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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章就业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受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新办就业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领项适用于具有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条件的内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记录的组织(简称用人单位)。

2.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1)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域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并受其调派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用人单位拟聘雇或同意被调派的台、港、澳人员符合以下全数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出申请: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躯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二、设立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全文条款。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文。

3.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治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 《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治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5.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治理规定>的通知》全文;6.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全文。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为二级,别离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负责办理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申请。

2.权责划分(县):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蓬江、江海、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别离办理其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业务申请。

四、许可条件1.业务情形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知足以下全数条件的,予以审批:1)与内地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或受外国、台、港、澳投资方调派;2)年龄18-60周岁 (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3)躯体健康;4)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5)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劳[2002]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日期】2002.09.26【实施日期】1999.08.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3日深劳[1999]189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265号)以及《关于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劳外函[1994]404号)精神,依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深圳市劳动局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签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沪人社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便利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沪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其在沪就业创业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要将在沪求职、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象。

对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应参照内地(大陆)来沪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就业创业见习、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港澳台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各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工作。

三、港澳台人员终止就业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号:人社统EP2)报表中,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四、港澳台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粤劳社[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备案管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

各地在核发此类就业证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为“个体工商户”。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拟聘雇或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共四十三页
如何申办《就业证》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 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 窗口(chuāngkǒu),接受申请
共四十三页
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情形之一:内地用人单位直接聘雇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共四十三页
关于(guānyú)《就业证》制度
共四十三页
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
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 本制度
《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 业的凭证
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受法律保护
其工资、劳动保护(láodòng bǎohù)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
共四十三页
? 怎样享受社会保险(shè huì bǎo 待遇 xiǎn)
1、符合内地缴费年限条件(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男60岁、女50岁),可以在内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达不到内地缴费年限条件,回香港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 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记账(jì zhànɡ)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关于台港澳人员到内地就业的基本程序就业的基本程序用人单位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与内地用人单位达成聘雇或派遣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凭就业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到核发就业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关于就业证就业证制度制度为什么要办理就业证凭证管理服务是内地就业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合法就业的凭证办理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如何申办就业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珠三角地区原则上在县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申请办理就业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情形之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提高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宏观决策水平,按照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安排,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要求,我部决定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在2006年实现全国范围内市、省、中央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的信息监测,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市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

各地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及指标说明》(附件1)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要求,将生产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原始信息(以下简称“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按月转入本市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并上传到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

(二)建立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

各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各市上传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在省级交换区合并,并按月上传到部数据中心,同时追加到省级数据中心决策区,形成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

对于地市未建数据中心,业务原始信息集中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地区,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完成监测数据由生产区到交换区的转换以及向部数据中心的上传工作。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领失业金流程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领失业金流程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领失业金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台湾居民在大陆申领失业金的流程。

第一步,要参加失业保险。

就像参加一个特别的“保障小组”一样。

第二步,失业之后,得及时去办理失业登记。

这就好比跟相关部门说:“我失业啦,需要帮助。


我给大家讲个例子,有位台湾来的大姐姐,失业后很快就去办理了失业登记,这样就能更快地进入申领流程。

第三步,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比如身份证、居住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等。

第四步,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步,经办机构会进行审核。

这时候就耐心等待,就像等待老师批改作业一样。

比如说,有个叔叔提交材料后,心里一直很忐忑,担心审核不通过。

结果没过多久,就收到了通过的好消息,可高兴啦。

第六步,如果审核通过,就能领取失业金啦。

同学们,虽然申领失业金的流程可能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按照规定一步步来,就能顺利拿到失业金,帮助自己度过暂时的困难时期。

这也体现了大陆对台湾居民的关心和照顾,让大家在这片土地上都能感受到温暖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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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3]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续跟踪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
沟通,加强协作,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跟踪管理,切实
保证服务不断线。

各高校要与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就业状况,提供必要的就业帮扶,
并指导和推荐其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高校要及时完善《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中的实
名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重要
内容,以便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为离
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同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通过
开展实名登记,摸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


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
及时向各地通报。

二、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按要求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九项具体措施。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本地就业促进计划内容、参加渠道、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等,方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
参加计划。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继续关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的就业问题,积极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促进计划
内容,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

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国
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省人才
网()、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各高校就
业网等,继续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持续为毕业生
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充分发挥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
干部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话、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通
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校园招聘活动和各级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搭
建相互联系交流的平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和就
业的机会。

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本着“重
点关注、重点推荐、跟踪服务”的原则,积极为他们提供合
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的指导。

三、加强政策宣传,让高校毕业生知晓、用好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向高校毕业生详细讲明
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
理解政策和运用政策。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创新政策宣
传方式,在形式上要体现多样性,将传统的就业指导课程、
电子显示屏、宣传彩页等与学生社团活动、网络论坛、微
博、微信等贴近学生个体的新兴媒介相结合,适时举办就业
创业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内容上要体现丰富性,既要广泛宣
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又要对高校毕
业生关心的宏观经济环境、就业形势和企业用人需求等问题
开展正面讲解,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心;在组织上要体
现全员性,各地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相互联动,形
成庞大的政策宣传网络,为毕业生提供不间断的政策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作了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
片《路在脚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辑了《四川省
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手册》,各地、各高校可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顶部的“业务专栏”/ “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导航”中下载(http://www.sc
./ywzl/gxbysjycy/),并放在校园网站上供学生浏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川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将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
登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遵
照执行。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联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
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 】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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