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武汉社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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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和学校(含幼儿园)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乡镇和社区村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第六条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统筹本区居民医保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困难人员名单,负责组织各类困难人员统一参保和统一缴费;落实政府补助;指导街乡镇和社区村配合经办居民医保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的征收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身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供困难人员名单,按要求做好困难人员参保和缴费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当时工作地”,应理解为本人曾经工作过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地。

三、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参保人员补缴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应时间段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补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转移,统筹基金按照规定转移。

五、依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职工,按个人账户规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在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的城镇企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按转移时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负担比乘以12%确定转移比例、以各年度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4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

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

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

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武政〔2016〕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武政〔2016〕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8.28
施行日期
2016.08.28
文号
武政〔2016〕36号
主题类别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武政〔201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8日
——结束——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广大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养老保险。

1. 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人员;(2)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其他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 缴费标准。

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3. 养老金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发放方式为按月发放。

三、基本医疗保险。

1. 参保对象。

(1)城镇职工;(2)城镇居民;(3)农村居民。

2. 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缴费由个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农村居民由政府代缴。

3. 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和范围由政府规定。

四、失业保险。

1. 参保对象。

(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 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失业金发放。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金。

五、工伤保险。

1. 参保对象。

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 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工伤待遇。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

六、生育保险。

1. 参保对象。

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参保对象。

2.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七、监督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至此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武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在每年的大病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资金来源。

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按照规定划拨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武汉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武汉个人社保缴费标准武汉市个人社会保险是指在武汉市范围内,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相关规定,个人社保缴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武汉市个人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养老保险,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也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其次,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武汉市规定了个人社保缴费的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指个人工资收入的上限和下限,超过或低于这个范围的部分不纳入社保缴费计算。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不断调整和确定缴费基数的标准。

最后,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个人社保缴费标准还包括了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代扣、网上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武汉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的。

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以确保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政策规定和具体办法。

年度武汉市社保缴纳标准最终确定

年度武汉市社保缴纳标准最终确定

年度武汉市社保缴纳标准最终确定
号外!2016年度武汉市社保缴纳标准最终确定
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最低)
其中养老保险部分,单位承担20%(即657.20元),个人承担8%(即262.88元);医疗保险部分,单位承担8%(即225.99元),
个人承担2%和7元大额医保费(即63.5元);失业保险部分,单
位承担1.5%(即42.37元),个人承担0.5%(即14.12元);生育
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7%(即19.77元),个人不承担费用;工伤
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48%(即13.56元)个人不承担费用。

从个人和单位的角度来看,单位承担社保费用为958.89元,个
人承担社保费用为340.50元,社保费用共计为1299.39元。

与上一
年度相比,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增加了75.07元,个人承担的社保
费用增加了26.02元,社保费用共计上涨100.09元。

所以小伙伴们,下个月如果您没涨工资的话,您的工资就要至少减少26.02元了哦。

[年度武汉市社保缴纳标准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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