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燃煤污染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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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七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有关要求,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简称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客观、精准施策、严格执法为原则,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突出防控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管理,严厉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动员全面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2017年,全面淘汰、取缔、清洁能源改造(油、电、气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360台燃煤小锅炉。

其中,按用途分:供热燃煤小锅炉287台、商用燃煤小锅炉46台、工业燃煤小锅炉27台;按辖区分:桃山区燃煤小锅炉183台、新兴区燃煤小锅炉134台、茄子河区燃煤小锅炉33台、金沙新区燃煤小锅炉6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燃煤小锅炉4台。

三、完成时限供热、商用、工业燃煤小锅炉要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治理改造。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鲁环函〔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19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现就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截至2017年底,济南市完成了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淄博、聊城2市完成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烟台、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8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其他6个市完成了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青岛、枣庄、东营、威海、日照、临沂6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1)。

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台数达到96.39%。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鹤政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13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鹤岗市煤炭采选企业和燃煤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和部署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洗煤废水和粉煤灰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黑环函〔2018〕2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煤炭采选企业及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刻吸取人民网《暗访鸡西、鹤岗两煤城:洗煤废水排放河流粉煤灰不当存放污染环境》反映问题的深刻教训,本着举一反三、即查即改的原则,对我市龙煤鹤矿集团所辖各矿、地方煤矿、燃煤电厂、洗(选)煤厂、煤(料)堆场的场地、灰(渣)场、矿井水、洗(选)煤废水集中力量开展全面排查和综合整治,促进企业达标排放,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一)整治燃煤锅炉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淘汰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锅炉实施并网改造,对不能并网的供热燃煤锅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生产、洗浴燃煤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或者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燃煤发电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煤矿、洗(选)煤厂原煤、矸石堆放场地原则上采取密闭措施,不能密闭的设置金属制防风抑尘网;结合绿色矿山整治要求,地方煤矿在地面广场周边植树绿化,达到防风抑尘效果;对存在自燃隐患的煤炭、矸石堆场除采取防尘措施外,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柳州市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柳州市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柳州市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少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广西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柳州市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到2020年,全面淘汰市、县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要求,通过实施关停淘汰、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对我市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专项整治,实现锅炉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燃煤锅炉分类治理。

市、县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

对10蒸吨/小时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电〔2018〕227号)要求,提升锅炉产品、在用锅炉节能环保水平,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推广高效锅炉,推动锅炉节能改造。

各县(区)、新区对《柳州市2018年燃煤锅炉设备信息列表》(见附表1)中的燃煤锅炉开展排查,对锅炉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制定计划,分阶段、分类别实施整治。

逾期未完成整治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下达关停决定,实施关停;对计划拆除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设施予以拆除,并做好拆除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二)严格燃煤锅炉准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津政办函〔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现就开展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心工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精准治污,创新机制,考核问责,全力解决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扬尘管控力度不足、机动车污染占比上升、“小散乱污”企业集聚、水质污染较重、土壤防治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以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当前我市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治理重点,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

(一)坚定不移深入治理天津港环境污染。

一是全面提前完成天津港煤炭转运方式调整工作。

燃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燃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燃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背景燃煤作为传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燃煤的大量使用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对我国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解决燃煤所产生的问题,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燃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目标和原则本燃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同时,降低燃煤的环境污染和健康危害。

本方案的原则如下:1. 科学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治方案。

2. 规范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燃煤管理制度,确保燃煤使用符合标准。

3.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方式,综合治理燃煤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

4. 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整治工作更加科学和民主。

整治内容1. 推进燃煤清洁使用技术:研发高效清洁的燃煤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燃煤锅炉和脱硫脱硝装置。

促进高效燃煤电厂的建设,并淘汰落后的小型燃煤锅炉。

2. 强化燃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燃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燃煤采购和使用的标准和程序。

加强燃煤市场监管,打击燃煤交易中的非法行为。

3. 加强燃煤污染治理:对燃煤排放进行监测和治理,加大对燃煤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加强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监控和排放限制。

4.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开展燃煤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燃煤环境污染和健康危害的认识。

组织燃煤环境问题的宣传活动,倡导公众减少燃煤使用,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5. 加强政府监管和协调:加强政府部门对燃煤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组织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的监测与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措施和步骤本专项整治工作将分为以下步骤实施:1. 成立燃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 开展燃煤现状调研,了解燃煤使用的规模、污染情况等相关信息。

3. 制定燃煤清洁使用技术研发计划,并加大科研力度。

4. 加强对燃煤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燃煤的采购和使用符合规定。

5. 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鼓励企业和公众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煤使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字〔2016〕5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字〔2016〕5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的通知济政字〔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1日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一期行动计划》进展情况《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济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一期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以来,全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强化综合治理,加大工作力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157毫克/立方米、0.087毫克/立方米、0.050毫克/立方米、0.048毫克/立方米,比2013年分别下降17.8%、19.4%、46.2%、18.6%;蓝天白云天数达到144天,比2013年增加7天。

对照《一期行动计划》2015年改善目标值(可吸入颗粒物0.129毫克/立方米、细颗粒物0.07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0.07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0.047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完成改善目标;二氧化氮基本完成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距改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0日商丘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年~2017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商丘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完成349台793.41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2台262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对全市158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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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燃煤污染整改通知
深化燃煤污染整改通知
局部单位储煤工作已经开始,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形式十分严峻,为巩固今年以来的环保工作效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到年底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规范,做好冬季燃煤污染工作至关重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燃煤污染控制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常年运行锅炉和冬季采暖锅炉(区、区、区包括今年城中村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后的小型型煤锅炉)。

重点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环境敏感区域及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燃煤设施。

2、做好充分宣传动员工作
各相关单位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

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燃料结构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等法规和要求。

采取下发通知、召开动员会或与燃煤设施单位签订冬季燃煤污染防治承诺书等方式,使燃煤污染控制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对燃煤污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在宣传动员的同时,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脱硫除尘装置、加灰、加碱装置、煤场、灰场封闭措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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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立即责令进行整改,否则燃煤设施不得点火运行。

4、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燃煤污染控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和检查要求,对燃煤设施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锅炉房环保部门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在责令其立即整改的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方案”于月日前上报市局大气处。

5、对燃料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管辖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所使用的燃料进行定期监测,锅炉房容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吨),煤质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10蒸吨以下,煤质监测频率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对进煤频繁或近年来使用不合格燃料的单位,可增加煤质监测频次。

煤质监测重点监测含硫量和型煤可燃硫含量。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做好市管工业企业煤质含硫量检测的同时,要做好型煤可燃硫的分析工作。

6、杜绝点炉期间冒黑烟情况发生
强化锅炉点炉时的运行管理,杜绝点炉期间冒黑烟现象发生。

燃用动力洗选煤的锅炉,点炉时脱硫除尘器必须同步运行;使用型煤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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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炉时禁止使用木材和油类,采用点火型煤进行点炉。

7、强化重点范围内锅炉监管
对重点范围内燃煤锅炉实施强化管理,实施定组、定人专管,坚决杜绝冒黑烟情况发生,对于超标排污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至予以关停。

8、实行旬报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单位将检查情况按照附表一、二内容于每月日、日、日上午点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局大气处,大气处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第一次上报时间为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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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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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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