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以及对这些成果的专属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和创造性活动,并确保者和创造者能够获得其所创造的财产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适用通常会受到地域性的限制。
一、专利的地域性专利是一种针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利,保护发明人对其发明所获得的权益。
然而,专利权通常只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国家或地区。
专利的地域性是由专利法律的使用限制和国家立法的不同而产生的。
例如,在申请专利时,通常需要在每个有关国家逐一提交申请,并根据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律进行审查和获批。
二、商标的地域性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而使用的特定标志或符号。
商标的地域性一般是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范围既适用于申请商标的国家或地区。
商标法律通常要求商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才能得到保护。
商标的地域性还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某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保护,不代表该商标可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受限制地使用。
三、著作权的地域性著作权是指对诸如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地域性表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标准和具体规定上的差异。
例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人的权益、侵权行为的认定等都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此外,对跨国公司而言,著作权的地域性还会影响其对多国发行版权的管理和控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美国专利法》3.《欧洲专利公约》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利。
2.商标: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而使用的特定标志或符号。
3.著作权:对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法律保护。
4.保护期限:指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一般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
5.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等行为。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施和监管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在不同地域的保护和运营存在差异。
这种地域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标准化要求、行政管理、司法保护等方面。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解决。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带来的问题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存在给创新者和企业带来了许多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存在差异,给跨国企业和国际贸易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知识产权标准化要求的差异也给企业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拓展带来了挑战。
由于不同地区对技术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同,企业需要适应不同的标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再者,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难以解决,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扰。
二、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措施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带来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各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加强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合作。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各国致力于建立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技术标准,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
再者,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全球一体化。
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交流和共享,实现知识创新和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中国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与对策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着地域性的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执法监管的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差异较大。
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容易出现侵权行为。
因此,中国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篇一:知识产权填空题-简述题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答: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
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完整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讲座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投机倒把过程中确定下来的。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中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颂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教师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2、创造性: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作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
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
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确实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
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
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1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
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是什么专利保护在每个国家都不有着不同的⽅式,专利保护有⼀定的空间性,专利保护在特定地区的范围是有效的,其他地区是没有法律效⼒的。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是什么专利保护不是⽆限期的保护,同时也不是不限空间的保护,地域性是专利保护最重要的特质之⼀,在有限地域内的保护即是对专利权的限制也是缩⼩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难度,能够更有效保护权利⼈的专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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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国别)限制。
是指⼀个国家或⼀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法律效⼒,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与认可的。
如果专利权⼈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保护权,就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另⾏提出专利申请。
但如果是加⼊了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的,情况另议!否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
外国⼈在我国领域外使⽤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
这是《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
著作权虽然⾃动产⽣,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了《保护⽂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的作品给予保护。
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国民的作品保护。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专利权的地域性了解国际专利保护

专利权的地域性了解国际专利保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但其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地域性,并对国际专利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一、专利权的地域性概述专利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一种保护发明者创造成果的独占权利。
然而,专利权的保护并非全球范围内适用,而是具有地域性。
也就是说,一个专利权只在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其他国家或地区无法受到其保护。
专利权的地域性源于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差异。
尽管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和协议,如《巴黎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试图在跨国界的专利保护方面提供一定的统一性,但实际上仍存在着各种限制和差异。
二、国际专利保护的挑战1. 语言和翻译障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要求使用本地语言文档。
这对于申请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进行翻译并确保专利文档的准确性。
2. 海外申请费用:申请国际专利保护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申请费、翻译费等,对于创新企业来说可能是一项巨大的经济压力。
3. 不同的审查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可获得性的审查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这使得一个在某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其他国家却可能无法获得保护。
三、国际专利保护的解决方案1. 国际专利合作组织(WIPO):WIPO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国际专利合作的机构。
通过其旗下的专利协作条约(PCT),申请人可以在一次申请中涉及多个国家,简化国际专利申请流程。
2. 国际专利代理人:聘请经验丰富的国际专利代理人可以提供跨国界的专业指导,协助申请人克服语言和翻译障碍,并确保各个国家的申请程序得到正确处理。
3. 建立国际专利战略:对于企业来说,制定合理的国际专利战略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确定优先申请的国家、识别可能侵权的国家和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四、国际合作与专利保护尽管国际专利保护存在一定的挑战,但各国之间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
例如,一些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流。
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令,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
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因此,该特点常被表述为“严格的地域性”。
这种情形与其它民事权利形成鲜明对比。
自19世纪以来,无论是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还是有形财产权都超越了地域的限制。
其中的有形财产权依据“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各国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法律产生的有形财产所有权—而具有了域外效力。
在此基础上,各国国民可以顺利地进行国际民事交往。
知识产权则由于其地域性特点,影响了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表现得与众不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的出现,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大特色.19世纪,随着工业产权制度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科学技术与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只在其本国地域内有效,严重地阻碍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在此历史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实行国际保护—各国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
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这一百多年时间里,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群。
这些国际公约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根据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取知识产权,而且,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
因此说,国际公约恰似一座桥梁,为各国国民到其它国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途径。
这就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奠定了基础。
其二,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促使各国法律逐渐与该原则所要求的标准接轨,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确立了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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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王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令,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
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因此,该特点常被表述为“严格的地域性”。
这种情形与其它民事权利形成鲜明对比。
自19世纪以来,无论是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还是有形财产权都超越了地域的限制。
其中的有形财产权依据“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各国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法律产生的有形财产所有权—而具有了域外效力。
在此基础上,各国国民可以顺利地进行国际民事交往。
知识产权则由于其地域性特点,影响了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表现得与众不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的出现,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大特色.19世纪,随着工业产权制度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科学技术与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只在其本国地域内有效,严重地阻碍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在此历史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实行国际保护—各国互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给予对方国民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
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这一百多年时间里,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群。
这些国际公约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根据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取知识产权,而且,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
因此说,国际公约恰似一座桥梁,为各国国民到其它国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途径。
这就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奠定了基础。
其二,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促使各国法律逐渐与该原则所要求的标准接轨,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确立了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基准。
对于国际条约出现之前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人怀疑其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一旦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带来的众多的国际条约涌入知识产权领域,却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平添了许多的争议。
不少论者根据国际条约推导出知识产权已经突破或者改变了其严格的地域性特点的结论。
作为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地域性使知识产权具有了迥异于有形财产的国际保护制度。
因此,对这一特点的理解关涉到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认识。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约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
这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来阐释。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消失。
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与工商业信誉都是无形的,这一特性使得它们不能象有形财产那样可被认知与界定,而需要经济法律的直接确认。
同时,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历史来看,它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各国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它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步调不一。
即便是在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各个国家之间,其保护水平也很不一致。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与有形财产那样受到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以外,还极大地受制于各国的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正因为如此,各国没有也不会承认依照其它国家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在不能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却可以广泛扩散、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无形的对象土所成立的权利却是有范围限制的。
由此可知,除非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否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改变。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没有被突破。
综观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国际条约,它们均是从基本原则及共同要求的角度,规定各成员国保证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在其凌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能够为知识产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国际保护提供像物权领域的“涉外物权平权”那样的准则。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均以国民待遇及独立保护为其基本原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其它成员国境内,享有与该成员国给予其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同样的待遇。
这一原则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前提。
根据独立保护原则,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相独立—这正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出表现。
该项原则包含了下述两层含义:其一,条约的规定须借助于各国国内法将其付诸实施,也就是说,“任何国际公约允诺所能提供的保护,都必须通过成员国的国内法的作用实现。
[1]比如,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对于该公约所规定的进口权,则是通过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予以确认以后才在我国受到保护的。
这说明,各成员国国民不可能仅凭借国际条约就获得现实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就知识产权而言,不存在一种通行各国的统一的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实际存在着的是按照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存在着的在各个国家有效的单个的知识产权,比如,中国专利权、中国著作权或者法国专利权、法国著作权,等等。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领域的这一类国际公约与有形财产领域的统一实体法的区别。
后者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的约束力。
若将上述两者相提并论,则会造成对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的不正确认识。
其二,任何一个国家对其它国家的国民在知识产权方面所提供的保护是完全独立的。
对此,《巴黎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约》明确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互相独立;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具有独立性。
《伯尔尼公约》也规定:对作品的保护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上述规定具体表现为: 在权利的创设、范围、保护水平以及救济等方面,任何国家都不受其它国家的影响。
例如,以权利的创设而言,甲国对植物新品种不予以专利保护,作为甲国国民的植物新品种的发明人却可以到保护该种发明的乙国去申请专利。
反之亦然。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乙国对甲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以甲国的保护为前提,乙国完全是按照其内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具备资格的主体授予权利的。
甲国国民在乙国就其植物新品种发明所享有的专利权(即乙国专利权)只在乙国有效,包括甲国在内的其它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该项专利权的效力。
独立保护原则普遍地体现于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
除上述基本公约以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着重要影响的还有涉及国际申请程序的公约,这包括我国已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专利合作条约》。
这两项条约都是对商标以及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及审查程序作出某种国际性的统一规定,而不涉及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批准问题。
也就是说,是否授予权利,由各国依其国内法作出决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伴随着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密切,地区性统一实体法成为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
其中,极具代表性的是由原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知识产权跨国法,如《共同体商标条例》、《欧洲专利公约》等,以及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
根据上述跨国法,可以产生一种同时在所有成员国国内生效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而不似通常的须逐个地由各国国内法去确定。
由此产生的权利被称之为“跨国知识产权”,它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国界范围。
这种现象的出现,令人疑惑不已,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否就此找到了突破日?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
分析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地域”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不等同于一国的地域范围,它实际上是与“法域”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而言,“法域”与国家地域存在着三种关系;一是一国一法域,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以国家地域为准。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地域”范围,也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地域”范围。
二是一国多法域,即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在这种情况卞,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小于一国地域范围。
例如,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未来的中国,在大陆法律制度以外,还将会存在着香港、澳门、台湾等若干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
根据香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个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同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依照基本法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适用全国性的法律的墓础上,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以香港而言,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多法域现象将随之在中国成为现实。
届时依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法 [2]获得的知识产权不能自动地在中国大陆生效,它仍然需要按照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获得认可,才能在大陆受到保护。
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在一国地域范围内的表现。
三是多国一法域,即由多个国家联合建立起统一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授权机构。
在这种情形下,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大于一国地域范围。
如前所述,这是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例如,在欧洲,欧盟理事会与欧洲法院分别具有统一的立法与司法职能,根据原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欧洲专利公约》设立的欧洲专利局,可以按照单一的程序和统一的专利条件授予专利权—欧洲专利权.在非洲,法语非洲国家于70年代缔结了一项综合性的跨国知识产权法—《班吉协定》。
根据该协定建立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可以批准跨国的知识产权,同时,该组织还具有统一的司法审判权。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跨越一国国境并非是无条件的,它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制度才能实现。
这与有形财产的自动突破一国地域是截然不同的。
上述分析表明:不宜囿于国家地域范围去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那样将无法揭示“地域性”的真实含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次,超越一国地域的知识产权只在它借以产生的跨国实体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
这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因为,根据地域性的含义,它是指按一国或一地区(大的地区如欧洲、非洲等,小的如香港、台湾等)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有效. 因此,诸如欧洲专利权、非洲跨国著作权等只在其得以产生的欧洲或非洲区域内有效。
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它们仍需依照各该国或地区的法律去寻求保护。
有的著作将双边协定、国际条约以及国际许可证协议视为知识产权获得域外效力的三种途径。
[3]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首先,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没有改变,“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已经具有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