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召开人大会议、表决、实施等措施的有效进行和正常程序。
议事规则首先加强了国家领导人在大会上的责任,强调国家领导人的统一领导,决定代表大会的行动表达了中央的意志。
另外,议事规则也明确了代表大会的组成、组织、投票作出决定的规则、以及其他解决争议和处理议事事务的程序等等。
它既促进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运作,又体现了我国重视吐血执法和尊重法治原则的国家的政治形态。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工作作出安排。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省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规则的核心程序之构建——以广东经验为分析范本

18 年制定全 国人大的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 民代 的分组会议 、 99 《 联组会议上进行。 即使在人数较少的小 表大会议事规则》 19 年 2 2日广东省第九届 组讨论上 , 是 99 月 多数代表也习惯了倾 听, 导致会议行政色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大工作 的实践 彩较浓 , 会议性质转变成工作汇报会和动员会。 在许 表明,人大议事规则对规范议事程序 ,提高议事效 多地方人大会议上 ,代表也是就议案各 自发言一通 或者 审议 率, 保障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 了事 , 是一人 说其 他 人 只是 听 , 过 程最 多是 由于人大议事规则 中没有对辩论机制进行 明确规 般的议论表态 , 只有少数人发表意见 , 大多数人只 定, 致使 人大 议事 活动 的主要形 式是协 商 讨论 , 表 是聆听,或者默认别人的意见 , 代 再直接进行投票表
辩 而 的 民意代 表 , 其在 议事 过程 中更 集 中 、 深 入 、 使 更 更 核 心构成 , 论制度 不仅 是一 项法定 的独立程 序 , 系统地讨 论议题 , 防止人大会 议沦 落为 “ 热闹 闹走 且是保证议案民主化、 热 科学化 、 理性化的制度基础 。
过场” 的话剧? 这些都是摆在我们眼前亟待研究的重 如英 国平民院全院大会对法案的审议均采用辩论机
一
般说来 , 事 规则是 立法机 关依 照 国家法 律 , 议
争辩 和表决 。 会议 公厅 曾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端正会风 :严禁 围绕一项 动议所举 行 的正式 讨论 、 “ 议 议 随意离开会 场 , 准在会场 内抽烟 , 准 接 听和拨 打 内容越 是重大 复杂 , 事规 则越是 精 密合理 。 事规 不 不 则 的基 本 内容是 规范 和调 整会议 活动 中不 同主体之 手 提 电话 , 不得从 事与会议无 关 的其 他事 情 , 禁 在 严 涉及议程决定权 、 议案提 出权 、 议题 会 场打 瞌睡… …凡因会风受 到通报批 评 的 ,将 受 到 间的权利义务 , 出席权 、 言权 、 决权 等诸 多权利 。 察西 发 表 考 严厉处罚。”1 深圳“ f 2 但 两会” 期间部分人大代表 与委 控制权 、 法 自由、 员 的瞌 睡情 形通 过媒 体 的报 道 , 引起 民众议 论 、 在 叹 方发 达 国家议 会 的议 事 规则 可 以发现 , 治 、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
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联系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功能作用;(七)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二)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三)组织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五)组织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六)承担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七)围绕街道辖区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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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2.26
【实施日期】199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
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地主持。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