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 证 备 案 须 知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
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扣押物证、书证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七、鉴定八、辨认九、通缉。
刑事侦查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需要进行的重要阶段,一般会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来看该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
我们常见的侦查机关包括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他们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其实都是差不多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解答。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ﻫ第一节受理ﻫ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ﻫﻫ(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ﻫ(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ﻫ(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ﻫﻫ▲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ﻫ二、受理阶段的任务ﻫﻫ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ﻫ第二节初步核实ﻫﻫ一、初步核实的任务ﻫﻫ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ﻫ▲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ﻫ二、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
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

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规定了三种组织处理方式:停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免职(即免去 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作出组织处理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
4、查询银行账户、提请冻结存款
中纪办发[1999]17号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 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银行账户、冻结存款的,应使用监察文书,按 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5、“两规”(“两指”)措施 “两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 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 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违反行 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使用权限。县级以上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乡(镇)纪委、县、市、省直机 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2)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规、留置过夜。
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
毒树之果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 得的证据,再比如,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紧急条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 人的人身或是住所,这就是毒树,而此时取得的证据就是果实 。辛普森杀妻案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 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8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
在使用侦查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七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所有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是由两名以上民警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第二章证据的形式规格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在有关单位保存,不便提取的,可制作复制件,复制件必须和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的出处,不注明原件出处,无法和原件进行比对的复制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调取物证、书证复制件,应当对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复制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予以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侦查人员和物证、书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一致,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为了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必须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条【庭审中心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职务犯罪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运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职务犯罪案件的事实一般分为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案件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事实等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事实均需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条【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案件犯罪事实:(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吻合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疑点;(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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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行政编制数
现有人数
附属编制数
参与本单位考核人数
参与条线
考核人数
未参加考核人数
考
核
结
果
等次
人数
占参加考核
人数比例
其中
处级
科级
科办员级
工人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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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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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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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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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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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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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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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社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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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不称职
另附报原因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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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XXX
不定等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等
9
XXX
XXX
相关等次
在条线考核
Hale Waihona Puke 10调进、调出、自然减员情况
请备注注明
填报人:联系电话:组织人社部门(盖章):
说明:该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人社部门保存,一份由本单位保存。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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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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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公务员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2013年度
序
号
姓名
职务
考核等次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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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优秀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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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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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基本称职
另附报原因情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