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8项)
现代煤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稀土 行业、医疗机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环境治 理、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其他)、化学纤维制造、钢铁 (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其他)、电镀工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油
为规范和统一无行业技术规范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出台本规范。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二 规范总体框架
技术规范总体框架:
➢0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节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2018年已发布: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 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
➢(二)正在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5项)
锅炉、陶瓷砖瓦、家具、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鞋、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 )、电池、汽车、制药(除原料药外的其他)、化肥(磷肥、钾肥等)、印刷、畜禽养殖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2项)
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 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梳理: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 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 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 一般原则
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函〔2016〕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 (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
✓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制定方案的通知》。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已经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26项) 2017年已发布: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Fra Baidu bibliotek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 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 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库、加油站、码头。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核发机关: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行业技术规范发布前,如地方确有发证需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 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limits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 备或设施。
•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 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 间和冬防期间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