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身体权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第一部分: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包括了个人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
1. 个人身体权: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侵犯。
例如,未经允许的非法侵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2.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的健康。
例如,施加毒害、暴力伤害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 姓名权: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更他人的姓名。
例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虚假冒用他人姓名等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4. 肖像权: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保护权,未经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公开或者篡改他人的肖像。
例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肖像、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5. 荣誉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名誉,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他人的名誉。
例如,无端中伤他人、造谣诽谤他人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对人身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二部分: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和权益。
在民法中,财产权主要包括了财产权、利益权等。
1. 财产权: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例如,他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或者侵犯他人的财产。
2. 利益权:个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未经允许的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违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利益权的行为。
以上是对财产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每个人都将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民法中,婚姻家庭主要包括了婚姻制度、离婚制度、子女抚养权等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
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简论公民的身体权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我们常讲的躯体,它包括头、四肢、器官等等。
移植的器官如果和人体的其他组织合为一体,也就成为人身体的一部分。
假牙、假肢、人工心脏瓣膜等移植器官,如果成为人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应该属于身体,但如果常人就可以自由撤卸、安装,则不应属于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身体权,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第37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处均提及了“侵害他人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身体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那么什么是身体权呢?身体权指的就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就是要保持身体的完全、完整。
下面仅就身体权的特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及侵害公民身体权的法律后果等作一简要阐述。
一、身体权的特征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
身体是构成一个自然人的全部生理组织的总称。
即常说的人的肉体,它包含人天生的组织,亦包含因身体所需而植入体内,与人体成其不能分离的植入物或移植物,如移植的心脏、陶瓷的骨骼等。
2、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是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如公民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义务献血、死后捐献器官等。
当然这种支配权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的保护可以延续至公民死亡后。
公民死亡了,但身体的完整性不得被破坏。
如果根据社会利益确需利用身体,则必须依法进行。
否则就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302条就规定了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罪。
故侵害尸体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害身体行为的表现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是指侵害自然人身体的组织,器官,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的行为。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人身权

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职业能力测试答题技巧:古
代思想文化知识积累
事业单位行测考试中,考试需要掌握很多方面的知识内容,上一次我们针对古代的一些考试制度为大家进行了补充讲解,今天,我们就中国古代思想文化来为大家做一些讲解。
1.阴阳:古代思想家认为,一切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
他们用阴阳来解释自然界两种对立和相互测长的势力或物质,把阴阳交替看做宇宙的根本,同时将阴阳赋予道德属性,用阴阳来比附社会现象。
2.五行:古人把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看做构成万物的基本元素,以说明世界万物的起源为多样性的统一。
后人将阴阳说与五行说合流,提出阴阳五行理论,由此推测天体运行、万物生长和历史演变,有唯心主义色彩。
3.八卦:八卦是《周易》中的八种基本图形,即乾、坤、震、巽、坎、离、艮、兑,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
每卦又与多种事物相联系。
其六十四卦就是由八卦两两相重叠组成。
4.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古代的一种哲学思想。
古人强调天道和人道、自然和人为的高度统一,表达了一种追求人与自然的协调一致、和谐共存共生的思想境界。
【例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中国古代的五行学说认为,五行之间,相生相克,五行相克次序是:金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木,木克金
B.佛家的六根是指色、身、香、味、触、法
C.唐玄宗时期,中国社会出现了繁荣景象,被史学家称为“贞观之治”
D.《易经》中的八卦是指乾卦、坤卦、离卦、坎卦、兑卦、震卦、艮卦、巽卦
答案:D
【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shanxisheng/】。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人身权

自然人都享有哪些权利?你知道(zhī dào)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根底法律知识:人身权,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练习!公务员公共(gōnggòng)根底法律知识:人身权一、民事权利(mínshì quánlì)-人身权知识点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安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hūnyīn)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指公民(gōngmín)享有的生命平安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好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别人违法进犯的权利。
身体权与生命权、安康权亲密相关。
安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平安的权利。
安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根底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别人损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别离。
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声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进犯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奉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荣耀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机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别人知悉个人机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别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搜集、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别人个人信息。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身体权是什么

身体权是什么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要正确理解身体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
它由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组成,主体部分是人的头、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指如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二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构成。
另外,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即成功的移植,应为受移植人身体组成部分,他人不能再主张这些器官、组织的身体权。
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假牙、义眼、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等,如果它们已构成躯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般也应属于身体,但普通人(非专业医疗人员)可以自由装卸的除外。
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也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完整性。
任何人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公民身体权的侵害。
其次,身体权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传统上并不认为身体权中包含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只承认身体完整性不得破坏,不得将身体的组成部分予以转让。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法律伦理的进化,允许公民将属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血液、皮肤甚至个别器官转让给他人。
这种转让,正是体现公民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器官组织的支配权。
它表明,对于公民身体的上述器官组织,只有公民本人才享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其转让,如果他人违背公民自己的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身体的组成部分,就是侵害了公民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最后,要将身体权与健康权区分开来。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及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体权是什么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是⽐较多的,⼈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等。
⽣命权是⾃然⼈实施⼀切民事法律⾏为的基础权利,那么民法典的⾝体权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体权是什么依据民法典规定,⾃然⼈享有⾝体权。
⾃然⼈的⾝体完整和⾏动⾃由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三条【⾝体权】⾃然⼈享有⾝体权。
⾃然⼈的⾝体完整和⾏动⾃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他⼈的⾝体权。
⼆、侵犯⾝体权的⽅式1、对⼫体的损害。
⾃然⼈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体应依法给于保护。
但有些医⽣及法医在⼫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教学,擅⾃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发、⽛齿、髌⾻、耻⾻、胸⾻等)。
为达到⼀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
这些⾏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体权的侵害。
⼜如,利⽤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器官移植。
⽽有些地⽅却没切实争求犯⼈家属的意见。
⽆疑这也构成了⾝体权的侵害。
2、对⾝体组织的⾮法保留、占有。
公民⾝体权以⾝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所以,任何⼈(包括医务⼯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体完整性的⾏为都构成⾝体权的侵害。
3、对⾝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般认为,对⾝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认为其⾏为对⾝体全构成侵害。
⾝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同⼀。
⾝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术。
外科医⽣的⼯作,是以较⼩的代价换取患者的⽣命和健康。
绝⼤多数医⽣⾏医⽬的是崇⾼⽽正义的,但也有例外。
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术之⽅法或治疗之⽬的及施⾏过度,致侵害患者之⾝体者,乃属⾝体之侵害,⽽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
(一)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二)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三)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完整保持权
身体完整保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载体法.因此,身体权的首要内容就是身体完整的保持权法.
(二)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对身体组织的有限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的权利法.
四、身体权的处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