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

合集下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保障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下面我们就此作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证?为什么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环境审核,核定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方式、限额等环保要求,规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后所颁发的证书。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环境安全,防止企业排放过多的污染物,另一方面是让企业正规经营,达到环保标准,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步骤:1、企业自查: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环保治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进行环保审核,确定需要建立哪些治理措施,然后进行自我改进。

2、申报材料:企业须准备齐全排污许可证审批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3、验收核查: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4、现场调查:环保主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企业的治理措施、排放情况等,进一步审查和评估企业环保的情况和治理效果。

5、审批批复: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种类、条款等,最终进行审批批复。

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需遵守以下技术规范: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内各项材料必须真实、详细,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必须符合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各类表格要规范填写。

3、企业的生产工艺与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流量等必须详细说明。

4、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局的最新标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必须提供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污染物总量、浓度、污染物的化学性质等数据。

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

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

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凭证。

未经许可,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六)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一)生产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制度。

第二章许可证内容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装置等;(四)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工艺;(五)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报告编制与公开等要求;(六)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排污管理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指由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颁发的一种许可证书,用于管理和监督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这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管理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与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排污许可证是指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向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企业颁发的一种准许证书,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排污活动。

该证书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同时也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的排污减排责任。

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许可证号码、许可证有效期、排放项目、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等。

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向环保部门上报排放情况。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与流程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关的环保设施和技术措施。

其次,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要求,如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详细的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企业需向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随后,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措施和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最后,审核通过后,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将颁发排污许可证给企业。

三、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是保证企业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将定期组织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措施和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或地方环保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停产停业等,以确保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在一定条件下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许可证件。

办理排污
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合法运营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步骤之一、下面将详细介
绍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资料准备阶段
首先,企事业单位需要搜集和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具体包括企业介绍、产品生产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放标准与限值等相关文件。

同时,
还需要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手续。

3.申请与审查阶段
4.公示与听证阶段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环保部门会将申请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结果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
对申请结果提出意见、质疑或申诉。

如果有人提出质疑,环保部门还将组
织听证会进行进一步调查与裁定。

5.发证与监督阶段
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环保部门将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如果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将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企业合法运营期间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核准条件进行运营,避免超标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之前最好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具体要求与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与流程详解在现代社会,环保法规日益严格,企业必须遵守相应的排污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如下:
1.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污活动。

2. 排污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3.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4.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指标进行排放,并接受定期监测和现场检查。

5.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6. 排污单位应及时将排污许可证挂在可见位置,对外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排污情况的相关信息。

7.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是一些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细则和操作细节可能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排污单位在申请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时,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第 1 页共 1 页。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一种许可证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企业或个人的排污行为。

根据该制度,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排污活动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或废物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法规。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设立许可证制度,政府可以对排污者的排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排放不超过法定限值,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同时,许可证制度也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改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

排污许可证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许可证申请:排污者需要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包括排放量、排放方式、处理措施等信息。

2. 审批程序: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审查和评估。

3. 排污条件:许可证颁发后,排污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污限值进行排放,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测,确保排污者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5. 惩处措施:对于严重违法的排污者,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合作,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排污许可证(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一条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