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制度
铜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铜矿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属各级单位、各部门及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铜矿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财务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四)效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
(五)安全性:确保财务资产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铜矿设立财务部,负责全矿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编制、执行财务计划,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税务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咨询和建议。
(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第三章财务计划与预算管理第六条铜矿应制定年度财务计划,明确财务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财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收入、成本、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资金筹措、使用计划。
(三)成本控制措施。
(四)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铜矿应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营业收入预算。
(二)成本费用预算。
(三)投资预算。
(四)财务费用预算。
(五)其他预算。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铜矿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使用、回收管理。
(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三)资金收支报表编制。
(四)资金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成本核算与管理第十二条铜矿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反映企业成本状况。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成本核算方法。
(二)成本核算范围。
(三)成本核算程序。
2024年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三篇)

2024年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
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
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根据____《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3、出让地块方案;4、各项管理制度;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13、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重大案件标准:罚款额超过____万元,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占地____平方米以上);14、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15、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责任人需要“双开”或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6、涉及全局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17、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18、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2024年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____字)一、前言为了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公司内部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控制,制定本内部会审制度。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我公司2024年内进行的重大事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进行执行。
二、会审的目的1.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降低决策风险;2.加强内部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3.提高信息共享和沟通,消除内部信息壁垒,增强资源整合和协同;4.加强对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保证企业长期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会审的范围1.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新项目投资、资本运作、重大设备采购等;2.战略规划及业务调整;3.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重要调整;4.制定重大经营计划和管理政策;5.公司重大合同和重大法律事务;6.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会审的程序1.会审的发起:发起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审申请,包括会审事项的概况、影响范围和理由等,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分析报告。
2.会审的组织:公司董事会根据会审事项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进行决策,确定会审的组织形式和参与人员。
3.会审的材料准备:会审组织应提前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准备会审材料,包括会审议题、决策依据、会审流程、会审参与人员名单等。
4.会审的召开:会审组织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审会议应按照会审程序进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形成会审意见和建议。
5.会审的决策:会审组织应根据会审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观点,做出决策,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归档。
对于涉及重大风险或争议的会审事项,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6.会审的跟进:决策实施后,会审组织应跟踪和监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五、会审的原则和要求1.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会审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并尊重客观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判断。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和约束密闭、半密闭的空间和场所,以及进出口较为狭窄设备、设施,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四条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地下室、地下工程,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的沟、坑、井、池等有缺氧危险或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危险的,以及从事具有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介质的设备、设施及场所作业时,受到场地限制和约束,作业场地狭窄、人员逃生受限制,施救受到制约,统称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五条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按照“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技术发展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领导、技术、监督、现场四个归口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范围内按作业的所有员工及承包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凡是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必须具有审批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方可开工作业,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根据“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落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第十条技术发展部职责:(一)负责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安徽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六年八月修改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4)第四章管理程序 (6)第五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障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稳健经营,确保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强化集团公司作为全集团的“战略管理中心、资本运作中心、支持服务中心和监督控制中心”的地位,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职能部门)以及直接拥有其资本权益的各类全资、控股、参股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民主化原则凡属重大经营决策,在形成决议前应让参与决策人员充分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二)科学化原则凡列入重大经营决策的问题,提交讨论前集团公司需进行调查研究,有关重大问题还需经委员会论证。
(三)规范化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同时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原则涉及集团公司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成员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管理时,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
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使集团公司的机构意志成为成员企业的相应决议。
(五)紧急情况弹性处理原则凡发生紧急事项,子公司可启动相关决策程序,当事人可越级越权进行止损决策或避险决策,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决策机构直至总经理办公会如实做出专题汇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咨询委员会审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形成书面建议,供决策时参考。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委员会执行机构接收重大咨询事项提案,提交委员会审议;起草委员会的书面建议,供决策参考。
精诚铜业备资料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管理费用
三、(六).4 11,711.16
7,569.23 4,519.98 12,089.21 12,667.00
财务费用
三、(六).5 5,021.81
3,728.57 1,645.06 5,373.63 4,915.00
资产减值损失 三、(六).6
701.93
-73.90
100.00
26.10
277.36 1,859.00
四、净利润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法定代表人:
-
-8,532.61
2,396.75 2,318.54 4,715.29 5,031.00
-
-7,594.34
1,974.90 2,096.68 4,071.58 4,753.00
-
-938.27
421.85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221.86
643.71
2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备考合并盈利预测报告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2014年度 备考合并盈利预测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重要提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基于 以下编制基础及基本假设对 2013、2014 年度备考合并盈利情况进行预测。备考合 并盈利预测报告是经董事会批准由公司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遵 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 慎使用且不应过分依赖此报告。
减:营业成本
三、(六).1 678,371.75 488,732.16 256,482.97 745,215.13 767,488.00
精诚铜业2011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全文-PPT文档资料

3.09%
670,107,578.48 14,271,917.28 -95,991,304.84 -0.29 0.04 0.04 2.35%
2.53%
16.08% 73.24% 89.05% 110.34% 100.00% 100.00% 1.29%
0.56%
2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12.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 30.92%,主要是报告期内实现的流转税增加所致。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姜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黎明亮声明: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股本(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上年同期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按照调整后的总股本 32604 万元重新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金额
-3,521.02
单位:元 附注(如适用)
1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08,400 人民币普通股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和约束密闭、半密闭的空间和场所,以及进出口较为狭窄设备、设施,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四条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地下室、地下工程,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的沟、坑、井、池等有缺氧危险或有毒气体中毒或粉尘危害危险的,以及从事具有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介质的设备、设施及场所作业时,受到场地限制和约束,作业场地狭窄、人员逃生受限制,施救受到制约,统称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五条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按照“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技术发展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领导、技术、监督、现场四个归口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范围内按作业的所有员工及承包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凡是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工作,必须具有审批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方可开工作业,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根据“谁发包,谁负责”、“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落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第十条技术发展部职责:(一)负责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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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制度
(2010年8月第一次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管理和重大财务决策,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交易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授权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上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批准行使,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已经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决策时,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己贷款提供的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B、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表决总数。
(3)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若需对外披露公告的,应按相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5)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体制。
具体制度如下:
(一)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提出,总经理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于年度借款总额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公司每年制订财务预算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此范围内发生的贷款转期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由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批准;
2、预算范围外的贷款,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超过预算范围的贷款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20%以上发生的贷款还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用本公司的资产为贷款单笔抵押、质押值在10000万元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单笔抵押、质押值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单笔抵押、质押值在5000万元以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财产清查处理决策:
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介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5%之间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经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事项权限、决策标准有不同的解释或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质询。
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低于” 、“之间”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和《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二项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