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1•【文号】人办发[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人办发[2002]17号2002年3月1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经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研究,现将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级别合格标准见附件一,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按附件二要求填写考试统计情况,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三、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当年的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附件1: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中级共69个专业│├─────────────┬────────────────┤│专业类别│合格标准│├─────────────┼────────────────┤│内科(主治)│50│├─────────────┼────────────────┤│心血管内科│60│├─────────────┼────────────────┤│全科医学│60│├─────────────┼────────────────┤│呼吸内科│60│├─────────────┼────────────────┤│消化内科│60│├─────────────┼────────────────┤│肾内科│60│├─────────────┼────────────────┤│神经内科│60│├─────────────┼────────────────┤│内分泌│60│├─────────────┼────────────────┤│血液病│60│├─────────────┼────────────────┤│结核病│50│├─────────────┼────────────────┤│传染病│60│├─────────────┼────────────────┤│风湿与临床免疫│60│├─────────────┼────────────────┤│外科│60│├─────────────┼────────────────┤│普通外科│60│├─────────────┼────────────────┤│骨外科│60│├─────────────┼────────────────┤│胸心外科│60│├─────────────┼────────────────┤│神经外科│60│├─────────────┼────────────────┤│泌尿外科│60│├─────────────┼────────────────┤│小儿外科│60│├─────────────┼────────────────┤│烧伤外科│60│├─────────────┼────────────────┤│整形外科│60│├─────────────┼────────────────┤│妇产科│60│├─────────────┼────────────────┤│儿科│60│├─────────────┼────────────────┤│眼科│60│├─────────────┼────────────────┤│耳鼻咽喉科│60│├─────────────┼────────────────┤│皮肤病与性病│60│├─────────────┼────────────────┤│精神病│60│├─────────────┼────────────────┤│肿瘤│55│├─────────────┼────────────────┤│病理│60│├─────────────┼────────────────┤│医学影像│50│├─────────────┼────────────────┤│麻醉│60│├─────────────┼────────────────┤│核医学│60│├─────────────┼────────────────┤│口腔│55│├─────────────┼────────────────┤│口腔内科│50│├─────────────┼────────────────┤│口腔面外科│60│├─────────────┼────────────────┤│中医眼科│60│├─────────────┼────────────────┤│中医耳鼻喉│60│├─────────────┼────────────────┤│中医针灸│60│├─────────────┼────────────────┤│中医骨科│60│├─────────────┼────────────────┤│中医推拿│60│├─────────────┼────────────────┤│药学│50│├─────────────┼────────────────┤│护理│60│├─────────────┼────────────────┤│内科护理│60│├─────────────┼────────────────┤│外科护理│60│├─────────────┼────────────────┤│妇产科护理│60│├─────────────┼────────────────┤│儿科护理│60│├─────────────┼────────────────┤│口腔技术│60│├─────────────┼────────────────┤│超声波技术│50│├─────────────┼────────────────┤│临床检验技术│50│├─────────────┼────────────────┤│病理技术│50│├─────────────┼────────────────┤│卫生检验│50│├─────────────┼────────────────┤│理化检验│50│├─────────────┼────────────────┤│微生物检验│60│├─────────────┼────────────────┤│疾病控制│60│├─────────────┼────────────────┤│公共卫生│50│├─────────────┼────────────────┤│医学检验│50│├─────────────┼────────────────┤│中药学│50│├─────────────┼────────────────┤│医学影像技术│50│├─────────────┼────────────────┤│放射技术│50│├─────────────┼────────────────┤│康复医学│50│├─────────────┼────────────────┤│营养│50│├─────────────┴────────────────┤│初级士、师各11个专业│├─────────────┬────────────────┤│专业类别│合格标准││├──────────┬─────┤││士级│师级│├─────────────┼──────────┼─────┤│药学│50│50│├─────────────┼──────────┼─────┤│中药学│50│50│├─────────────┼──────────┼─────┤│护理│50│54│├─────────────┼──────────┼─────┤│口腔技术│50│52│├─────────────┼──────────┼─────┤│医学影像技术│50│50│├─────────────┼──────────┼─────┤│临床检验技术│50│50│├─────────────┼──────────┼─────┤│病理技术│50│50│├─────────────┼──────────┼─────┤│营养│50│50│├─────────────┼──────────┼─────┤│卫生检验│50│50│├─────────────┼──────────┼─────┤│理化检验│50│50│├─────────────┼──────────┼─────┤│微生物检验│50│52│└─────────────┴──────────┴─────┘注:上述各专业中的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一致。
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1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为保证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范围的报名工作;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人 总得有希望。没有希望的心 田,是寸草不生的荒地。没有信仰 ,则没有名副其 实的品行和生命;没有信仰,则没有名副其 实的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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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特 曼
评 审工 作 。
今年 ,在 中、初级职称 申报评 审 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 和执业资格 工作 中,全面推行职称信息化 申报评 考试 的组织 、指导、协调 、服务工作。 ( 二)狠抓考风考纪, 确保考试安全
3 、组建卫生系列药学正高级专业 审工作 ,形成职称信息化 申报评审网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负责卫生系列 络 。初级职称的 申报评审工作是否推
考试 内容 :主要考察 申报者从事
一
本专业 的实际工作 能力和业务 水平 。 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 的基本条件 和申报 门 办理 ;在 邕的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需 个 试题 内容从 国家卫生部题库提取 。不 程序 ,认真 审核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 人 办理证书注册的 ,持专业技术资格 指定考试用书。
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 系一年以上的 ( 职改 )部 门收集 、审核 、公示 、审 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工作 的通知 》( 桂 专业技术人员 ;不在广西境 内的企事 议 、呈报材料阶段 。1 月底 之前所有 职改 [0 1 号 ) 广西壮族 自治 0 20 ]1 、《
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中从事专业技术工 的高级职称评委会必须评审完毕。
21年7 0 1 月号 总第 1 O 6 期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
层分数线 。企 、事业 医疗卫生机构及 导小组规定的评审工作程序来规范操
( 二)组建农垦系统高级专业技术 非公 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同级卫生机构 作 ,准确掌握评 审标准 ,坚持公平公
资格 评 审委员 会 划线 。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2)

⼴东省⼈事考试局(2)⼴东省⼈事考试局粤⼈考…2011?8号关于2011年度我省⼯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务⼯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员)试点⼯作暂⾏办法?和?⼯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员)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社发…2010?268号)的要求以及?转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发…2010?316号)安排,现将我省考务⼯作事项通知如下:⼀、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上报名、交费确认。
(⼀)⽹上报名全省⽹上报名时间:2011年2⽉14⽇9:00-3⽉25⽇17:00。
全省考⽣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东省⼈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doc/489a3662ddccda38376bafbe.html )进⼊我省⼯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上报名系统报名,并使⽤具有⽹银功能的银⾏卡进⾏⽹上交费(⽆需到各市报名点报名和交费),⽹上交费完成后即可在考前10天起⾃⾏下载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在⽹上报名完成后须⽴即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留存,考后系统不再⽀持打印。
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后果⾃负。
考⽣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填报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切后果,责任⾃负。
(⼆)考后提交材料要求考⽣进⼊⽹上报名系统报名时,应在“材料交表区”栏选择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地级市⼈事考试管理机构。
考试结束后,全科成绩合格者按⽹上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地级市⼈事考试机构提交报名表及相⽚等相关材料,⼴州地区考⽣到⼴州市⼈事考试中⼼提交材料进⾏考后审核,其他市考⽣提交材料的具体受理时间、地点由各市⼈事考试机构决定后公布。
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
⼆、考试时间及科⽬三、考试⽅式(⼀)按照⼯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员)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员,应在⼀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的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最新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报名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规定的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历,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019年度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中报名。
一、专业要求:护理学类和助产专业。
二、学制要求:1、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一年制或两年制中职学历;2、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及以上学制学历;3、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教、自考、远程教育的学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政策依据国家文件: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湖北省文件:鄂卫函[2009]10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停止举办高中毕业生入学二年制中职护理助产专业的通知》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一、报考初级士:具备相应专业2018年底以前的中专或以上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五年。
即:2013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即:2015年底以前大专毕业;或:2016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注:2016年5月以大专应届生身份报考护士且合格考生,本次不符合报考护师;若同时能提供2015年底以前的中专学历,本次符合报考护师。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即:2018年底以前本科毕业。
三、报考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师职务满7年。
即:2011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中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师工作满6年。
即:2012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2-21黑人社发【201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
国发〔2011〕1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厅直单位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厅直单位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号】苏卫人[2008]36号
•【施行日期】2008.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厅直单位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苏卫人〔2008〕36号)
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苏人通〔2008〕220号)精神,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现公布厅直单位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附后)。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对按规定需到城乡基层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在其完成到基层服务规定的时间后,再予以履行相应资格的聘任程序。
附件:厅直单位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附件:
厅直单位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共13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