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停工整改措施

停工整改措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工业企业进行的环境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
为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政府采取了一种重要的手段——停工整改措施。
这种措施通过暂停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以降低企业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停工整改措施的定义、目的、实施流程、实施时间、措施效果等方面。
一、停工整改措施的定义停工整改措施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污染排放严重的企业,在政府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活动,采取措施整治污染,也就是对污染源进行改造、清洗和关闭。
一直到企业达到环保要求并取得环保许可,并通过环保审查后才能恢复生产。
二、停工整改措施的目的1.保护公众健康:实施停工整改,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来说,可以防止有害物质通过大气、水、土壤等等进行传播,减少人们接触到有害物质的机会,对保护公众的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
2.提高环境质量:通过停工整改,以及整个迭代修订的过程,可以让企业深入了解自身的污染源和危险源,从改进污染源和危险源着手,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通过实施停工整改,让企业理解并“领略”到环保法律法规的坚决性,促使它们养成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规范生产,坚决遏制环境污染。
三、停工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流程1.政府在获悉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后,对涉事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2.企业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提交至当地环保部门,然后管理部门根据其提出的整改方案对企业进行审核。
3.企业在审核完成并获得核实后,需要进行整改和污染源的清理。
4.当改造工程和清理工作完成后,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开工,并进行环保审查。
5.企业在通过环保审查并符合有关法规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四、停工整改措施的实施时间1.企业被要求停工整改的时间一般是在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政府部门将企业列入督查名单,在整改结束之前,企业的生产活动被暂缓。
2.企业的停工整改时间根据污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追溯至企业第一次环境污染的时间。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一、停工原因当前,工程停工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包括政府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资源约束、安全生产以及资金等原因。
停工是一种因情况而异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环境的保护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停工措施方案的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停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停工的程序与程序停工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停工决策:由项目负责人、业主、监理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决策,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
2. 停工通知:向工程相关人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发送停工通知,明确停工的时间、范围以及各方责任。
3. 停工安排:对于需要进行临时封闭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停工安排,并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4. 资料备份:停工前需要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备份,确保工程相关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5. 安全检查:对停工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 意见征求:停工前需对工程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意见征求,增加共识,避免因停工产生的误解。
三、资金保障停工对工程造成了额外的成本,需要及时妥善的解决工程与相关方的资金问题。
此外,对于在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相关单位的费用也需要妥善保障。
1. 工程资金保障:主要是负责解决工程项目的相关资金问题,确保停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合理维护。
2. 员工工资保障:停工后需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
3. 相关单位费用保障:停工时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的费用问题,需要给予妥善的保障,以维系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设备保护由于停工原因的不同,可能涉及到工程设备的临时封存和移除。
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设备,需要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以确保设备在停工期间的安全和完好。
1. 设备封存:对于需要暂时停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封存处理,以保证设备安全。
2. 设备移除:对于停工期间无需使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及时移除,以便释放工程现场。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

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1、工程停工管理1.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工程需要办理停工手续: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暂停施工。
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d)分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e)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1.2 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上述情况时,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停工,并提出整改措施,分包方停工令由项目经理签发。
1.3 监理/业主有权对工程项目下发停工令,工程停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签发《停工通知单》前应征求总承包单位的意见。
1.4 工程暂停期间,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同时对现场设备、材料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在停工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害。
1.5 停工期间除特殊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责任单位自己负责。
1.6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
2、工程复工管理2.1 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填写《复工申请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2.2 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申请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审批意见:a)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b)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2.3 承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继续组织施工。
2.4 超过半年的项目复工前,应重新审查项目组织机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安全保证监督体系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项目开工程序重新组织审报。
2.5 项目复工前必要对停工期间存在问题进行清点汇总,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在我国的发展迅速,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停工与复工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停工与复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施工停工。
此外,施工单位的资金问题、合同纠纷、政策调整等也可能成为施工停工的原因。
针对这些情况,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面对施工停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原因,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工地的安全。
其次,施工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业主等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工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保障其权益,确保停工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在建筑工程施工停工后,复工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
复工是指在停工后,重新启动工程施工的过程。
在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复工。
复工前,施工单位还应对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在复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现场管理。
他们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把控。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报备施工进展情况,确保复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的管理,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
他们会定期对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停工与复工。
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施工管理水平,减少施工停工与复工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停工与复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停工整改通知单

停工整改通知单
尊敬的公司各位员工:
由于本公司部分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以及建筑物存在安全问题,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公司进行
停工整改。
具体整改内容如下:
一、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针对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输液管以及其它相关配件存在老化、磨损或断裂等现象,需进行更换或修理;
2.机器设备的保护柿子、电器箱、线路标示等进行检查,针对
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对于运行中存在卡滞、漏脱、扭曲等问题的机器进行检修和
替换零部件处理;
4.加强机器保养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建筑物安全隐患整改
1.建筑的挂篮、吊笼、电动升降机等装置均存在安全隐患,需
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行安全;
2.建筑物外部墙体存在龟裂、空鼓、脱落等问题,需进行相关
处理;
3.建筑物内部消防设备不完善,需重新添置及检修。
三、环保设施整改
1.公司闲置废物存在大量堆放情况,需加强垃圾分类及日常处理工作;
2.针对废气排放存在过大的问题,需新建废气处理系统并进行相关排放管道的安装。
为确保停工整改的顺利进行及早完成,我们将会组成由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小组,紧急分项分步进行整改计划的拟订及整改方案的落实。
停工时间为两周,整改工作结束后,将对其进行安全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敬请公司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停工期间的管理规定和安全制度,全力支持整改任务,并认真贯彻执行整改方案,为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力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XXX年XX月XX日。
停工处理措施

停工处理措施1. 介绍在工程建设中,停工是指临时中止施工活动的一种处理措施。
停工可能由各种原因引起,如天气原因、工程质量问题、材料供应问题、安全问题等。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确保工人和环境的安全,合理的停工处理措施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停工处理措施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旨在帮助工程管理人员在停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应对不同的停工原因。
2. 停工的原因停工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2.1 内部原因内部原因是指与工程自身相关的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停工进行整改并进行评估。
•设备故障:施工过程中关键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停工进行维修或更换设备。
•材料供应问题: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停工等待新的材料供应。
2.2 外部原因外部原因是指与工程环境和外部因素相关的问题,如:•天气原因:极端天气条件,如台风、暴雨、暴雪等,会对施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停工。
•安全问题:发现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高空坠落风险、爆破作业等,需要停工解决安全问题。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停工进行相关手续或形式。
3. 停工处理措施的原则在面临停工情况时,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制定停工处理措施:3.1 安全第一无论停工原因是什么,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
停工处理措施应首先保证工人和工地的安全,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存在。
3.2 确定停工时长根据停工原因和情况,合理估计停工时长。
对于临时性停工,需要在解决问题后尽快恢复施工,避免对工程进度造成过大的影响。
3.3 深入调查和分析停工期间,应对停工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4 与各方进行沟通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包括业主、监理、承包商等,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协调各方利益,并确保各方对停工处理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
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摘自《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