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国
消
家
费
信
信
用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债权法(2016)

B
出租 侵权 附合 K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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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债权法的法源
《合同法》(及若干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 法》、《拍卖法》、《民法通则》 关于债权的条款、《担保法》关 于保证与定金的条款、《消法》 中的大多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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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危险通知义务; 寄存人关于寄存物瑕疵或特殊性 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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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义务效力的强弱。 从时间上看:先合同义务、合同 义务、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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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债权法总论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结构
第一节 债权法的概念与法源 一、什么是债权法 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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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的世界:
买卖 A 房屋 维 修 返还 二、债权的特征 (一)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 (二)是相对权(对人权)
A 卖并交付 卖 B
复印机
C
(三)具有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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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平等性 例外:1.《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 (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 成立; 第10条(特殊动产):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2.《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占有— 登记—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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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法》113条:工资、抚恤、 补助金;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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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具有任意性 例外:《合同法》第53条、272条。
电梯公司 业主
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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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的主要形态: 1)交付物品; 2)支付金钱; 3)移转财产权; 4)提供劳(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 6)不作为,如禁止竞业的义务
德国债权法总论

德国债权法总论一、介绍德国债权法总论是德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它包括了债权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德国债权法总论的相关主题。
二、债权的权利和义务2.1 债权的定义和分类•定义:债权是债权人(creditor)向债务人(debtor)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分类: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权利性和义务性、债权人的主体等。
2.2 债权的主体•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具有债务责任的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债权的内容和效力•债权的内容包括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和获得赔偿等。
•债权的效力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如合法性、财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等。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3.1 债权人的地位•债权人享有合法的权益,拥有追索债务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有明确的权利保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要求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等。
3.3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德国债权法总论通过法定的规则和原则,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地位。
四、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4.1 债务的履行方式•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有限方式和无限方式。
•有限方式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无限方式是指债务人按照最好的方式履行债务。
4.2 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的履行期限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定期限来确定。
•债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完成债务的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3 债务违约责任•债务违约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务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并根据违约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一、 好意施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区分方法: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免除,侵权法上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
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
报酬请求权之决定(1)数人单独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初完成行为之人报酬请求权(2)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各有平等分受报酬之权利(3)数人共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按其应有份额,分配报酬通知的性质:是否构成“指定行为”的组成部分。
债权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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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其为相对权,具有相对性,指特定债权 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物权为绝 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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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特性
–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法相对。 –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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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的地位
–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
–
–
–
–
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 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 《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 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 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 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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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的行为。(《通则》第93条。) (一)构成 1、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包括多种表现形式。 (2)所管理之事务合法且非必由本人实施或经 本人授权才可办理的事务。 2、管理的目的是为他人利益。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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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债务:指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 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主要有如下情形:
债法总编

债权——总论合同法—总则分则侵权责任法第一章债权法概述*债权法?债法?——债权法,突出我国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罗马法→中世纪义务本位重在规范民事主体义务、身份、地位16世纪→19世纪权利本位20世纪→社会本位强调民事主体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是以权利本位为主体,以社会本位为辅。
债权法: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上的债权法:民法典中的债编或者有关债的单行法实质上的债权法:所有与债有关的内容特征:1 是财产法的一种,规范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最主要的是交易关系(物权主要规范归属关系,部分流转关系)2 是任意法因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债中以合同之债占债发生量的绝大多数,其余的是法律强制之债,当事人无自由意志。
3 债权法的内容不断更新,调整对象不断扩大4 权利救济法5 国际法趋势日渐明显债权法的地位:1 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 债权法是财产法3 在现代中,债权法取得比物权法更重要的地位,权利更被重视利用。
第二章债的概述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本质:1 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 债是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一种3 债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4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发生原因:6种1 合同设定变更及消灭法律关系2 债权——一般过错特殊侵权无过错(环境污染,医疗故事)3 无因管理没有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管理人尽适当管理义务受益人尽偿还和损失4 不当得利5 缔约上过失6 单方允诺债的的三要素: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均为特定人,均可为多数人客体又称为标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的概念: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区别于物权的标志):1 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请求权支配权变动权—形成权:单方即可产生变更消灭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抗辩权可能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变更消灭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的相对性规则(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债的相对性例外)主体相对债权人→债务人⏹内容相对债权人→债务人⏹责任相对第三人不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当事人之间承担责任债的保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违约责任不足以救济时可援引先违约责任制度——明知他人之间有合法债权关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务不得实施但是意然形式3 债权的存在有期限性4 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有排他性)均有效,但只能履行一个,其他承担违约责任5 债权具有平等性不以设定的先后顺序而有优劣之分。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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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称 为债的发生原因,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84条的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可 归结为两大类: 一是合同约定 二是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和侵权行为
一、合 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之债依据合同发生。合同为双方民事 法律行为,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第二,合同之债大多依据双务合同发生。 第三,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合同当事人的债权 债务关系有合同条款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 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思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条 款。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因侵权行为在特定的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 务关系,及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侵害人为某 种作为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或不作为如停止侵害;侵权人为债 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义务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履行 债务。 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于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行为人因违 反法律规定而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而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干预。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于侵权人的单方行为引起的,与受害人的 意思和行为无关。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构成条件、债的内容 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基础为侵权民事责任,它以财产责任为主, 但不限于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的给付主要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
三、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在,但极不发达。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 民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直到清末,清政府完成《大清民律 草案》(未公布实施),为后来的民商立法奠定了基础。 民国成立以后,民国政府以第一次民律草案为蓝本,在调查各省民事、 商事习惯,参考各国最新立法的基础上,于1925年-1926年先后完成民 法第二次草案各编。其中第二编改为“债”,具体内容也有所改动。 但因政治时局变化,也未正式施行。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我国 第一部现代债法《中华民国民法· 债编》。 新中国成立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以合同为主的债 法有所发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 而确立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不仅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均 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明确界定了债的含义。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定, 确立了诸如缔约过失责任、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规定,同时重视债 法的国际化趋向。
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 概念: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 权人和债务人。 特点: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 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的债权的内容也 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债权和物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3、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相容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 6、债权无追及性。 7、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第三节 债法的沿革
一、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革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为债务法,第八表为伤害法。查士丁 尼国法大全更是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和准 不法行为之债。古雅典执政官梭伦改革时期,法律上已有自由之债和 不自由之债。 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在合同之债方面,契约自由上升为合同法最 基本的原则。在侵权之债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将侵权行为与犯罪 行为严格的区分开来,并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 期间,债法也得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获得完善,《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的债法都普遍地 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列为债的发生根据,并对各 种合同之债有详细的规定。同时,除民法典之外,不少国家的商法典 中也涉及票据、保险、海商等商事合同的规定。 进入20世纪以来,在合同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各种标准 合同大量出现,诚实信用、缔约过失、情事变更等债法理论在债法中 得到体现,合同法得到了丰富,并且债法出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向。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立法上开始出现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债的变更
一、债的变更概述
从广义概念上说,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债的 内容基于一定得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是债的法 律关系局部改变。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债的内容 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是指不改变债的 内容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包括债权让 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狭义上债的变更是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不改变 债的主体前提下,债的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节 债法的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 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但债法作为规范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并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作用。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四、根据债的独立性所做的分类
根据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之间的相互效 力,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第一节 债的发生 第二节 债的变更 第三节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人之 间的原始产生。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特定的当事人根据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原始 法律关系,称为债的发生;二是已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有新的当事人承受而在新 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称 为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
(二)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 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与债 权相对应,共同构成债的关系。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习惯上又被称为债的标的,是指 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债的客体, 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债 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的给付;二是认为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关系所围绕之发生的物、 行为或智力成果。
第四节 债法的体系与体例
债法的体系和体例主要是针对形式意义上的 债法即成文法典化的债法而言。 债法体系是指债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 债法体例是指债法的编纂体例或结构形式。
第2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 关系。我们《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市按照合同 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被认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实现某种特 定利益的信用手段。债是建立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实质并不是直接带给权利主 体某一财物,而是使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特 定的行为,因而债法强调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第1章 绪 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债法的概念 债法的特征 债法的沿革 债法的体系与体例
第一节 债法的概念
债法可作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仅指有关债的法典或民法 典中的债编,前者如瑞士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第二 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 民法典》第三编“债权”。 广义的债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有关债的法典或民法 典中的债编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 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 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 性文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典中的一编或者单行法 的形式;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 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受害人和管理人之间 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应尽妥善管理的义务,有权请求受害人 偿付其因管理事务而指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第一,无因管理之债是因为管理人的善意的管理行为引起的,无因 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无需以意思表示为成立的条 件。 第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构成条件、给付内容 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应以推定符合本人意思和利益为条件, 不法无因管理不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不以无因管理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为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本人利益而事 实的管理行为的,同样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长生无因管理之债
五、其他发生原因
在一些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判例和学说中,缔约过失、 当事人的单方允诺也被认为是特殊的债的发生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 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 能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因 缔约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为自 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 如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项等。
二、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源 在18世纪以前,英国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主要 是判例法,成文立法极少。19世纪中叶以后,英 国有关债法的成文法规增加,先后制定了一批成 文单行法。 美国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判例也是其债法的主 要渊源。但20世纪以来,美国也先后制定了一批 成为单行法。此外,美国法学会主持完成的多部 “法律重述“也具有高度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