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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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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28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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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保障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下面我们就此作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为什么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环境审核,核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方式、限额等环保要求,规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后所颁发的证书。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环境安全,防止企业排放过多的污染物,另一方面是让企业正规经营,达到环保标准,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1、企业自查: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环保治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进行环保审核,确定需要建立哪些治理措施,然后进行自我改进。
2、申报材料:企业须准备齐全排污许可证审批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3、验收核查: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4、现场调查:环保主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企业的治理措施、排放情况等,进一步审查和评估企业环保的情况和治理效果。
5、审批批复: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种类、条款等,最终进行审批批复。
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需遵守以下技术规范: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内各项材料必须真实、详细,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必须符合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各类表格要规范填写。
3、企业的生产工艺与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流量等必须详细说明。
4、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局的最新标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必须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污染物总量、浓度、污染物的化学性质等数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概述排污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一种证件。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可以有效控制和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从技术角度,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进行规范,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的评估,以及核发过程的准确与公正。
申请与核发流程1. 确认申请资格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企业和单位需确认自身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资格。
具体资格条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也可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确认资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申请工作。
2. 填写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供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 排污点信息:排污点位置、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及排放量等。
- 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设施及治理设施情况、应用的污染防治工艺、排污物处理方法等。
- 监测与报告要求:监测设备、监测参数、报告周期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
申请材料可以采取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4. 审查与评估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
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审查与评估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现场核查在完成审查与评估后,相关行政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主要目的是验证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对现场环境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同时,对申请人的管理制度、监测设备等进行评估。
6. 审批与核发经过审查、评估和现场核查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将进行审批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2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
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23.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年第25号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工业噪声》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4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 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608 进行编号填报。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 ?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 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梳理:
?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废水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 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 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
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20—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General wastewater treating proces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3-11发布2020-3-1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采矿类排污单位 (2)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9)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1)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1)5 生产类排污单位 (15)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15)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0)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1)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2)6 服务类排污单位 (24)6.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4)6.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7)6.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8)6.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9)7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0)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2)9 合规判定方法 (3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36)附录 B(资料性附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7)附录 C(资料性附录)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8)附录 D(资料性附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39)附录 E(资料性附录)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42)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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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n审核要点: (1)审核部门应关注“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2)如存在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年的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 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 (3)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许可排放量的,同时需要上传详细计算过程,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 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
n审核要点3: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 主要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n审核要点4:总磷、总氮控制区填写是否正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 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 制的区域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是 否为本人,没有法 定代表人或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可以 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表出具时间应在信 息公开期满之后。
公开期间 意见处理
申请前信息公开期 间收到意见应逐条 回复,如无反馈意 见则填写“无反馈 意见”
二、规范性审核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1: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危 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危险废物(不 含医疗废物)处置和医 疗废物处置生产线需分 开填报。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2:核实主要 生产线类型、生产线编 号、废物来源、处置固 体废物类别、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危险特性 、设计贮存/处置/利用 能力、计量单位、产品 名称、设计产能、产品 计量单位是否填写完整 ,不存在漏项。
主要产品与产能表易错问题汇总
(1)行业类别和生产线信息不一致; (2)产品名称应填报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 标准名称; (3)生产线编号与生产设施编号混淆; (4)设施参数填报不全,生产设施给出的设施参数信息与生产线 能力不一致; (5)要求填报的其他设施信息不完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n审核要点1:行业类别选择是否正确,行业类别分为 主行业类别与其他行业类别
n审核要点2:是否投产选择是否正确 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 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n审核要点: (1)排污单位所有设施有组织排放口需要填写。 (2)对于不规则形状排气筒,填写等效内径。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n审核要点: 注意该表对应排放口,仅需要填写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的情况。重点审核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所执行 的排放标准以及浓度限值填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执行部分标准时,还应填报排放速率。 所执行排放标准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若企业有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应进行填写。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 设施信息表
n审核要点: (1)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产生的废水类别。 (2)执行标准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废物特性,从相应排放标准中选取废水污 染物项目。 (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D进行审核。如采用不属于第6部分中的技术,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内容需核实是否填写完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审核要点: 审核无组织排放编号、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填报是否完整时,需要注意厂 界管控的污染因子及其排放标准是否有遗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遗漏。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n审核要点7:是否需要改正 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 排放能力,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 择“是”,其他选“否”
n审核要点8: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根据名录(2019版),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 业均属于重点管理
n审核要点9:总量文件 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 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 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信息公开网上填报
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省××××市××××县××××号 信息公开时间(工作日): *(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守法承诺书(需法人签字):
贵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内容还未填写完成,暂时无法发布信息公开内容。
二、规范性审核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规范性审核
申请前信息公开 企业守法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四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五 合规判定
二、规范性审核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
公开时间
不少于5个 工作日
2
信息公开内容
应符合《排污许可 证管理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
3
4
5
信息公开 情况说明表
Ø 平台下载 Ø 公开的起止时间、
公开方式、公开 内容是否完整 Ø 反馈意见逐条答 复,有未答复的, 应要求企业补充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3:贮存、处置、利用能 力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 的贮存、处置、利用能力不相符的 ,应说明原因。 n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 和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生产能力 为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能力,不包括 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产能,计量单位为t/a。取得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核准经 营规模进行填报。
n审核要点: Ø审核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大于5个工作日; Ø勾选信息公开方式,如为公共网络审核是否填写 了网址; Ø若勾选了其他信息,审核是否备注其他信息内容 ; Ø反馈意见不能为空; Ø审核是否加盖了单位公章、法人是否签字; Ø签字日期原则上应在信息公开结束时间之后。
二、规范性审核
(二)企业守法承诺书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
n审核要点: (1)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与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2)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3)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水 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 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有)、申请许可排放量计算过 程,旧排污许可证、环评相关文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法律文书、排污权交易指标证明文件、排 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一、不受理情况
不予受理的情况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工艺 及设备
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 域内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 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4:危险废物 (不含医疗废物)利用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 废物)处置排污单位应 按照GB 34330规定,填 报产品应符合的国家、 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 产品质量标准名称。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1、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表
n审核要点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是否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n审核要点2:生产设施编号优先填写企业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n审核要点3:生产设施给出的设施参数信息应与生产线能力一致,注意单位。来自(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n审核要点10:如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应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其他易错问题汇总
(1)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工业园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3)是否属于大气、总磷、总氮控制区及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需要详细核实随意填报, 导致填错; (4)未列出该企业在该经营地点所有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 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和验收文件文号; (5)有总量指标文件的未列出相应指标值; (6)法定代表人与守法承诺书签字不是同一个人; (7)废气废水污染物控制指标—除了默认的,未选择其他需要控制总量的指标。 (8)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危险废物治理-焚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危险废物治理-焚烧进行单独 说明。
n审核要点: Ø审核是否为2018年新版; Ø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不得擅自 简化修改; Ø承诺书是否加盖排污单位公章; Ø是否有法人签字,且与表1填写的 法人一致。
二、规范性审核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填写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核实与承诺书、信息公开说明表中 的法人签字是否一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 染治理设施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