为D (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各类创先评优或评标过程中予以减分;
3.在市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