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情况的通报-赣府厅字[200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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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3施行日期2003.07.23文号赣府厅字[2003]66号主题类别中等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情况的通报(2003年7月23日赣府厅字[2003]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重大决策。
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省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非常重视,2002年4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200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按‘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
”2002年9月,省政府主要领导又批示强调,全省各县(市、区)必须在省政府确定的期限之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从目前各地上报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绝大部分县(市、区)已按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行。
到2003年3月为止,全省99个县(市、区)已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91个县(市、区)已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上收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97个县(市、区)已经全部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赣府厅字〔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就业压力加大的风险,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一)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
各地各高校要广泛收集当地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工程用人需求,筛选优质用人单位和岗位,分学科、分层次、分行业向高校推送岗位信息,组织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位;对与高校共同举办的招聘活动,及时兑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高校要拓展岗位信息来源,摸清毕业生就业意愿,开展就业指导;定期走访园区企业,邀请企业参加高校“校园开放日”活动,至少组织三场对接省内重点产业链的专场招聘活动;为中小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二)拓宽市场就业渠道。
完善市场化就业促进机制,建设对接“赣服通”的全省公共招聘平台,实现就业岗位与毕业生精准匹配,定向推送。
面向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对接产业链招聘专项活动。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填报岗位信息,筛选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扩大招聘规模,开展“毕业生进企业”“直播带岗”“千校万岗就业有‘位’来”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在疫情防控允许的条件下,分地区、小规模、多频次地组织线下招聘活动,特别是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分学科、分层次、分行业开展专场招聘。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赣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2月15日赣发〔2007〕3号)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
民办高校的发展,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作出了贡献。
2.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
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等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赣府厅字[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2日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实施时间2016年秋季新学年起实施。
对学费标准上调的高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学费标准下调的高校,新生老生均执行调整后新的学费标准。
二、专业分类根据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将学科专业收费划分为文科(文史哲)、文科(经管法外)、理工(I)、理工(II)体育、医学、艺术、农林等七个类别;学校层次划分为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
三、学费标准(一)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明确每生每学年本科学费具体标准:1.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650元;2.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80元;3.理工(I)类专业:4120元;4.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5.医学类专业:4350元;6.艺术类专业:8000元;7.农林类专业:3410元。
(二)给予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高校本科专业学费一定的上浮比例,其中,具有博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具有硕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问题研究

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问题研究这种信仰的力量构成了校园精神的坚实根基。
也许,我们的校园只有几十年历史,根本无法跟这些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国外名校相比,可是如果不珍惜保护,我们就可能永远不会拥有与大学身份相符的、浸润着历史感和书卷气息的校园。
“我的大学”不仅仅只是一个名称,它是有容颜和记忆能量,有年轮和光阴故事的,它需要视觉凭证,需要岁月依据,需要细节支撑,才能真正成为我们的“人生地点”。
校址的频繁搬迁,不仅使大学文化常常处在“失根”状态,还可能使学生丧失对这所学校的认同感。
“看到国家领导人对母校的眷顾,感到他们的母校真幸运,经历了这么久还存在着。
我上过的村小学在我离开后关掉了,我上过的初中在我毕业后停办了,我上过的中专后来改成高职了,我上过的大专后来整体搬迁了。
我不知道哪里是我的母校。
”48这段文字不是黑色幽默,而是2012年《南方周末》里的一封读者来信,一段切切实实曾经发生过的历史。
我们现在存在的误区是:同为老校区,名校与非名校之问差异大;同在一所校区,作为“文物保护”的区域与校园普通建筑待遇也有所不同。
其实,不能认为只有名校校园或学校的一两处有名的建筑才是文物,才有保留价值,其间的一草一木、林荫小路、日常风物,同样是学校历史的见证者和承载体,她们与置身其中的师生相互映衬,与他们的记忆血肉相连,从而也具有了不可复制的人间情意。
铝光闪闪的新厦可以“速成”,可大学校园的历史感以及文化氛围,一如石阶上的青苔,必须一点点长出来,而不可能一蹴而就,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格外需要我们保护和珍惜。
许多年后,毕业了的学生回来寻找什么?就是寻找充满了记忆的场所,那是连结学生与学校的感情纽带之一。
校友对母校的印象、评价,与大学的景观、气氛是密切相关的。
当一所大学不再承载光阴的纪念性、不再对学生的成长记忆负责,当一切皆是暂时、偶然的,沉淀不下故事时,我们还能苛求学生记住它,依赖它,毕业多年后仍对它心存感念吗?这个要求看似“奢侈”,其实也很“现实”——当我们高呼要实现高校筹资的多元化、艳羡欧美高校每年来自校友捐赠的巨额资金时,别忘了支撑“捐赠”行为的背后,首先是学生对母校的认同,对母校的感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关于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高校:日前,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我省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深化高校创业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整体谋划,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着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尽快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三、要尽快制定本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高校在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要明确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目标、任务、措施,以及激发广大师生从事创新创业的激励制度。
请各高校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本校实施方案的纸质稿及电子稿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黄素玲,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江西省教育厅2015年9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赣府厅明〔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
持续推进“5020”“三请三回”“三企入赣”等行动,力争今年全省新引进百亿级项目10个,“5020”项目180个左右,扩容产业就业基本盘。
对平台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系统梳理汇总今后3年岗位用人用工需求,科学统筹计划招聘招工,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比例不低于4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新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与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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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
换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6〕37号 2006年7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部分高校建设了新校区,或扩建了老校区,扩充了高等教育资源,为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不少高校负债建设,学校债务负担较重,同时,一校多区影响着学校管理和办学效益。
为了解决高校面临的债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效益。
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
切实做
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合现有高等教育资源,优化教育布局结构;有利于化解新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