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模式
保姆做饭时被烫伤,属于工伤吗

龙源期刊网
保姆做饭时被烫伤,属于工伤吗?
作者:
来源:《职业》2010年第11期
Q:我家的保姆不久前在做饭时不小心被烫伤了。
由于伤势较严重医疗费较多,她要求我们
支付医疗费。
但是我们认为是她自己不小心烫伤的,可以申请工伤待遇,而不应找我们赔偿。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如何处理呢?
单女士
A: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因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所请的保姆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并且是受家政服务公司的派遣到雇主家中工作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你家保姆在工作过程中因不小心被烫伤属于工伤的范畴,应当依法
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家政公司或者由保姆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你家保姆是经中介机构介绍去的,或者是自行找到雇主家的,那么就与雇主家形成了雇佣关系,相应的,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受伤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有关“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你家保姆是可以向你们要求给予赔偿的。
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论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

论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发布时间:2022-04-11T10:35:13.221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月上作者:李伟忠段沁娴刀妲娜周江[导读]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三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家政服务业作为一个从业人员众多、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国内服务业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许多问题,阻碍了国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家政工作者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庞大群体。
为了吸引更多失业人员进入家政服务业,有必要在工资、休息、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方面建立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家政工人。
墨江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李伟忠 665000墨江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段沁娴墨江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刀妲娜普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周江摘要: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三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家政服务业作为一个从业人员众多、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国内服务业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许多问题,阻碍了国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家政工作者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庞大群体。
为了吸引更多失业人员进入家政服务业,有必要在工资、休息、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方面建立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家政工人。
关键词:家政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一、引言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快节奏的生活和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使许多人无法料理家务。
越来越多的家庭需要家庭佣工帮忙做日常家务。
在不断增长的需求下,国内产业发展迅速。
家政工人在照顾儿童、老人、病人和家庭事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种家庭的欢迎。
对家政工人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国内服务业在提供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家政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对其工作价值的严重低估。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为进一步保护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得到相应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三)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四)其他由国家规定的人员第四条工伤保险的金融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比例的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第五条职工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工伤:(一)工伤(二)职业病(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遇险事故受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的工伤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医疗服务(二)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三)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和职业培训(四)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工伤津贴(二)医疗费用(三)康复费用(四)丧葬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六)工亡补助金第十二条职工的工伤鉴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职工有权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欺诈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康复、丧葬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关于工伤保险政策的汇编。
首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谁工作谁包保”。
在我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劳动者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本医疗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康复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康复费用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的一次性伤残金。
再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行业根据其危险性和损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费率档次,费率越高,风险越大。
因此,对于风险较大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较高。
最后,工伤保险还包括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两个重要环节。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的工伤原因、工伤性质等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评定是对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和工伤残疾等级进行评估的过程,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
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证之一。
家政工工伤保险问题理论研究

若家政公 司招纳家政工作为其职工,其不仅 需 要为家政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还要承担较高的法 律责任,这无疑加重 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加之我国 目前的市场环境不太成熟,因此员工制家政公 司在 我国存在较少,其更多的是 以中介机构的形式存在。 因此在我国,相 当份额 的家政工是游离在劳动法的 保护网之外的,其在工作 中遭受意外伤害实践中又 是如何解决的呢?实际调研走访之后作者 了解到 , 目前我国实践 中解决家政工工伤的问题存在四种做 法:第一种做法,适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确认 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法律关系,雇 主对家政工工作过程 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无过错 责任,即只要确定家政工是在为雇 主工作过程 中受 到的伤害 ,无论家政工是否有过错 ,雇主均要承担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1 0 — 2 3
介机构并不作为合 同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 ,该模 式下 雇主承担的责任和 自 雇型模 式下雇主承担的责任一 样,都是传统 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只不过参与者的 增加使得权利义务关系也渐变复杂,中介机构对家 政工、户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与义务。 ( 三 )员工制 家政 工模 式下 户主 与 家政公 司的 责任 员工制家政工是指,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 动合 同,家政工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 ,由家政公 司 将 其 派遣 到 户 主家庭 服 务 的家政 服务 模 式 。该 项模 式下,家政工与家政公 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家政 公 司与户主之 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家政工与户主 之 间没有直接 的法律关系,家政工只与家政公司签 订劳动合 同,并不直接与户主签订任何合同。员工 制家政公 司对作为其职工的家政工承担着劳动法赋 予的责任与义务。此时根据 ( (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户主作为接受派遣 的一方,对家政工,与家政公 司 承担 连 带法律 责任 。
工伤保险分几种

工伤保险分几种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使工作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经济保障。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工伤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的几种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一、按参保主体划分根据参保主体的不同,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企业工伤保险:由企业为其雇员投保的工伤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并为其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2.个人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的工伤保险,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按保险待遇划分根据工伤保险提供的待遇不同,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基本工伤保险:提供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丧葬费等基本待遇,基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补充工伤保险: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或自身购买的额外保险,提供基本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补充赔偿。
三、按保险责任划分根据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同,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全保全免型工伤保险:对所有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给予保险赔偿,无论责任归属于谁。
2.指定型工伤保险:对特定工种或特定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给予保险赔偿,只承担特定责任。
四、按保险期限划分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长期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通常适用于固定雇员的长期劳动关系。
2.临时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通常适用于短期工作或临时雇佣的劳动关系。
五、按区域划分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工伤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城镇工伤保险、农村工伤保险等。
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可能存在差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
总结起来,工伤保险根据参保主体、保险待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以及地理区域等因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无论哪种类型的工伤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时的权益,为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护。
工伤保险类型

工伤保险类型工伤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定的资金列入统一规划,为用人单位员工(除国家规定以外)在工作期间或工作与工作有关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保险赔付,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和恢复生活。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类型。
首先,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工伤保险可以分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的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代缴保险费,为企业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而城镇居民工伤保险适用于城镇非全日制就业和自由职业人员,包括无业人员、农民工和退休人员等,由居民个人缴纳保险费,为居民提供工伤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根据赔付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基本工伤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
而补充工伤保险则是在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以增加赔付金额和保障范围。
补充工伤保险可以提供更高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更高的伤残赔偿金金额以及补充的伤残津贴等。
再次,工伤保险根据赔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额工伤保险和比例工伤保险。
定额工伤保险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赔付金额的保险形式。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等都有一定的标准赔付金额。
而比例工伤保险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和赔付比例来确定赔付金额的保险形式。
一般来说,工伤津贴的赔付金额为工伤职工的工资的一定比例。
最后,工伤保险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和性质来区分。
例如,包括国有企业工伤保险、私营企业工伤保险、外资企业工伤保险等。
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可能在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上有所不同,以适应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需求。
总结起来,工伤保险的类型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工伤保险;基本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定额工伤保险和比例工伤保险;以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

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是指在家政服务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案例与总从业人员的比例。
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是衡量该行业工作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对于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工作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作环境复杂。
家政服务往往是在客户家庭中进行,工作环境因此会受到客户家庭的影响。
有些家庭环境较为狭小、拥挤,家具摆放不合理,地板潮湿等问题,给从业人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尤其是在进行家居清洁、墙壁装修等工作时,存在高空作业、化学品使用等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和工伤事件发生。
其次,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相对较低也是导致家政行业工伤比例高的原因之一。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培训程度参差不齐,有些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对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了解不足,容易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
同时,一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对于工作中的潜在危险没有足够的警觉性,缺乏正确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也容易导致工伤事件的发生。
再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长时间工作和过度劳累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工伤比例高的原因之一。
家政服务工作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大的体力,且工作时间往往不固定,有时需要应对突发情况,如客户的突发需求或突发事件等。
从业人员在长时间的工作状态下,容易出现疲劳和精神压力过大的情况,不仅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也增加了工作中因疲劳而导致的事故和工伤的风险。
为解决家政行业的工伤问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其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确保家政服务机构和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对家政服务工作环境的检查和整治,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降低工伤事件的发生率。
总之,家政行业的工伤比例较高是由于工作环境复杂、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相对较低以及长时间工作和过度劳累等原因综合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模式
(一)立法确立模式:修改劳动法,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范畴等
《劳动法》将是家政工人工伤的权利调整范围之外的理解实际上是人为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则。
然而,有效保护家政工人的劳动权利和长远来看,《劳动法》应该是一个单一的一章,将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界限。
在家政服务业,家政工人从事家政服务和《劳动法》规定的“家政劳动”在劳动中有很大的相似性,完全是孤立的。
有关法律问题有许多条款不适用于家政工人,因此,目前家政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可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一章,并专门为国内服务劳动工伤救济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为更好的保护家政工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基于家政工人工伤救济权利和其他特殊条件,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条款组合;修改《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殊规则”在“家政行业”,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结合。
在立法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特殊短期对策和匹配。
例如,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并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家政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家政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的宣传。
1本文认为,如果使用单独的立法模式,发展“非正规就业法”,将是家政工人完全排除劳动法保护范畴,难以专注于国内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工人和家政工人属性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匹配。
如果劳动法立法模式,将难以覆盖家政工人就业权利,工伤医疗救助和一系列权利保护模式和家政工人和家政用户可以调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处理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劳动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家政工人和雇主民事雇佣关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家政服务资格认证模式:推行家政工人资格认证
制定家务服务员劳动权益法,不是对现行劳动基本法完全照搬,而是在能实现家务服务员与其他劳动者公平保护、同等对待的不做规定,如组织、参与工会、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最低工资等。
而应特别规定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与现行劳动基本法律的不同之处: 一是特殊的劳动基准规则。
包括家务服务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解雇保护、免遭虐待和骚扰及强迫劳动、政府的职业培训职责、劳动监察程序等。
其中,家务服务员劳动时间不能与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持平,特别是立法面临着差别规定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挑战。
家务工作场所为家庭这一特殊性,为劳动监察程序与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定一些前置程序,如家庭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劳动监察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特殊的劳动保险规则。
工伤保险的交付对象、交付方式、交付主体、交付程序、工伤赔付程序、补偿内容均要做一定的
1李艳梅:《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分析与规范化建设》[J],《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7期。
调整。
三是特殊的集体劳权规则。
由于家务服务员工作场所的分散和雇主力量分散导致双方的结社权及谈判自由均不易实现。
目前,一些地方组织了家务服务员行业工会,但并未组织雇主协会,工会起到的是与社会对话的作用,而不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团体之间的协商、谈判。
所以,家庭雇主联合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在家务服务立法中需要特别考量。
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分别立法和逐步立法,并且在由国务院制定《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的方向下,将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家政工工伤权益的目的。
(三)单位创设模式:将家政企业和家政中介公司认定为单位
家政公司不同于其他行业,家政公司负有人事保障责任。
家政公司应当保证如实陈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力所能及的身份审核,并保证家政服务双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家政公司保证家政雇主无故意伤害家政工的记录;若雇主家中有患传染病的成员的,能够提供防止家政工被传染的有效措施;若雇主家中有患精神病的成员的,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家政工受到伤害,以确保家政工在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如果因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损害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从源头起到保护性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的调整力度,使其成为家政工人权益的保护伞,而不是各种侵害的始作俑者。
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国内,总的趋势都倾向于所有的家政工人应该通过家政服务公司就业,在理论上这不仅有利于家政行业的统一和规范也有利于家政工人利益的保证,但是,在实践中却绝非如此。
在我国,尽管对家政公司的成立设定的门槛较高,但已成立的家政服务公司却常常不合法经营,因此,应该借鉴现有企业的先进经验,创新家政公司企业化运作模式,合法化经营。
四川省小蜜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异常和顾客怨言处理体系”在家政行业中实属首创,是创新“家政服务流程化管理”模式的典范。
规范、合法运行的家政服务公司是家政工人实现体面劳动的前提,因为,社会资源和法律关怀总是难以映照到每一个处在“深闺”背后的独立个体,只有把他们集中起来进行保护、提升和规范才是最实际的办法。
因此,加强对家政服务公司的规范监督,促使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保障之一。
(四)构建预防、补偿、康复的“三位一体”制度体系
目前在我国工伤保险仍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还处于不成熟的制度探索和试点阶段。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方面所投入的资金仍然占工伤保险基金比例的支出比较低。
而在国外的发达国家,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方面所投入的资金占有工伤保险基金的很大比例。
目前我国也已开始重视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积极向国际化接轨。
而构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
系的主要任务是在完善工伤补偿基础上,强化预防与康复工作。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法律地位上肯定工伤预防的重要性。
需要出台关于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方面专门法律规定,从而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次要保证预防与职业康复的资金。
可以建立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专款基金,专款专用,鼓励开展工伤预防与职业病防治的科研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培训,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提高工伤预防与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性。
再次要通过推广职工劳动医疗服务,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体检、特种工人体检等手段,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
最后要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投入,增加职业康复等医疗机构,构建职业康复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康复的配套政策建设,为职业康复工作打好基础,形成完备的工伤康复有效管理运行体系。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职业康复的相关支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畴,并适当调整职业康复的内容和待遇水平,促进职业康复工作的发展。
通过对工伤的补偿、预防及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各方面的基金投入,可以更好的利用工伤保险基金,达到基金的合理利用,以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