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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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上)-张翔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上)-张翔

2018赛季厚大法考民法先修作者:厚大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翔微博:@张翔民法第一部分民法理论卷 (1)一、从合著到独著..............................................................................................................1-2二、取消了“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2-3.三、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内容..............................................................................................3-5第二部真题卷 (5)1.真题卷...............................................................................................................................5-6一、民法理论卷一、从合著到独著1、合著的优势(1)在一本书中,放置每个人的“精华部分”:(2)读者可以在在一本书中——领会两个人的思路。

2、不足之处:衔接问题(1)教师对于知识的“体系性讲述”——都有自己的独特步骤——具有个性:【例1】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死者没有权利能力——受不受保护?——“两种情形、两种顺序”:●两种情形:侵害致死;死后侵害●两种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性质:基于自己的权利索赔——赔偿金不是遗产②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两种情形第一,自己的——“两种情形、两种顺序”第二,继承来的——条件:●侵害发生后,人并未死亡——与“两种情形、两种顺序”相区分●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继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条件继承(书面同意赔偿;起诉)●性质:基于继承死者的请求权索赔——赔偿金是遗产没有讲到“两种情形、两种顺位”,直接讲“自己的、继承的”,就会出现知识漏洞。

讲义——民法(张翔)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2019年最新《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

2019年最新《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
《行政许可法》知识解读
——以案说法
山西大学法学院
2020/1/27
1
行政许可法经典案例
一、甘肃省“馒头许可”的夭折 二、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
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三、包头市行政许可第一案——“废塑料炼油案” 四、北京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学校与教委教育行政许可纠纷案 五、逾期未做许可 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案 七、北京行政许可第一案——业主赢了规划委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问题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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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例解析
导致这个“暂行办法”被废止的直接原因 有两点:一是与国家的上位法有冲突。《食品 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 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所谓的“小作 坊加工许可”并无法律依据。二是按照《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地 方的法规,任何俗称为“红头文件”的所有规 范性文件都无权自创、自设行政许可项目。
2020/1/27
9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 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 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 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完整word版)2002-2010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

(完整word版)2002-2010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

2002—2010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一、单项选择题:(2010年)6。

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6题)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

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

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

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7题)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

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8题)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

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

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

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

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

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9题)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今天,人民大学的张翔博士来到我们“中国宪法学”的课堂,给我们作了一个题为“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报告。

张博士首先指出,现在我们关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研究进展非常快,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关于基本权利的案子,但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却很少能够作出理论上的回应。

对于实践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热点、争议问题,许多的研究文章只是简单地说“对”或者“不对”,却讲不清楚道理。

他说,“这种现象促使我去思考个中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过去一二十年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注意不够,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规范体系来研究。

”他同时指出,在我国的宪法文本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条款,“许多人对于这种原则、抽象的规定持批判、摒弃态度,恨不得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他说,“我们要面对现实,对于宪法文本的规定,我们应该持一种建构性而非破坏性的思维。

他规定得不够好,我们可以把他解释好嘛。

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实证主义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张翔博士引入了德国法“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他详细介绍了这个理论。

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

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或者“客观法”。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客观法”,看成是对于国家积极义务的规定,从而使这些条款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张博士的报告高屋建瓴,理路清晰,同学们反响热烈。

报告结束以后,张博士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和焦老师作了现场交流。

提问一:(金薇)我们知道客观法是保障基本权利的,您又说客观法是基本权利的一个属性,那不就成了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了吗?您是怎么理解这个逻辑问题的呢?答:我理解了你所提的问题。

民法张翔笔记

民法张翔笔记

民法张翔笔记民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典,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张翔先生所写的《民法》,是对民法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解读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民法张翔笔记》这一标题展开,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合同法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读者对于民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途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观念。

张翔笔记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有着详细的阐述。

张翔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四个方面,即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责任原则、自主意思原则和保护原则。

这四个原则是构成民法体系核心的基本观念,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在民法笔记中,张翔对于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有合同法、侵权法等多种形式,而解除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终止、解除等不同手段。

在民法笔记中,张翔通过案例和理论分析,深入剖析了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的各种情形,让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三、合同法的要点分析: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

在张翔的笔记中,合同法被重点阐述,并从合同的定义、成立条件、效力、履行和违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张翔认为,合同法是一种约束力较强的法律关系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下成立、履行合同,并对合同中的义务进行全面履行。

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民法张翔笔记》是一部精辟的笔记,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合同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

通过阅读该笔记,不仅可以加深对于民法的理解,还可以对民事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合同法的要点进行系统学习。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典,其规定和原则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民法的学习和理解至关重要,愿本篇《民法张翔笔记》对您有所裨益。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_张翔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_张翔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张 翔*内容提要: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与/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

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

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法 客观价值秩序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和/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0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0。

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0或者/客观法0。

112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之下,德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构筑了一个精致严密而井然有序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使得国家权力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都在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得以整合。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大致梳理这一理论的基本脉络,并初步探讨其对于解决中国基本权利问题的启发。

一、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的起源(一)语词起源/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0实际上起源于德文中/Recht 0一词的多义性。

作为名词的Recht 在德文中有两个基本含义:一为/法0,二为/权利0,122为了保证法律概念的规范与严格,德国人在使用Recht 一词时往往在其前加上/客观的0或/主观的0修饰,以明所指。

subjektives Recht(主观权利)就*112122参见5新德汉词典6,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932页以下。

Robert Alexy:5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6,程明修译,5宪政时代6第24卷第4期。

韩大元 张翔中国宪法-第四讲

韩大元 张翔中国宪法-第四讲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
1982年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 撒切尔夫人时提出"一国两制" 撒切尔夫人时提出"一国两制"的 构想. 构想.
1997年中英两国香港政权交接仪式 1997年中英两国香港政权交接仪式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 3,当地人管理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 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 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 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 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 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 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 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 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1条规定:"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民主权" 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民主权"的概念,但人民主权原则的 含义已经非常明确.
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起草人 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起草人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规定 2,国际人权条约的加入 3,2004年宪法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 2004年宪法24修正案规定" 障人权" 障人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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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
作者:时间:2006-2-19 19:18:00点击:605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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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发表于《检察日报》,发表时有删改。

“馒头案”主要是个著作权法的问题,即使把陈凯歌导演的名誉权考虑进去,也还只是个民法领域的问题。

但是,如果以宪法的眼光看,这个案件却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基本权利冲突”有个学术架子十足的定义:“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相互对立”。

但直观地去理解却是容易的,比如,一群人游行示威会让另一些人的出行(行动自由)受影响。

又如,在堕胎问题中,妇女的人格发展权(自我选择)会与胎儿的生命权发生冲突。

在我看来,“馒头案”是陈凯歌导演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应该是认为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犯,这项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但一般认为,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而胡戈的改编行为,虽然在民法上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艺术创作的活动。

考虑到胡戈精心而为的镜头剪辑、台词编写,以及对几位风格迥异的演员的声音的模仿,我们很难否认这是一种智力活动和情感表达。

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为“作品”似无不可,而从宪法角度看,这就是胡戈在行使“艺术自由”啊。

显然的,陈凯歌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已经起诉了胡戈,那么胡戈能否向法院主张自己是在行使“艺术自由”呢,他能否用“艺术自由”去对抗“作品完整权”呢?
一般来说,个人不能在普通案件的审理中主张宪法权利。

按照传统的理论,基本权利的冲突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协调解决。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通过把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的各自范围协调好了,具体操作的时候适用法律就行。

按照这种理论,这个案件就很简单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胡戈的行为是侵权,那就是侵权,如果胡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那就是“合理使用”。

也就是说,法官就按照《著作权法》照直判就行!
然而,且慢!如果这就是最后的结论的话,我这篇文章就没必要写了。

谁都知道这是个著作权的案子,何劳我废话?!”我所想说的是:法官仍然有必要在这个案件中考虑胡戈在宪法上的艺术自由的问题。

这是因为,仅仅由立法者去协调基本权利的冲突是有问题的。

立法者只能抽象地考虑基本权利的冲突,而不可能考虑到基本权利冲突的每个具体个案,一般性规则适用到具体个案中可能会造成不公正。

所以,在具体的个案中,由司法机关来继续衡量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就是有必要的。

我们再来看“馒头案”,陈凯歌的《无极》被胡戈戏谑“恶搞”,还拆分剪接得七零八落。

若以《著作权》的规定看,陈凯歌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被侵犯,而胡戈的行为也是侵权无疑了。

但是,在我看来,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法院有必要在这个具体案件中,进一步衡量原作者的艺术自由与网络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

网络作品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艺术自由的表现形式,而玩世不恭的“恶搞”似乎是这种作品的一个特点。

(我觉得,“恶搞”应该是“恶心搞笑”、“恶劣搞笑”乃至“恶毒搞笑”的缩写。

)君不见,有人改编金庸的武侠小说,威名赫赫的“北侠”郭靖,冰雪聪明的丐帮帮主黄蓉,在网络作品中变成了“郭靖同学”和“黄蓉同学”。

而经过一番绵密周致的演绎后,玷污小龙女清白的不再是尹志平,而是天真浪漫的“老顽童”周伯通!而这种极具后现代特色的“恶搞”竟然很受公众欢迎。

由此可见,新兴的艺术自由表现形式——网络改编,是以戏谑、玩笑、解构为基本特点的。

这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扞格不入的。

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也很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

如何解决?我认为,就应该是由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著作权案件时,重新衡量案件背后的原作者与改编者的艺术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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