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发放意见-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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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二、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排污许可法律法规体系。

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超标判定方法。

推动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制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名录,完善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2—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

发布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善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

(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推动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开展海洋工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探索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

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

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

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

(三)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

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大气、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解决天津市核发机关以及申报单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现将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以及平台操作常见问题和解答汇总如下,供相关人员参考。

1.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

(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审查与核发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 封面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相关信息中一致。 (2)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在其他行业类别选择“通用工序锅炉 或 热力生产和供应”。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4)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5)法定代表人应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6)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并正确填写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核实是否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核实总量分配文号,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锅炉进行单独说明。 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燃煤/生物质锅炉排污单位还需选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审核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 (2)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其中仅热力生产单元需要填报产品和产能。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此外,涉及发电且执行GB13271的锅炉,其主要产品还包括发电量,发电量的计量单位为kWh。 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料/辅料名称、年燃料使用量、计量单位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2)燃料的组分、热值、年燃料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1)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2)必须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3)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4)注意热值单位和年燃料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环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94-20□□代替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ecking &Accepting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Complete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附件2HJ394-20□□目录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验收工作程序 (2)5启动验收工作 (2)6验收自查 (2)7验收文件编制 (4)8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6)附录A验收后续工作 (11)附录B验收调查报告(表)推荐格式 (12)附录C验收生态调查推荐方法 (29)附录D验收意见推荐格式 (31)附录E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推荐编写格式 (3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对象明确为环境保护设施。

——修改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调整为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优化了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类别和推荐调查方法。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2 -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四、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2012年5月8日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附件2: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7 -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四、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2012年5月8日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附件3: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二、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三、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2012年5月8日四、年审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附件4: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14 -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四、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2012年5月8日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江苏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编号:(年度)第号申请人:申请事项:接收材料目录:接收方式:接收地点:接收时间:申请人签字及联系方式:【申请人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年月日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编制说明

附件5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8-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编制组二〇一九年九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2)2.1 发展情况 (2)2.2 主要生产工艺与产排污分析 (3)2.2.1 饲料加工 (3)2.2.2 植物油加工 (5)2.2.2.1 浸出法工艺 (5)2.2.2.2 压榨法工艺 (6)2.3 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7)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9)3.1 落实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需要 (9)3.2 规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需要 (9)3.3 加强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的需要 (9)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10)4.1 标准制订的原则 (10)4.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10)5 国内外相关标准 (12)5.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2)5.2 国内相关管理文件和标准 (13)6 标准框架 (16)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7)7.1 适用范围 (17)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3 术语和定义 (18)7.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18)7.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2)7.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4)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4)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5)7.9 合规判定方法 (26)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编制食品制造加工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编号2018-34。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申办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四)2005年12月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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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2011年1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
2011年最新整理统一版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一、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发证范围
我省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领取《四
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的运营者;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
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在本《实施意见》排
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一)持证、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
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
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区域,
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
理之中;辖区内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按所辖地总量控制指标核发,
辖区内无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等管理需要进行核发。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
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实施主体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
可证审批颁发。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
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11项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
要求;
(三)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建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
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质证书;
(五)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
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十)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
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
进入试生产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环
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上述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
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
议等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
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
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
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七、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审批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
可证,否则不予发证。
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的,应确定该排污
者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
未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中的第(一)、
(二)、(三)、(六)项规定之一的,不予发证;
未达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1项条件中的第(四)、
(五)、(七)、(八)、(九)、(十)项规定之一,且污染物超标
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
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
况,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
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
排污许可证需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八、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及时做出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
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
明理由。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
将一个或一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会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
向排污者颁发。
九、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
公告,并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州)、
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当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将排污许可证审查和颁
发情况向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每年6月5日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审查和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
监督。
十、排污许可证的种类和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一)正本应载明主要事项。(1)持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2)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3)有效期限;(4)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副本应载明主要事项。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的
主要事项是:(1)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2)排放口的
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3)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
告要求;(4)年度审验记录;(5)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
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6)
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
结果的要求;(7)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
定要求。
十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的变更。(1)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
证载明事项的,应提前15天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
法办理变更手续。(2)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
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二)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
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续。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进行审查。
(三)排污许可证的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
应在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的年审。排污者在持证的有效期内的每年12月,
向颁发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审。不按规定申请年审的,许可证自
行作废。
十三、排污许可证的印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四川省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排放污
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
制,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取。《四川省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
制。
本《实施意见》仅作为目前我省开展对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工
作的暂行依据。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规或规章颁布后,按其规
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放并在有
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
知所辖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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