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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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
造成 。
2 司法部 门在采用 电子证 据 时要严 格 审查 ,特 别要注 意 :() . 1 定案 的证 据 必 须 确 实 可 靠 ,与 案 情 有 关 , 正 面 能认 定 ,反 面 推 不 倒 ,经 得起 实 践
性 , 决定 了其 表 现 形 式 的客 观 性 , 因而 有 较 强 的证 明力 。 第 二 ,无 形 性 和 复 合 性 。 在 计算 机 内部 ,所 有 信 息 都 被 数 字 化 。计 算机 通过 把 二进 制 编 码将 信 息转 换 为 一系 列 的 电脉 冲 ,实现 某 种功 能 ,由 不可 见 的无 形 编码 来 传递 ,这就 是 电子 证据 的无 形性 特 征 :信息 在计 算 机 屏幕 上的表 现形 式是 多样 的 ,它 输 出到计 算机 的外 部设备 上则 与传 统 的证 据 相类 似 ,例 如打 印 到纸 张 上或 以计算 机 缩微 胶 卷 的形 式 输 出 ,这都 显示 了 它 的复 合 性 。 多媒 体技 术 的出 现 ,使 电予 证据 综 合 了 文本 、图 形 、图像 、 动画 、音 频及 视 频 等 多种 媒体 信 息 ,这种 以多媒 体 形 式存 在 的 电子 证据 几 乎涵 盖 了所 有 传 统证 据 类 型 。 引 自吴 晓玲 《 电子 商务 中 的 电子 证 据 》 ( 论 )。 第 三 ,脆弱 性 和 间接 性 。计算 机 信 息是 用 二进 制 数据 表 示 的, 以数 字 信号 的方 式 存在 ,数字 信 号是 非连 续 性 .如 果有 人 故意 或 因 差错 对 电子 证 据 进 行 截 收 、 监 听 、窃 听 、 删 节 、剪 接 、 从 技 术 上 讲 无 法 查 清 。 它 不 象录 音 、录像 资 料记 录 的 是连 续 的模 拟信 号 ,发生 变化 可 以用 技 术手 段 查 明 。计算 机操 作 人 员 的差 错或 供 电 系统 、通 信 网络 的 故障 等 环境 和 技术 方 面的 原因都 会使 电子证 据无 法反 映真 实 的情 况 这就 是 电子证据 脆弱 性 ( 易破 坏性 )的表 现 。 由于 电子证 据 所 具有 的脆 弱 性特 征 , 故在 通 常情 况 下 , 电 子证 据 只 被 作 为 间接 证 据 使用 。 3电子 证 据的 审 查和 运 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

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

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

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水岭。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诉法的漏洞,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既给法院造成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使法院的裁判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妨碍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本文将对举证时限做一理论上的探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提出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

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体现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

作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一)程序安定理论。

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

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prnal of Heilopgjiang Administrative CdOa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023(Sum No. H9)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庄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20242)摘要: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数字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使电子数据证据成为当前数 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规定不甚明晰而屡 发争议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尽可能弥补法律法规固有的滞后性缺陷,推动案件事实的精准认定和纠纷解决 的高效有序,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及具体运用规则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正完善,对其 进行积极思考与正确把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22 -2H5-26一、问题的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 高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活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 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217年H 月26日正式发布了修正后的《最高人 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当事人自认规 则、免证事实、当事人诉讼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及鉴定制度等方面进行大规模的规范与修正完善。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各类电子设备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 邮件、电子签名、网络聊天记录、网页访问记录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在反应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领 域也随之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当前数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民事行为高科技化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变迁

民事行为高科技化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变迁

民事行为高科技化背景下的证据规则变迁摘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因使用高科技设备而产生的电子证据频频出现。

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其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

本文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界定,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并指出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的特有规则。

修改证据规则,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作用,以适应民事行为高科技化的浪潮。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规则变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因使用高科技设备而产生的电子证据频频出现。

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其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

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界定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但理论界对其性质的界定却莫衷一是,产生了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多种不同的学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分析,大多数国家也未将电子证据规定为单独的证据形式。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应了科技发展的潮流,正式将电子证据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将其表述为“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

[1]从电子证据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鲜明的特征:(1)虚拟性。

电子证据本身并非以实体形式存在,而是储存于电子介质之中,不能直接为人们所感知。

(2)分散性。

电子证据经常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所以数据经常以分散的方式存在于不同的硬件设备之中,各个硬件设备经常处于不同地域,经常由不同主体掌控。

(3)可精确复制性。

电子证据本质上为数据,可以借助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在不同的存储媒介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并且在传输过程中可以保证数据的精确性。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对于法律适用的确立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并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是保障其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的基础。

在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

根据该法,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具备与纸质证据等同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其在诉讼中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两部法律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再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中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

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确保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总之,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和保障,为其在诉讼中的使用提供了基础。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信度问题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删除等特点,其可信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

比如,利用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鉴别和认证,可以有效防止数据的篡改和伪造。

此外,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电子数据的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

其次,法律应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和保护进行进一步完善。

立法者可以对电子数据的采集、保存、取证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兴起,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活动和交流发生在数字世界中。

因此,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讨论电子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和保全以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种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产生、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证据。

它的种类包括电子文件(如电子邮件、文档、图片、视频等)、电子数据(如手机通讯记录、社交媒体记录、GPS轨迹等)以及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电脑、硬盘等)。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有数字化、复制、易保存、易搜寻等特点,也更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合规。

律师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标准收集证据。

例如,应当在取证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取证的方式、范围和目的。

同时,要考虑证据是否存在隐私和商业机密等问题,确保取证过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证据收集工具。

有许多专门的电子证据收集工具,例如数据恢复软件、手机解锁器、网络抓包工具等,可以帮助律师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

3. 证据备份。

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应及时对证据进行备份。

备份可以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并能够保证证据的可追溯性。

4. 证据分析。

律师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发现证据中的关键信息和潜在问题。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流量分析和身份验证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在线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协议。

2. 知识产权案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凭借电子证据证明侵权行为。

例如,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可以利用网络抽样调查、网站截图等证明侵权行为。

3. 离婚案件。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利用电子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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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的完善摘要:电子证据作为现代技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结果,对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因其特殊性在一般举证规则下会造成责任的不平衡。

在电子证据的视角下,如何衡平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如何平衡电子证据所造成举证责任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一、何为电子证据?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制度的调整、进步与完善。

①电子证据,作为体现现代科技与司法制度结晶的成果被广泛地运用于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立法上应对举证制度做必要调整。

本文认为电子证据是:表现为电子形式,能证明案件事实一切证据材料。

既有动态的,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又有静态的,如计算机日志文件记录等。

目前我国虽然对电子证据有所规定,但不乏明显问题:首先,这些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体系,多为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规定;其次,规定了许多片面强调某方面技术特征的相关概念,关于电子证据本身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再次,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的定位仍没有定论;最后,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不健全,这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解决方案的缺失。

二、技术发展带来举证责任的不平衡技术的进步带来不仅带来社会生活的便利,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引起了调整:一方面,技术的频繁使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增多,一般当事人既不能有效控制也难以准确使用,这也就削弱了一般当事人的实际证据参与能力。

另一方面,技术的使用者与电子证据的相对近距离既有利于有效地提供证据信息,也因使用高科技而受益而负有此义务。

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规范修正说中又延伸出危险领域说。

该学说认为当以危险领域作为标准,即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证明责任应当发生转换,即作为请求人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及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这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为技术使用者往往成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承担者。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有助于还原上述证明主体的技术水平不对称造成的巨大不平衡,实现诉讼两造间的能力不平等的衡平。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公平、利益、平衡为重。

而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

电子证据因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存储方式也呈现专业化趋势,除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个人会对重要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外,大量数据基本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商保管。

无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在举证的便利性上,这些技术掌握者与一般当事人相比都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本文认为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可考虑两点变化:(一)注重公平与举证便利如在提供专门服务(如金融服务)者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应考虑由该服务商承担举证责任为主。

若该服务商为原告,则理应提供证据;若服务商为被告,由于原告举证有极大困难,且电子数据原始记录又多存储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上,所以相关证据都应当由专业服务商提供,这样更公平。

本文仅以下例进行说明。

②03 年5 月21 日,魏某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一柜员机取款,发现卡中余额减少了15 万。

经查,魏某的存款己被人在中国银行昆山支行下属的4 个储蓄所分4 次异地提取共计15 万元,还在柜员机上被取1005 元,提取时间在5 月21 日下午2 点到4点之间。

魏某与银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并起诉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和昆山分行,要求被告兑付其存款。

本案作为受害人的储户,主张银行没有合理履行合同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电子证据基本为银行控制,若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难免有失公平,也难有效率。

似应由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理由有二:1、符合公平原则。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以下特点: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预先规定与法官依职权分配相结合,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法官协助调查证据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规中虽然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使得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变得困难。

就本案而言,魏某虽提出积极主张,但若要求其举证则显失公平,因取款记录、账户记录并不在其控制之中。

2、举证便利。

银行可以轻易查出原告(或其他冒领存款人)取款的时间,并对比当日柜台取款时的录像,进而有望从录像资料中发现取款人的衣貌特征来证明一定事实。

即使不能达到该目的,银行也至少很容易查出取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取款的金额等线索,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支持。

而作为原告的取款人是不可能接触到这些电子证据的,这些电子证据的提供相对于银行而言仅是举手之劳,根本不会影响其正常业务。

(二)加强责任与保障利益新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在技术掌握者非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其独特的作证义务。

即技术掌握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违反则应予以处罚。

要使技术掌握者履行好这一责任,就应在制度层面做出专门规定,并在技术层面投入相应设备,使其以自身所掌握的鉴别技能为解决诉讼纠纷提供帮助。

因此对电子证据仅依法院及鉴定部门之事后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相对于责任,更需要考虑到是在整个案件中考量各种因素而权衡各方利益。

这本质上是建立在公平、盖然性、经验规则、便利的基础之上的。

就电子证据而言,若不能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在案件中处于"证据劣势"的一般当事人,不仅会使某一方利益受损,而且会使之扩散到涉及电子信息的广泛应用领域,进而使人们对于整个基于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活动(如电子商务活动)处于不信任的状况。

这便大大超出了对于某个特定主体保护能够带来的利益。

四、总结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刚起步,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本文认为可从立法思路、模式、框架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立法思路上,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本身不健全,可将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融入整个证据立法的进程中。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亦属于科技立法范畴,也应关注其与信息科技立法的整体性配套。

立法模式上,我国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仅有民商事领域中的《电子签章法》,体系缺位,法典基础不足。

因此可考虑先以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形式解决不同领域内的电子证据问题,再过渡到出台专门性电子证据司法解释,最后形成单行电子证据立法。

立法框架上,可结合目前的证据评断流程以如下规则为中心进行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规则,包括收集与保全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包括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举证的方式规则;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包括质证程序规则、质证的保障性规则;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包括涉及证据资格和评断证明力大小的规则。

其中涉及到的主要证据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鉴定规则和技术设备转换规则等。

可以预见,将来的社会将是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的时代。

但技术的滥用使得人们利用新技术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景受到威胁,电子证据做为一种在法制层面用于维护人类享受现代科技的权利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突出。

完善电子证据相关制度,不仅要突破现有证据制度的限制,更要在法律与技术的契合点上创造性地结合,以推动观念上的转变和制度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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