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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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4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4.20【实施日期】2010.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人事(劳动)机构,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动)机构:“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自治区以及本系统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教育计划,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对增强人社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全面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五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就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法验收的对象、主要内容、标准和方法(一)验收对象1.各地(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2.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劳动人事机构。

(二)主要内容1.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和“法治六进”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原人事系统和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普法考核实施情况;3.《宪法》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打击三股势力、捍卫祖国统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4.《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5.《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情况;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发展、文明、规范等热点、难点问题情况;8.保障“法治六进”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1]8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准备工作,刻制《××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新人社函〔2017〕35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3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了解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规范、引导各服务机构依法诚信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20号)精神和相关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7年起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结自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梳理总结全年工作,认真开展各项自查,重点总结自查以下4个方面:一是上年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事项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有事项变更、变化的,要详细列明有关情况。

二是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举办全疆性人才交流会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工作情况。

要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9号)、《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6〕2号)、《关于自治区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8号)等相关要求,深入总结本单位在落实取消收费、规范档案接收和转递、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严肃档案纪律及加强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等要求的做法举措,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新人社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也是自治区民生建设年。

为推进“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促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发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我们组织编制了《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事业发展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加强对计划执行的考核评价,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厅里将定期通报各地计划完成情况。

2013年3月8日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13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全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推进“十二五”就业专项规划落实,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努力保障就业局势稳定,确保完成全年城镇实现新增就业35万人(不含兵团数据),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00万人(次),培训各类人员100万人次(不含兵团数据)的目标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新社险医字[2006]09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通知(新社险医字[2006]09号)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规范区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管理以及2007年度区本级医疗保险协议签订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一)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持“U盘”到自治区医保中心接收本单位参保人员档案,并按软件要求更改录入参保人员2007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新基数软盘(一式两份)和根据医保软件打印的单位职工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请于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三)参保单位经办人2007年1月缴费时需携带本单位2006年《工资基金手册》以便审核。

(四)从2007年1月开始,医保中心向参保单位提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持“U盘”到医保中心接收,要求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公布。

二、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工作2007年1-2月进行区本级医疗保险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工作。

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异地人员医疗保险IC卡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

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后由参保单位集中领取发给异地人员本人。

三、2007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和医疗证发放工作各单位请于2007年2月16日前将本单位《2007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表》(样式附后)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2007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由参保单位集中领取后发给离休人员本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0]9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1.26【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90号)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新人社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近年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片面追求利润,违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不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将化妆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等非药品类物品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的定点零售药店以药换物、滞留医保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行为,防范医疗保险费用欺诈,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54号)规定的定点服务管理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规定的药品经营范围。

参保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卡(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只能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职业培训目标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5]9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职业培训目标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9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2015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精神,现将《2015年自治区职业培训目标计划》和职业能力建设重点工作印发各地区,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计划(一)培训计划。

2015年自治区职业培训计划100万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6.7万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32.02万人;创业培训3.7万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2.6万人;在岗职工培训54.98万人。

职业技能鉴定目标计划41万人(次),新增职业资格证书34.88万人,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2万人。

(二)考核指标。

2015年自治区职业培训考核指标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6.7万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32.02万人;创业培训3.7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含融入职场通用能力培训)1万人;高技能人才培训1.26万人;新增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万人。

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2015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突出培训促就业的效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三、重点工作(一)创新职业培训模式。

1.做到4个摸清掌握。

一要摸清掌握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对象和人数,重点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青壮年富余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后实现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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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社险发[2017]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社险发〔2017〕7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简化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区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流程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2月1日起,区本级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业务,改由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中“医疗待遇模块”下办理。

(一)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取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及基础信息完善等业务,由参保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1,一份参保单位存档,一份参保人员保存,一份参保单位按月报送医保中心),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中为备案人员进行相关登记,登记完毕,即时生效(陕西省除外)。

选择安置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中录入后,还需到医保中心再次登记备案。

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文件执行。

(二)异地备案登记相关问题说明
为方便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待遇,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时间安排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相关业务,但自备案登记或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办理取消或变更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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