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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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财企2009117号_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_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颁布时间:2009-6-25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143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科目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11月7日举行。

上午:9:00-11:30 考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下午:2:00-4:30 考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12个专业,各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详见川人办发〔2003〕47号文附件1。

二、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

(三)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20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4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学习强国四人赛双人对战答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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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四人赛双人对战答题题库及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____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主席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委员长会议2.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____。

A.福建B.贵州C.江西D.海南3.全国首个实现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____。

A.北京B.广州C.杭州D.上海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长沙岳麓书院始建的朝代是____。

A.唐代B.北宋C.南宋5.全面抗战爆发后,八路军打的第一个大胜仗是____。

A.平型关大捷B.台儿庄战役C.武汉会战D.长沙大捷6.全球第一台适用于全肢体中风康复的“纯意念控制”人工神经机器人系统是____。

A.神匠一号B.神舟一号C.神工一号D.神医一号7.全球海底“可燃冰”所含的有机碳总量相当于全球已知煤、石油和天然气总和的____倍以上。

A.4B.2C.3D.68.燃烧是一种发热发光的____。

A.化学反应B.物理反应C.光电反应9.热带雨林中的很多植物叶片上有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在叶片顶端会拖出一根细长的尖“尾巴”,植物学家称它为____。

A.滴水尖B.储水尖10.热量传递主要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导热、热对流和____。

A.照射B.加热C.热辐射11.人工种植林更容易发生病虫害,这种表述是____的。

A.正确B.错误12.人类最早发现的超流体是接近绝对零度的____。

A.液氢B.液氧C.液氮D.液氦13.人类最早认识自然规律使用的研究方法是____。

A.比较法B.试错法C.推理法D.观察法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____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A.全额B.按80%C.部分或全额D.按50%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____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____基础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答福利费核算最全版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答福利费核算最全版

(员工福利待遇)财政部答福利费核算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2009年12月03日10:28来源:中国政府网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

按工资总额壹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且行的壹项分配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

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俩方面问题:壹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和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壹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壹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文件[2009]11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09]177号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不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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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经国务院批准,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

津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二、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13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元。

235每人每月按月发放。

调离信访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不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工资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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