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201X)高行终字第209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2018年(201X)高行终字第169号-word范文 (3页)

2018年(201X)高行终字第16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卡罗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里昂市昂布卢瓦•库尔杜瓦广场。
法定代表人让•皮埃尔•勒费沃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军,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953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法国)卡罗公司(简称卡罗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5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1X年4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卡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军、夏志泽,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华、王伟艳,原审第三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月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卡罗公司是00303004.0号“电吹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显示吹风机手柄的背面分布有点状图案,而在仰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上的对应部位均没有点状图案(见附图)。
2018-2019-(201X)高行终字第52号-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2019-(201X)高行终字第52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5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通,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美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李渤,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鹤,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西苑B3一层一、三、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锦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长富,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通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1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1X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邵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苏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美菊、余心蕾,原审第三人李渤的委托代理人宋鹤,原审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简称伟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长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邵通是“计算机硬盘读写控制装置”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X年6月30日,李渤以本专利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最新】(201X)高行终字第89号word版本 (4页)

【2018最新】(201X)高行终字第89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8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财铸,男,瑶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欧岚,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杨财铸因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7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杨财铸,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欧岚、王伟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财铸于201X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21世纪版教学用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申请),申请号是02252327.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于201X年1月9日作出驳回本申请的决定。
杨财铸不服该驳回决定,于201X年3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X年7月4日作出第886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865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杨财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教学用书的某些纸张书页上印有广告信息板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纸纸质工具《21sj-教学用书》,其特征在于在现行教学用书的纸张书页上除只印有教学板块之外,某些纸张书页还兼印有教学板块和广告信息板块,某些纸张书页还只印有广告信息板块。
【推荐】(201X)高行终字第126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推荐】(201X)高行终字第126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FALMER INVESTMENTS LTD.)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宗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FALMER INVESTMENTS LTD.), 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士拉岛路镇威克汉岛I欧玛荷吉大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绮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双喜(佛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罗岗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巨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宗任、程强,被上诉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雄杰、徐静,原审第三人双喜(佛冈)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双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巨厥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8-2019-(201X)沪高刑终字第138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终字第138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终字第1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终字第13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村XX庄XX户,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乙之祖父。
上列两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某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 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县XX乡XX村X组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某丁,听取了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工作情况》,证人张某某、陆某、周某、韩某、李某、袁某、李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丁于XX年XX月XX日晚11时许,与周某、陆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至上海市XX区XX新镇XX。
【最新2018】(201X)高行终字第519号-word范文模板 (7页)

【最新2018】(201X)高行终字第519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华云大厦1505。
法定代表人肖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水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新创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天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和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海光应用化学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三条营3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财,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市亚邦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
2018-(201X)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X)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集团)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本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33号201室房屋的原权利人为万邦集团。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图纸的记载,该房屋系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201X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发现上述房屋登记有误,于同年12月22日向万邦集团发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通知万邦集团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更正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登记册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
因万邦集团未前往该处办理更正手续,市住房局、市规土局于201X年2月23日依职权予以更正,将上述房屋权利人由万邦集团更正为万邦都市花园全体业主。
万邦集团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住房局、市规土局将龙阳路1880弄33号201室房屋权利人由万邦集团更正登记为全体业主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市住房局、市规土局立即恢复登记万邦集团为上述房屋的权利人。
原审认为,市住房局、市规土局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2018-(201X)高行终字第108号word版本 (6页)

2018-(201X)高行终字第10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高行终字第10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东南村兴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立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婷,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周舟,女,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广州金伯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卡力思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13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卡力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奇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立红、刘国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婷、程强,原审第三人周舟的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糖裱花的填充式棉花糖”、专利号为201X201X3459.4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周舟。
针对本专利,卡力思公司于201X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最新】(201X)高行终字第209号-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高行终字第20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高行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安置区东华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瑞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嘉陵,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智航,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万宝冷机集
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祝家村交界岭99号(2、3、4、5幢)。
法定代表人楼月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卢文成,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杭州星帅尔
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万宝冷机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
1441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3月24日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万
宝冷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嘉陵、黄智航,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佳、刘妍,原审第三人杭州星
帅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星帅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卢文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星帅尔公司系名称为“压缩机热保护器”、申请日为201X年8月1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
201X年1月25日,万宝冷机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等证据。
专利复审
委员会于201X年6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X年9月13日做出
第104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496号决定),以附件1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