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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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沪国税货[2009]4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09]4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54号)第一条、《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4〕17号)第一至十五条、《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10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商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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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商业企业,进销差价,平销返利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流便﹝2001﹞12号
【发文日期】2001-11-23
【实施时间】2001-1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反映,要求对各商业单位向供贷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对各商业单位在组织货源进场(店)销售,向供贷方收取的各种费用按以下规定征收流转税:
一、在商业企业与供货企业保持正常进销差价的前提下,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各项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管理费、办公费用、代付促销人员工资等,应按沪地税一[1995]48号文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如以一定比例、数量计算提取等等方式)的各种返利收入,保底收入应按国税发[1997]167号文的规定按平销行为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三、在商业企业与供货企业没有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倒挂的前提下,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均按平销行为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原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7]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27
【实施日期】199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
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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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检查【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流﹝2007﹞40号【发文日期】2007-04-12【实施时间】2007-04-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

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

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货﹝2010﹞27号【发文日期】2010-04-09【实施时间】201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已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

各分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从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实地核查)模块进行逐步调整,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

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2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4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17•【字号】沪税外[1994]62号•【施行日期】199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62号1994年5月17日)最近,市局以沪税政一[1994]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有关问题。

现就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涉及的上述问题规定并通知如下:一、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市局沪税政一[1994]65号通知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动用期初存货时,期初与期末存货均应相应扣除进口保税货物存货后比较计算,即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已征税款转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表》时相应的存货金额均不得包含进口保税货物存货金额。

具体地,在填报前述申报表“原材料”、“外购商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委托加工材料”栏目中应填写不含进口保税货物存货的金额。

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存货采购成本中所含进口保税货物可在“期末存货合计”栏中予以扣除。

该项扣除金额的计算如下: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存货采购成本中所含进口保税货物金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采购成本×申报期生产成本中进口保税项目成本÷申报期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上述扣除金额及“申报期生产成本中进口保税项目成本”应在该申报表中由填报人予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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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合并变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稽﹝2004﹞61号
【发文日期】2004-07-23
【实施时间】2004-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准则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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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8]1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7.23
【实施日期】199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25号1998年7月23日)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开展以来,各分局陆续反映了划转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其应税销售额可从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当月算起,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确定其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如果在1998年8月底前尚未满一年的,可暂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待其满12个月后再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免税产品销售额(包括出口产品销售额)可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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