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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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审核第二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第三条本企业应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本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并要求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本企业应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

第七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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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 精选资料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的个人。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附完整问卷等文件)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附完整问卷等文件)

xxx公司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非公开募集的包括信贷资产、委托贷款等产品在内的其他类私募基金(以下统称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把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募集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私募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选择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及其各部门不得采取鼓励其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私募基金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销售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如何把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如何把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如何把握在金融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因其较高的收益潜力和相对的灵活性而备受关注。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较高的风险和特定的投资门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把握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简单来说,投资者适当性就是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这意味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多方面的情况,然后判断该投资者是否适合投资特定的私募基金产品。

那么,如何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呢?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资产规模、负债情况等。

比如,一位投资者虽然收入较高,但背负着巨额的房贷和其他债务,那么他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可能就需要更加谨慎,因为他的财务状况可能并不足以承受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目标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有些投资者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愿意承受一定的短期波动;而另一些投资者可能更注重短期的稳定收益,对风险的容忍度较低。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预期收益各不相同,只有与投资者的目标相匹配,才能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风险承受能力是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的核心指标之一。

这可以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来了解。

比如,询问投资者在面对投资损失时的心理反应和应对措施,以及他们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比例。

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应避免推荐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产品。

投资经验同样不容忽视。

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可能对市场波动有更清晰的认识,能够更理性地应对投资中的各种情况。

而新手投资者可能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从风险较低、结构相对简单的产品开始。

除了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有责任提供清晰、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这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结构、管理团队等。

不能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夸大收益、隐瞒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流程和制度。

在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之前,必须让他们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并根据问卷结果进行评估和分类。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以下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尤其提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周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点评:过去曾经出现,有代销机构忽悠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大爷大妈去买高风险基金产品,这一情况备受诟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应运而出,其中核心点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导言:私募基金(PE)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向有限数量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领域的投资基金。

因此,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销售对象是合格投资者,而非普通投资者。

本文通过讲解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深入探究私募基金公司如何确保投资者准入门槛、鉴别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同时为股票市场带来更好的效益与影响。

一、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包括:1.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2. 民间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3. 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4. 合格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工资不低于50万元等。

以上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理投资经验。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1. 完善合规体系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确保其各项业务和操作符合监管和业务规范要求。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2. 多元化投资组合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构建多元化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等多种资产类别,以实现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 严格把控投资门槛私募基金公司应该严格把控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历等材料,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投资适当性评估。

4. 加强风险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及时掌握投资风险的变化,避免重大损失造成的负面影响。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_细则_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_细则_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基金销售适当性是什么意思?业内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要实行。

想要知道基金销售适当性的细则最新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基金销售适当性最新的细则,欢迎阅读!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全面解读第一:公私募全覆盖统一问卷产品风险和投资者分五级别(1)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这些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都要遵守这一指引(2)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此前《管理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基金君看到,这次协会制定的风险等级名录,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 R2、 R3、 R4、R5 五个等级。

同时,《指引》将投资者也分为五个等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C2、C3、C4、 C5 五种类型。

给出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等级的普通投资者购买不同产品,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当然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划分的思路主要关注基础资产、产品结构等风险情况,货币等固收产品风险等级较低,而股票产品处于中等,分级B、大宗期货、股权创投产品则是高风险。

(3)风险测评问卷《指引》还给出了统一的风险测评问卷,包括个人版和机构版的。

风险测评问卷是给投资者分为5个等级的重要依据,业内人士也告诉基金君,接下来他们基本上会按照协会给的问卷去修改他们原有的投资者调查问卷。

但关于打多少分算哪个等级的投资者,这次新规并没有给出要求。

个人版问卷考察收入来源、年收入、金融投资比例、债务、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投资态度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模板】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模板】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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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

《销售适当性制度》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本制度模板是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编制的,仅供参考,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

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销售机构的选择、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销售适当性的实施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参考资产管理行业常用的销售适当性原则,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二)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考,不作修改。

若法规正式发布后相关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冲突的,再进行相应修改;
(三)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

每个风险等级又分为多个风险程度。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较为单一,可删除没有的风险等级;
(四)第十七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过往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
机构检查;
(五)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身份认证,建议保留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产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需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式,本制度制作了第二十六条中的匹配表格,仅供参考。

XXXX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旗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根
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做好公司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旗下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公司旗下
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和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

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
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全面性原则。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私募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代销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第七条客观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当性的实施,并结合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不断优化。

公司对代销机构、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
第九条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为确保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特定对象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购买本公司产品的投资者都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二条如发现基金销售机构有违反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的销售行为,则要对其进行提醒、要求其改正等工作,严重时终止代销委托关系。

第四章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对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由公司自行完成或选择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服务。

第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
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基金产品评价方法:基金的风险评价与基金类型、波动程度、过往业绩、基金组合特征、基金规模及持仓比例、基金违规行为等多种因素有关。

不同的基金类型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对其风险评价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

(一)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等级。

股票型基金以规模、股票持仓比例、beta系数(反映基金受股票市场影响的程度)、Jensen系数(反映股票基金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违规行为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分为高风险-5,高风险-4,高风险-3,高风险-2,高风险-1,风险程度依次递减。

(二)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等级。

其风险指标赋值标准、风险评价模型及评价标准都与股票型基金基本类似,分为中等风险-3,中等风险-2,中等风险-1,风险程度依次递减。

(三)债券型基金为较低风险等级。

绝大部分风险反映在其净值
对股票市场的敏感度上,以此度量风险,分为较低风险-2,较低风险-1,风险程度依次递减。

(四)货币市场基金为所有基金中风险最小的,都给予低风险评价。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基金产品推介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说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含义。

第十七条公司需对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进行定期更新,对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在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主要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进行。

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法。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主要从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历和自估风险承受能力四个方面设计问题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考察。

(一)财务状况通过工作性质、置业情况和投资资金占比三个问题来评价;
(二)投资目标通过投资期限以及期望年化收益水平两个方面来评价;
(三)投资经历通过投资知识、投资经验和投资方法来评价;
(四)自估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投资者可容忍的最大损失、出现亏损时候的操作以及看待亏损的态度来评价。

最后,通过计算得分来量化投资者承受风险的差别,根据得分情况将投资者分为保守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平衡型投资者和进取型投资者五分类型,风险承受能力依次增强。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基金产品推介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向投
资者说明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方法。

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同时存档调查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公司应做好留痕工作,并
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如年龄、掌握的资产组合信息等),合理评价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
险承受能力调查,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六章销售适当性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情况,推介与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引导投资者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五条向投资者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对于投资者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应要求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进行基金
产品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留痕工作。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法。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按照下表标准进行匹配:
客户类型进取型投资者增长型投资者平衡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
高5,4,3,2,1;中3,2,1;较低2,1;低
高2,1;中3,2,1;较低2,1;低
中2,1;较低2,1;低

较强
中等
较弱

较低2,1;低

第二十七条公司销售人员禁止违背投资者意愿向投资者销售
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依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进行编制、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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