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1.安全联锁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
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
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
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
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辐射屏蔽措施。
二、野外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辐射安全要求(一)制定野外探伤工作方案在野外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应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探伤工况、时间、地点、控制区范围、监测方案、清场方式等,明确探伤人员、防护人员、运输人员、保卫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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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5]15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科学城环境保护局:近段时间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特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射线泄漏、人员被误照射等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抑制重大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事故多发势头,总局于2005年12月5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总局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川环发[2005]8号)要求,全面负起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责任,规范监管、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重点做好放射源使用和存放的安全防护、防盗防遗失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
按照我局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放射源生产及使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5]98号)要求,在各重点涉源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涉源单位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协调性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川环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08]93号)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今年是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我局决定对全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及以上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认真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安全防护以及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实体保卫措施,查出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奥运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圆满举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
二、检查内容(一)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放射源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川环发[2008]42号)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放射源(在用、闲置、废弃)使用、放射源使用单位情况、许可证核发以及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二)对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场所、工作场所等区域的辐射安全与实体保卫设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在奥运期间将暂停其辐射工作,并与被检查单位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辖区内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一)听取市(州)环保部门的情况汇报。
(二)按照辖区内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名单逐一开展现场检查:1、听取检查单位的汇报。
2、对放射源工作场所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1)。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一、导言X射线探伤技术作为一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石化等领域。
但是,假如在使用中没有合理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不仅会对员工和现场人员造成安全隐患,还会产生较大的环境风险。
因此,必需实行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确保X射线探伤的安全环境,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X射线探伤设备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设备安全技术要求X射线探伤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设备在使用前必需经过检测,确保全部电气元件的线路、安全开关、隔离等符合要求,设备舱门必需能够有效锁紧,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工作区域要求(1)探伤区域探伤区域必需有明确的标识,并设有警示标志,对于探伤区域的范围和位置必需有认真的规定,必需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辐射区域在探伤过程中,必需设定一个合理的辐射区域,该区域必需设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区域内必需有辐射计来监测辐射水平,确保辐射水平不会超过标准限值。
3.员工资质要求为了确保X射线探伤设备使用安全,必需要求从事X射线探伤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应技能证书和阅历,新员工必需进行培训,并经过合格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并且,员工必需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以适应技术变化和规范要求的更新。
4.现场操作规范(1)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探伤区域和辐射区域,必需有专人监管。
(2)探伤开始前,必需确保探伤条件充足规定要求。
(3)操作人员必需谙习仪器使用程序和相应掌控器的功能及使用限制,避开误操作。
(4)操作过程中,必需要求操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掌控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制。
(5)操作结束后,必需关闭设备,清理探伤区域和辐射区域,确保辐射剂量在批准范围内。
5.安全培训和演练对于X射线探伤设备使用,必需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初次入场培训、日常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置、紧急救援措施等方面。
并定期开展模拟演习,提高实战本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环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川环函[2014]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函〔2014〕47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作业活动,切实将辐射安全与防护落实到操作层面,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按照2014年四川省“环保执法年”活动方案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我厅决定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省内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从事野外(室外)工业X、γ射线探伤作业活动的单位。
2.省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同位素示踪、放射性测井、放射性物探等作业的单位。
3.省外(境外)来川从事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作业活动的单位。
4.省内从事室外(移动)放射诊疗作业单位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省内从事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的单位。
6.其他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
二、专项检查方式、步骤及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从2014年4月15日开始,采取辐射工作单位自查、自纠和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及省环保厅督查的方式。
具体检查步骤及内容如下:(一)辐射工作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 -6月)。
自查工作由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辐射安全年度自查评估报告”的要求自行开展,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
2.各项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实用性。
3.辐射安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1.安全联锁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
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
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
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
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辐射屏蔽措施。
二、野外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辐射安全要求(一)制定野外探伤工作方案在野外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应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探伤工况、时间、地点、控制区范围、监测方案、清场方式等,明确探伤人员、防护人员、运输人员、保卫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川环函[2013]909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川环函[2013]909号)各相关单位:近年来,因在野外(室外)开展工业射线探伤作业(以下简称野外探伤作业)导致的辐射安全纠纷频发,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群众聚集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为确保野外探伤作业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探伤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异地野外探伤作业备案制度从即日起,全省对异地野外探伤作业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从外省到我省,或在省内跨市(州)异地开展工业X、γ射线野外探伤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探伤作业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野外探伤作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放射源编码,使用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
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还应到使用地的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交野外探伤作业辐射安全与防护总结报告及活动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各市(州)环保局应严格野外探伤作业的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
二、严格辐射安全责任和辐射防护措施开展野外探伤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野外探伤作业各项辐射安全要求,张贴作业公告,现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专人看守、巡查,防止公众误入误照。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与方法,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及辐射防护措施,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环境保护部《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八)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川环发[2007]42号)(十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三、职责分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督察。
(三)对省环保厅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市、县级环保局协同省环保厅实施监督检查。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637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标准版本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1.安全联锁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
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 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
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
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
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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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7]42号
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
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X射线探伤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的发展,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加大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我省将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在用的X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X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X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探伤装置要求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5月29日印发
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
(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
1.安全联锁
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
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
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
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
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并采取相应的辐射屏蔽措施。
二、野外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辐射安全要求
(一)制定野外探伤工作方案在野外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应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探伤工况、时间、地点、控制区范围、监测方案、清场方式等,明确探伤人员、防护人员、运输人员、保卫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工作期间做好相关记录,与方案一同存档备查。
(二)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野外探伤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和监督区。
控制区边界外X射线空气吸收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 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
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活动。
其边界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
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三)探伤作业公告在探伤作业现场应张贴公告。
公告中应包括作业性质、时间、地点、控制范围、探伤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辐射事故报警电话等内容。
(四)移动屏蔽小室。
根据需要
设置屏蔽小室,屏蔽小室由可拆卸的屏蔽材料构件组成。
其屏蔽能力应根据所操作的X射线的剂量及距离、障碍物、地理条件等确定。
三、X射线探伤的其他辐射安全要求
1、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和持证上岗。
3、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4.设备维护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机电设备和监测仪器,特别是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部件。
5.个人剂量管理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应并编号定人配戴,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6.档案记录应建立探伤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记录、个人剂量管理及维修记录制度,并存档备查。
7.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探伤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和事故报告程序等内容。
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