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
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博物馆领域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博物馆、地方博物馆、专题博物馆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开展文物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活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展览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立。
第六条博物馆设立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登记手续,颁发博物馆营业执照。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业人员从事博物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有合适的场馆和设施,能够满足展示、保管和研究文物的需要;(三)有完善的文物收藏计划和收藏管理制度;(四)有合法的文物收藏来源,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正、学术性的原则,展示收藏的文物,提供真实可信的历史文化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开展文物研究工作,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支持和资源。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开展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四章博物馆的收藏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藏品的鉴定、整理、保管、修复和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的标本和档案,完善文物的登记和归档程序,确保文物的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和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防灾工作。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博物馆管理制度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的管理,提高展品的保护、展示和传播水平,规范博物馆的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博物馆及其下属部门、文物库房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增加文物藏品的收集、整理和展示以及相关研究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素质和审美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文物指由国家发文认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技、信息价值或者具有野外科研、寻宝义务的文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最大限度保护文物安全和利用价值。
第二章博物馆的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博物馆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博物馆馆长、各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专家组成,负责博物馆的全面规划和决策。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馆长,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并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各部门,包括收藏部、展览部、研究部、教育部、科研部、行政部等。
各部门根据博物馆工作的需要设立,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博物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文物库房,负责文物的收藏、保护、修复和整理工作。
文物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博物馆的主要职责是收藏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文物和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博物馆有权借调、收藏、保护和修复文物,以及参与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博物馆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收藏的文物。
第十二条博物馆有权自行决定展览文物的展览形式和布展方案,并保护展品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十三条博物馆对于展览文物的保护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博物馆的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的登记和存储制度,对于收藏的文物要进行及时、详细、准确的登记。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制定科学的文物修复和整理方案,并设立标准化的文物修复和整理室。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展览策划和设计制度,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宣传,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一、引言二、组织架构1. 博物馆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相关行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博物馆各项事务,制定管理政策和规划。
2. 馆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博物馆各个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3. 学术部门包括研究部、展览部、教育部等,负责博物馆的学术研究、展览策划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4. 文保部门负责博物馆文物的保护、修复和鉴定等工作。
5. 财务部门负责博物馆的财务管理和资金预算,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营。
6. 安保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文物安全等。
7. 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博物馆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观。
三、博物馆运营管理1. 文物收藏与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文物收藏体系,明确收藏范围和收藏政策。
对于新收藏的文物,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文物的来源、鉴别与评估等信息。
2. 文物保护与管理建立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物理安全和环境保护。
完善文物储藏和展示设施,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和修复。
3. 学术研究与展览策划加强博物馆内部学术研究工作,推动学术成果的应用和发表。
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特色,定期策划丰富多样的展览活动,吸引观众。
4. 教育与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工作坊、亲子活动等,提升观众的文化素质和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5. 资金管理与筹措建立博物馆的预算制度,合理配置资金。
积极开发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包括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票务收入等。
6. 人员管理与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具备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的人员。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安全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员工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置。
四、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博物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定期组织会议和交流,总结和评估工作进展。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及时接受检查和评估。
博物馆游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博物馆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内所有游客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博物馆游览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游客安全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博物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游客需凭有效证件购票,进入博物馆;2. 游客在参观过程中,应遵守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3. 游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博物馆;4. 游客不得在博物馆内吸烟、乱扔垃圾、乱刻乱画、损坏文物;5. 游客不得在博物馆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影响他人参观;6. 游客不得在博物馆内擅自拍照、录像,如需拍摄,需征得博物馆同意;7. 游客不得在博物馆内进行商业活动、乞讨、卖艺等行为。
第五条博物馆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确保游客安全。
第六条博物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第八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工作人员应熟悉博物馆的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应急处置预案;2.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3. 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博物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4. 工作人员应协助游客维护秩序,处理突发事件;5. 工作人员应参加博物馆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九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
第十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博物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游客疏散,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博物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博物馆作为保护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场所,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博物馆管理,提高展览品保护水平,促进文化传承和科学研究,制定了博物馆管理办法。
二、博物馆管理机构1. 指导机构:设立专门的国家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博物馆的工作。
2. 管理机构:各级行政区划设立博物馆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展览策划、藏品保护、文化交流等。
三、博物馆藏品保护1. 藏品登记:博物馆应建立科学的藏品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件展品的详细信息,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复。
2. 环境保护:博物馆应提供适宜的展品保存环境,包括恒温、恒湿、光照等要求,保证展品不受损害。
3. 安全策略:博物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监控、报警等设施,确保展品免受盗窃和损坏。
四、博物馆展览管理1. 展览策划:博物馆应依据学术研究和文化需求,科学策划展览内容,突出主题,并保证展览的专业性和教育性。
2. 展品陈列:博物馆应根据展览主题和空间限制,合理陈列展品,展示其艺术和文化价值。
3. 参观安排:博物馆应设立参观规划,合理安排参观时间和路线,确保观众的安全和参观体验。
五、科研与学术交流1. 科研项目:博物馆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通过考古、文献、文物鉴定等手段,深入研究和理解展品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2. 学术交流:博物馆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文化交流活动等,提高博物馆的学术影响力。
六、公众教育与服务1. 教育活动:博物馆应举办各类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互动展示等,提升观众的文化素养和艺术欣赏能力。
2. 社区服务:博物馆应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开展文化普及和传承工作,促进文化多样性。
七、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博物馆,应进行严厉处罚。
包括罚款、暂停开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监督机制:建立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级博物馆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管理办法的执行。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博物馆的管理,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博物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收藏、展示、研究、教育为主要功能,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文化教育资源。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质。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博物馆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馆长、副馆长、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馆长是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博物馆的全面工作。
馆长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博物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藏品的接收、登记、鉴定、保管、修复、展示、研究、出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珍贵藏品的保护,确保藏品的安全完整。
珍贵藏品的修复、展示、出借等活动,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研究和利用,开展藏品相关的展览、教育和文化活动。
第四章展览与教育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藏品的特点和公众的需求,举办各类展览,开展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确保展览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宜性。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培训、实践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知识。
第五章观众服务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健全观众服务制度,提高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为特定群体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安保工作,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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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