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我省编制了《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提高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二、评估范围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生产、在建新建矿井(见附件3)。
三、评估时间、方式和标准(一)评估方式及时间1.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具备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云南煤矿安全评价中心、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云南方圆中正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等四家机构负责;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2.由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应评估的煤矿企业在2012年2月29日前与有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经考评,现认定以下27户企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一、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48,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二、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峰分公司邱家梁子磷石膏尾矿库(渣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49,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三、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选矿厂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0,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
四、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厂(地下矿山,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1,有效期至2021年2月26日)。
五、云南师宗天宝矿业开发中心白马山石灰岩矿(露天矿山,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2,有效期至2021年3月23日)。
六、金平昆钢金河有限责任公司李子箐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3,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官家山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 0254,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八、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屯锡矿团山尾矿库(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5,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九、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汤丹公司选矿厂(证书编号:〔滇〕AQBKⅡ20180256,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一)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二)新建煤矿项目;(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第四条申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第六条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二)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三)煤矿项目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1。
云南省政府专项督察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 曲靖市煤炭局办公室)
煤炭从业人员 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坚持
小 资 料
幸 福 指 数
它受 到调查对象 , 外部环 幸福指数 (ap esn e ) 由美 国著名经 幸福的一般心理感受 , hp i s i x 是 n d 济学家萨谬尔森最先提 出来 的。我 国于 20 05年 境等主客观诸 多因素的影响 。真正测量某个 国
《 云南煤炭}0 1 2 1 年第 2 期
云南省政府专项督察 曲靖市地方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
为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 扭转当
会议认为 , 市委 、 市政府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前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 省政府抽调省安全生 地方煤矿安全 生产 工作 , 认真及时贯彻落实《 云
产监管局 、 省政府督查室 、 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 、 省 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 于坚决遏制煤矿 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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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报道
危险性鉴定 , 严格落实“ 四位一体 ” 的综合 防突措 “ 安全第一 、 防为 主、 预 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
施。四是切实安排好“ 雨季三 防” 工作 , 落实雨季 针 , 真开 展 “ 全 生 产 年 ” 动 , 瓦斯 防治 和 认 安 活 以
水害 防治措 施 , 加强预报 、 预警 、 防等相关 工 水害防治为重点 ,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 预 作, 确保 2 小时值班值守和通讯 畅通 , 防群死 加大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 4 严 加大煤矿 固定 群伤事故发生。五是在市 、 县级煤炭安全监管机 资产投入力度 , 加大煤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是 国际上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 G P 指数不适合于对不 同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 但 D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8日至9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及8月13日在曲靖召开的全省煤矿瓦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全省致力于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围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确定的今后三年瓦斯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抓好煤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治理;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目标,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围绕“通风可靠”要求,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标准,全面排查煤矿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重点要督促所有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采煤工作面全负压通风,做到“通风可靠”。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云安〔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全力配合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各类工矿企业行业准入规范中的安全生产要求,推进优化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能,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存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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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10.29
【实施日期】2010.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化“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加强督促,及时抓紧制定相关制度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是落实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
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及时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分别报报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要分别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和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