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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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全体公民依法参与和组织的,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推动卫生环境整治和文明行为养成的社会运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一、管理制度:1. 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包括中央、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2.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个人的卫生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持续推进。

3. 爱国卫生运动活动方案:制定爱国卫生运动的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确保活动的有组织、有计划进行。

4. 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的卫生常识、卫生法规和卫生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卫生素质和文明行为水平。

5. 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的报告制度,各级组织机构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反馈,确保工作的透明和监督。

二、办法:1. 爱国卫生运动参与机制:鼓励广大公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组建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

2. 爱国卫生运动奖励机制: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爱国卫生运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

3. 重点领域整治措施:加强对城市、农村、学校、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和特定行业的卫生整治,制定相关的行业、地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清洁工作标准。

4. 爱国卫生运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卫生法规和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处罚。

5. 保障措施:加大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财政投入,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力资源,保障运动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一些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完善。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铜政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1〕18号)要求,弘扬爱国卫生优良传统,推动健康铜川建设,现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进一步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加快建设高品质健康铜川,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为奋力谱写铜川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公共卫生设施不断完善,城乡环境面貌持续改善,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普及,卫生城镇创建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健康陕西行动深入推进,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广泛开展,健康城市建设与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有机融合,人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

到202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5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国家卫生乡镇覆盖率达到3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达到100%、县城达到98%,国家卫生城镇建成区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XXX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农业、水务、交通、文化、广播电视、商务、工商、文物旅游、粮食、财政、体育、铁路、新闻出版、文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铜川市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

铜川市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

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开展社会卫生问题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公民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设有专职主任或副主任,行政编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爱卫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兼职爱国卫生人员,主要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市煤炭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铜川电视台、铜川日报社、市电台、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陕煤化铜川实业有限公司、陕煤化铜富实业有限公司、西铁局铜川车务段、铜川军分区后勤部,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宜君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市、区(县)财政列支专项奖励资金。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培养文明卫生习惯。

第二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第十条各类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健康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卫生知识。

第十二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宣传,传播卫生知识,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观念。

第三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生活和工作场所整洁。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应当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四章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长期以来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促进国民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国家卫生水平。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____字篇幅,分为管理制度和办法两个部分,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制度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爱国卫生运动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宣传推广制度等。

1.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是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的基础,它包括以下要点:(1)成立管理机构:设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一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工作计划、评估方案和奖惩机制,确保爱国卫生运动的有序进行。

(3)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4)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落实到位。

2. 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培训与考核: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2)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宣传教育:加强对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识和责任感。

3. 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和公正。

(1)经费来源:确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企事业单位资助等。

(2)经费使用:制定明确的经费使用范围和项目,确保资金用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需要,防止浪费和滥用。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
爱国卫生运动是指通过广泛动员、组织和引导全体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卫生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养,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行为习惯的一种社会运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1.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爱国卫生运动的目标、原则、责任分工和执法手段,为其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2. 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统一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领导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意见。

3. 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包括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

4. 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宣传资料、网络等方式,增加公众对爱国卫生运动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严格追究责任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6.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卫生规定和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惩处。

7. 创新推广:鼓励探索创新的卫生文明建设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8. 经费保障:为爱国卫生运动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其运行和推进的可持续性。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可有效组织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体公民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二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二篇)

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范文爱国卫生运动是指通过普及卫生知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卫生等一系列措施,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共同营造整洁卫生的社会环境,并能有效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和推进,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订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爱国卫生运动的目标和任务第二条:爱国卫生运动的目标是营造整洁卫生的社会环境,提高公民的卫生素质,有效预防疾病传播。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包括:1.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2.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引导人们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4.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传播;5.其他与爱国卫生运动相关的任务。

第四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组织、推进本地区的爱国卫生运动。

领导小组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卫生防疫机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方案和计划;2.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促进各方面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3.指导和监督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工作;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活动;5.评估和负责对爱国卫生运动的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爱国卫生运动的推进措施第七条:加强卫生宣传工作1.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卫生意识;2.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宣传,鼓励人们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等;3.利用各种媒体手段,扩大卫生宣传的覆盖面。

第八条: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1.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活动,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2.加强对青少年和妇女群体的健康教育工作;3.推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立和完善健康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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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开展社会卫生问题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公民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设有专职主任或副主任,行政编制,配备
相应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爱卫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兼职爱国卫生人员,主要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市煤炭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铜川电视台、铜川日报社、市电台、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陕煤化铜川实业有限公司、陕煤化铜富实业有限公司、西铁局铜川车务段、铜川军分区后勤部,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宜君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市、区(县)财政列支专项奖励资金。

本年度被评为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发给干部职工每人半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教室、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室)外,禁止吸烟。

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

第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保洁卫生责任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区(县)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

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七条进入市场的病媒生物药械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急性剧毒病媒生物防制药剂。

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的专业消杀公司,须经县级以上卫生专业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八条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检查标准》规定,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由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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