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关于如何规范基层药械广告发布行为_0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引言广告是市场营销中的必要手段,但在医疗领域,广告需要更严谨的管理,以保证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而制定的法规,下面就它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法规内容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
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推广资料以及支持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活动,但不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宣传。
广告主体药品广告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广告代理机构。
广告准备广告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发布广告。
广告应以药品的属性和疾病的明确防治目的为主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迷信等内容。
广告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广告发布标准。
广告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准确、真实、明确、科学,且不应涉及疾病治愈、保证疗效、追求过分美好的描述。
药品广告还应该标注使用说明、禁忌症、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广告媒体药品广告的媒体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对广告内容负责,并在广告中标注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使用说明等信息。
广告审查药品广告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广告,需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相关措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药品广告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履行立即停止发布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尽快改正错误。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论药品广告是药品营销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管理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为药品广告发布和管理提供了标准化的规范,有利于保障广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范文

违法医药广告整治行动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医疗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药广告的违法问题。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宣传各种虚假的疗效和保健品,误导消费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有关部门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整治违法医药广告。
二、整治目标:1.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杜绝不合法、虚假的医药广告;2.加强医疗广告监管,规范医药广告市场秩序;3.提升人民群众对医药广告的辨识能力,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三、整治措施:1.加强立法法规:(1)完善医药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药广告发布和传播行为;(2)加大对医药广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2.加强信息平台管理:(1)各大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医药广告审核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2)对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平台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关闭账号等。
3.加强监管力度:(1)设立医药广告监督部门,负责对医药广告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广告立即进行查处;(2)建立医药广告投诉举报平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
4.提升人民群众的辨识能力:(1)加强医药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正确医疗知识的了解程度;(2)开展医药广告辨识技巧的培训,教授人民群众如何辨别虚假医药广告;(3)加大对违法医药广告的曝光力度,警示人们远离虚假广告。
四、整治方案的实施:1.加强宣传:(1)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医药广告违法行为的认识;(2)利用社区、学校等场所展开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辨识能力。
2.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1)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把关广告审核程序;(2)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举报违法行为,共同推动医药广告整治工作。
3.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1)医药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严查医药广告违法行为;(2)及时发布曝光违法医药广告的信息,警示人们避免被误导。
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行为。
第三条药品广告必须遵循诚实、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二章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药品广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的名称;2. 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3. 医学专家等人员的介绍必须真实可靠;第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 医学尚未证明的疗效或保健功能;2. 药品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明确提出警示;3. 与无关药品的比较宣传;4. 含有明显错误或难以理解的文字或图片;5. 含有过度的赞扬、虚假特效或夸大宣传语。
第三章药品广告的发布和监测第六条药品广告应当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广告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布前的药品广告行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条药品广告的文案和形式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已经投放的广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正。
第十一条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广告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发布者的备案和监管、广告内容审核、监督检查、违法惩处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户外等媒体传播的宣传、推广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者指在广告传播媒体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个人、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广告传播媒体指在广告传播领域内提供广告发布功能的媒体机构和平台。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分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两部分。
第二章监管机构的职责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医疗器械广告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广告传播媒体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广告传播媒体具备合法、规范广告发布条件。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核,要求广告内容真实、科学、合法,不得夸大宣传、夸大疗效,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传播媒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并将其列入“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三章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批准,方可在广告传播媒体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者在编制医疗器械广告前,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者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申请的备案批准事项、要求进行广告内容创作。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合规指南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合规指南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广告宣传对于企业来说愈发重要。
然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涉及产品安全、医疗道德等多个方面,必须遵守一系列法规和规定,以保证信息准确、真实传达,并确保公众和患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合规的指南,以帮助企业规范广告行为。
一、法律法规1. 《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迷惑性的信息。
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的功效、安全性等信息必须有相关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作支撑。
2.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发布要求。
包括广告内容的准确性、信息传递的科学性、广告语言的规范与负责、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在制作和发布广告前,应当仔细研读该标准,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二、基本原则1. 信息准确与真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确保所传递的信息准确、真实。
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产品特点、功效以及使用范围等必须以科学依据作支撑,并且遵循客观、全面、中立的原则。
2. 互联网广告的特点与规范互联网广告是当前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重要形式。
企业在互联网广告中应当明确标识广告的真实性,并遵循合规的监管要求。
同时,要注意防范虚假医疗信息传播、保护用户隐私等问题。
三、广告内容规范1. 产品宣传内容要准确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应当准确传递产品的功能、特点、适应症范围等信息。
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使患者对产品的疗效产生误解。
2. 临床验证与科学依据医疗器械的宣传必须以科学数据与实验证据为依据,不得以随意臆断或个别案例作为依据。
广告中应当标明产品的科学依据并提供相关的临床验证数据。
3. 风险告知与警示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必须充分告知患者并准确描述其风险与副作用。
企业应当在广告中加入风险提示或警示语,并在必要情况下提醒患者咨询专业医生的意见。
4. 医疗器械分类与准入信息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的规定,并遵循准入许可的规定。
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二)未经批准发布的;(三)含有虚假或者夸大宣传医疗器械功效的;(四)含有医疗机构的介绍和宣传内容的;(五)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民族风俗的内容;(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三)宽严相济,教育为主;(四)科学监管,技术支撑。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主应当明确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二)广告主应当如实介绍医疗器械的功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三)广告主应当说明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人群等;(四)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五)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注册号等信息;(六)广告主应当标明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未经验证的医疗器械信息;(二)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功能主治;(三)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疗效;(四)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应症;(五)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用法用量;(六)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七)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禁忌;(八)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九)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适用人群;(十)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禁忌人群。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暂行办法 规范“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暂行办法规范“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药品方面,《办法》称,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方面,《办法》指出,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疗功能,并且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此外,《办法》还提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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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规范基层药械广告发布行为近年来,整治违法药械广告的规章、文件等如同雪片般飘来,但在县、市一级媒体,收效并不大,究其原因,大家心里有本明白帐。
在基层县这一级的媒体上刊播的此类广告,大多都是以普通老百姓为形象作证明。
这些药械广告设计当事人,选择指定的都是交通区位优越、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零售药房,通过高额的利润空间、单线经营模式进行销售。
面对这些情况,如何规范药械广告,笔者认为,从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建设入手,可以促进药械广告的规范。
首先,从思想意识形态予以重视。
工作的开展,认识很重要,要想把违法药械广告整治好,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
药品经营企业主要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上获利才是唯一的途径,按照市场调控,自负盈亏。
在这样现实的情况下,他们会不择手段来赢得利润,维持生计。
然而,赚钱是其行业特点,但不能丢掉人性、忘掉本质,这样做绝对不容许,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一定的责任。
做广告的这些药械经销商掌握零售行业特点和业主的思想动机,以提供进店费、营业员工资等为条件进行诱惑,谋取高额回报。
药品经营企业业主同样是社会成员之一,不能离开组织,同样需要经常性的教育和学习,如果脱离了组织,脱离了学习、脱离了政策引导,同样会做出违背人民群众意愿的事情。
几年来,我们每半年召集、组织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业主,特别是有发布药品类广告的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活动,邀请医药专家、部门领导讲解正确用药知识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正确引导,加强他们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方面的教育,熟知行业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认真传达、学习新发布的法律法规知识、规范性文件精神,并将各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布置与通报。
其次,将药械广告监测工作融入到日常监管之中。
广告监测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从日常生活中去留心、发现,并且要号召广大老百姓提供线索。
县级媒体的广告药械类,若不经过药品零售企业这门槛,很难取得老百姓的信任。
如果按照正规的渠道进行操作,加之昂贵的广告费,各方利润都很少。
根据广告的监督管理权限,县级药监部门只有监测权,没有处罚权,且要采集好证据,并将收集好的相关证据移交给广告监管部门,手续繁琐且慎之又甚,俗话形容“吃里不讨好”,结果意义不大。
为此,我们依据《**县药品(连锁)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制定了《**县广告药品指定经营企业信用评比办法》,分为否决项十五项和评分项(百分制)十四项,分别发至辖区各涉广药械经营企业,每年年末组织审评。
对通过审评企业“aa信用企业”a年度累计并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实现无否决项的同时评分项90分以上。
只有将药品广告监测工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相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管文书、市场稽查文书与企业信用档案两档并一档,有利于现场评审与档案核实。
与此同时,对未通过信用评审的企业,实行人性化办法,并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县局负责组织举办为期一周的继续教育,制定周密的教学课程,让他们系统学习法律法规、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操作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等,经费由参加学习人员共同承担。
这样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企业也没有理由不接受,促进了行企和谐发展。
第三,采取约谈的形式,规范经营行为。
所谓“约谈”是指对辖区内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前,将原药品广告剧本摄录下来,制成光盘或录音带,以此为依据,药品市场监管人员约请当事人面谈。
对于发放宣传单、宣传品等其他手段的药品广告,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广告监测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也要约谈。
首先,通知广告设计当事人、指定经营企业,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次,约谈时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其中一名单位领导参加,并邀请本单位聘请的部分社会监督员参加。
由社会监督员、广告设计事人、指定企业负责人、广告监测人员共同观看其违法药品广告录像,并审核纸质材料,当面指出广告画面、配音以及提交材料中具体发现的违规问题,帮助其校正不正规用语和画面,并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最后,也要听取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同时,参与观看人员共同在《药品广告监测登记表》上签字。
约谈程序履行后,市场监管人员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继续进行监测。
如果依法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将不予行政处理;反之,对于拒绝履行整改的广告设计当事人,则执行《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通过约谈,系统的给广告设计当事人一次深刻教育,同时也给了经营企业一次深入学习机会,只有这样他们才充分认识到我们监管部门是动真格的,使广告设计当事人不得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同时,通过约谈形式,也架起了“做药人”与“管药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堵住广告药品终端销售违法可乘之机。
第四,市场稽查,逆向取证,有效遏制违法药械广告。
县级媒体的广告品种,其渠道往往由厂方、药品代理商、零售企业三方相互勾结与配合,手段非常隐蔽。
每个广告品种在指定的药房基本上只有几盒或样品,他们的经营方式是派员站在药房门口守侯患者咨询,如果要购买马上有人送货等方式经营,如果有检查的来,他们就以顾客身份乘机溜走,从药房入手很难发现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我们利用他们违法广告上作证明的患者为突破口,找到该患者,将其在使用的药械进行登记、做好《调查笔录》,再回到指定药房进行核实,跟踪追查此批号的规范记录,这样的举措,企业违没违法,自然就暴露出来。
在市场稽查中,经常对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跟踪走访,增加检查频次,对瞒而不报或消极对待的予以从重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录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进行市场稽查抽检,多批次进行抽检,从质量上寻找突破,对广告药品质量问题同样录入不良信用档案,不但企业受到处罚,还要被折牌。
通过这些强有力的措施,扼制药品广告泛滥势头,经营企业就不会与监管部门较劲和打游击战了,对再次参与广告药品销售打了疑问。
第五,注重知识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食品安全知识“三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将药品安全知识宣传长抓不懈。
将滥用药品导致的严重后果、正确用药的途径、违法药品广告特点等为重点,增加现场咨询频次和范围,提高老百姓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类虚假药品广告。
同时,邀请那些被虚假广告所欺骗的老百姓以身说法,面对面的进行交流。
跟踪报道因误导导致病情加重、不良反应等情况,真正暴露虚假药械广告的真实面目,扩大社会影响度。
药械广告发布是药械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这部分虽然占的比例很小,但社会影响力大,要环环紧扣、步步为营。
同时,要以整治违法药械广告指定企业为切入点,将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食品药品民生工程相融合,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用药用械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设计,给人以创作的冲动。
在画家眼里,设计是一幅清明上河图或是一幅向日葵;在建筑师眼中,设计是昔日鎏金般的圆明园或是今日一塑自由女神像;在电子工程师心中,设计是贝尔实验室的电话机或是华为的程控交换机。
凡此种种,但凡涉及设计都是一件良好的事情,因为她能给人以美的幻想,因为她能给人以金般财富,因为她能给人以成就之感,更为现实的是她能给人以成长以及成长所需的营养,而这种营养更是一种福祉,一辈子消受不竭享用不尽。
我就是以此心态对待此次《电子技术》课程设计的,所谓“态度决定一切”,于是偶然又必然地收获了诸多,概而言之,大约以下几点:一、温故而知新。
课程设计发端之始,思绪全无,举步维艰,对于理论知识学习不够扎实的我深感“书到用时方恨少”,于是想起圣人之言“温故而知新”,便重拾教材与实验手册,对知识系统而全面进行了梳理,遇到难处先是苦思冥想再向同学请教,终于熟练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而且领悟诸多平时学习难以理解掌握的较难知识,学会了如何思考的思维方式,找到了设计的灵感。
二、思路即出路。
当初没有思路,诚如举步维艰,茫茫大地,不见道路。
在对理论知识梳理掌握之后,茅塞顿开,柳暗花明,思路如泉涌,高歌“条条大路通罗马”。
顿悟,没有思路便无出路,原来思路即出路。
三、实践出真知。
文革之后,关于真理的大讨论最终结果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自从耳闻以来,便一直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生成的教条。
时至今日,课程设计基本告成,才切身领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明晓实践出真知。
因为在教材上,数字钟不过是由计数器和译码显码器组合而成,也便不以为然搭建电路图,结果电路出现诸多问题,譬如短路开路,ewb中引脚悬空即为低电平,现实中引脚悬空呈现大电阻特性即高电平,不为则不知,无为则无知,实践出真知。
四、创新求发展。
“创新”目前在我国已经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地位,足见“创新”的举足轻重。
而在dvd产品上市之初及以后相当长时间内,由于核心技术受制于国外,原本前景看好的国内市场却使国内dvd生产商无利可图或图的仅仅蝇头小利,只因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使用国外专利技术,每台售出总要交付高额专利技术使用费。
因此,我们要从小处着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课程设计中不忘在小处创新,未必是创新技术,但凡创新思维亦可,未必成功,只要实现创新思维培育和锻炼即可。
五、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至善至美,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但是,不从忘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换种思维方式,去恶亦是至善,改错亦为至美。
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我们不断发现错误,不断改正,不断领悟,不断获取。
最终的检测调试环节,本身就是在践行“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知行观。
六、学海无涯,学无止境。
尽管课程设计是在期末才开始,我们的教材学习完毕,掌握许多知识,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理解领悟不到位,由于对555电路相关章节未能掌握以致用到秒脉冲产生电路无法自行设计,只得参考其他文献,在ewb中试行操作,逐步摸索。
此外,定时电路原采用蜂鸣器报警装置,在计算机仿真模拟过程中,由于不明原因,蜂鸣器一旦响起,无论ewb中开关控制,还是计算机静音,都无法关闭响声,时至设计将近尾声尚未查明原因,暂且用光信号作为输出,希请老师将来指教一二。
彻悟学海无涯只有苦来作舟,学无止境只有书来作伴。
综上所述,课程设计诚然是一门专业课,给我很多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上的提升,同时又是一门讲道课,一门辩思课,给了我许多道,给了我很多思,给了我莫大的空间。
至于建议,一言以蔽之,大学教育当如此。
高一学生工作的心得体会机制构建,习惯养成——谈高一学生工作的心得体会:本学期按照学校的工作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班主任工作方案,并在工作中做到切实落实,灵活处置,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一日常规,宿舍内务、纪律,两操,教室纪律、卫生,宣传,学习和各项活动等方面都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但也出现不少问题,因此深刻体会到班级管理是非常地困难,可以说因素众多,错综复杂,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可套用,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现在的孩子思想很复杂,也很有个性,做好他们的工作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