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

课程司法口才定位1、能力本位,目标明确。
《司法口才》课程是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和高职人才培养需要,而开设的一门应用性专业与技能课。
课程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职创新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任务,建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警学结合”、“教学做融合”的教学模式,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学思想,提高学生的基础语言表达能力、职业语言表达技巧和职业综合素质。
2、衔接得当,适应发展。
本课程先秉承传统文化的精髓,后强调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
以基础知识为底蕴设前导课程,如《大学语文》、《司法逻辑能力》、《监狱学基础理论》、《警察法学》等,使学生积累基础知识,训练基础技能,提高综合素质;而后又将学生引向专业职业岗位,把一般素质与工作情境联系起来,为学生学好《狱政管理》、《矫正教育》、《刑罚执行》等专业课程,培养行刑实践能力、执法事务处理能力等专业技能,搭建扎实的基础平台,使学生将来既能胜任行政机关管理工作岗位,又能适应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劳教所等执法与矫正工作岗位,符合与专业相关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内容选取根据“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课程设计要求,专业指导委员会以市场(就业)为导向,服务于司法行政单位的实践工作,在广泛的岗位调查基础上,根据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以及学生后续发展的需要,选取《司法口才》课程教学内容,理论教学以必须、够用为度,重点放在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上。
1、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日常口语表达要求以及后续发展的需要,要求学生掌握正确的呼吸和发声,普通话的标准表达,最常用的口语表达方式、修辞技巧和态势技巧,以及开展思维素质训练和心理素质训练。
2、专业理论知识走警学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密切与监狱、劳教所、司法所等司法行政单位合作,充分分析实践工作的特点和岗位需求,要求学生了解司法口才的适用原则和基本要素,掌握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常用的劝说调解、教育谈话、调查审讯、演讲辩论等司法口才运用的策略、技巧和方法。
司法口才讨论发言稿范文

司法口才讨论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观众朋友们:
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参与这场司法口才讨论。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言辞的力量,尤其在法庭上。
一个精彩的发言不仅能影响法官的判决,也能影响群众的观念,因此,我坚信好的口才训练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应当注重语言的文采与修辞。
在进行法庭辩论或法律演讲时,运用一些修辞手法能够更好地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例如排比、对偶、比喻等手法都能让语言更加生动、有趣。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运用这些手法的时候,不要过分华丽,毕竟在法律领域,清晰明了的表达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逻辑与论证的严谨也是一名法律人必备的能力。
我们在进行辩论时,必须提供清晰、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充分、有力的证据和引述。
只有这样,我们的观点才能够站得住脚,让人信服。
多读书、多积累案例,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和案例运用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我认为自信和镇定也是口才训练中的关键。
面对法庭上的紧张局势,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自信,不被对方的攻击所影响,全身心地投入到辩论中。
这需要我们平时多加练习,培养自己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总之,好的口才训练对于法律人来说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不断
地学习和锻炼,才能在法庭上做出精彩的表现,为正义发声。
谢谢大家!。
司法口才

声音色彩
• 声音色彩是指声音表达出来的语言感情色彩的外
部体现。声音色彩与感情色彩之间有着一定的对 应关系。如表达心情愉快时,声音就轻松明快, 如果表达悲伤痛苦,声音则低沉暗淡。 人的感情丰富多彩,千姿百态,喜、怒、哀、爱、 欲、憎、忧、悲、恐等各具特色。在表达这些感 情色彩时,必须运用声音的轻重、表达的停连、 语调的起伏、速度的快慢、语气的变化等技巧去 塑造、去体现。
吐字归音:咬紧字头、发亮韵腹、收全韵
尾
• 弹唇:双唇紧闭阻住气流,然后突然打开,爆
• • • •
发出“B”或“P”音。 转唇:双唇紧闭,用力撮起,顺时针转360度 再逆时针转360度 弹舌:舌轻触上齿背,用气冲击使舌跳动。 卷舌:舌尖抵触硬腭,上卷直至软腭发“ER” 提腭:发“GA”音,提起软腭,使口腔充分打 开。
•
有声语言的特点
• 1、有声性。 • 2、自然性。 • 3、直接性。 • 4、即时性。 • 5、灵活性。
有声语言的训练方法:
• • • • •
气息的把握: 共鸣训练 吐字归音 声音色彩 语气训练
气息的把握
• 声音是这样发出来的:气息进入肺脏后由
胸、腹、横隔膜等肌肉对其进行控制,使 其形成一个冲击波逆流而上,打击声带, 此时声音比较单纯,经过口腔各个发音部 位把字咬出来,然后经过共鸣腔的共鸣, 使声音美化。
重音
• 重音也叫重读,在口语表达中,他有强调
重点,突出主要情感的作用,表达者有意 对重要的词语加以强调处理,这些词语就 是重音。重音位置移动,表义会发生变化。 • 例:今天我来这讲课。(今天。明天不来) • 今天我来这讲课(我。不是别人来) • 今天我来这讲课(这。明天在别处) • 今天我来这讲课(讲课。不是来聊天)
司法口才案例

司法口才案例
在司法领域,口才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它不仅可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也可以帮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表达清晰。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司法口才案例来展示在司法实践中口才的重要性。
案例一,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出色的口才,成功地为被告
辩护,最终使得被告免于刑罚。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运用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通过清晰、有力的陈词,将案件的焦点引向了证据的不足和矛盾之处,最终打破了原告方的指控,使得法庭对被告方持有怀疑的态度得以改变。
案例二,法官的判决词。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法官运用其优秀的口才,通过清晰、严谨的判决词,使得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接受并理解。
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简洁明了的语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准确的分析和运用,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感到公正和合理,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案例三,法庭辩论的口才表现。
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展现出了极佳的口才表现。
双方律师通过充分准备和精湛的辩论技巧,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使得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口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无论是辩护
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还是法庭辩论中的口才表现,都展现了口才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
司法辩论与口才-复习课

的结束阶段,对司法机关处分案件的裁判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宣读。 裁判性宣读是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最终处分意见最早的公开出 现形式,他意味着司法机关审查、审理案件的某种决定性司法意 志的生效或即将生效。裁判性宣读包括:宣读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布告和命令;宣读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等。裁判性宣读在司法宣读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护人发表的演讲词,虽不属于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 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都 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包括; 公诉词演说、辩护词演说、代理词演说。
32.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
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他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主旨 做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目的、危害 和后果,以揭示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 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
28.程序性宣读----是指司法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审判程序,当庭对各种诉讼文 书所作的宣读。程序性宣读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 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不可或却的 诉讼活动。
29.工作性宣读-----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在
庭审活动中,履行职责所做的工作性和技术性宣读。
33.辩护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客观证据而发表的有关被告人无罪、 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书面演说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 的司法演讲词。
34.事实辩-----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可以从认定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经济法0902班3092102029 刘悦司法口才的理论与实践——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一个司法工整理如果没有良好的口才,又不懂得一点儿司法口才的要领与技巧,就好像一只鸟儿没有羽翼飞不上天空一样非常痛苦。
因此学点司法口才学,对法律工整理来讲非常必要。
司法口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口才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甚至关系到办案工作的成功与失败。
学习司法口才应该理论结合实践,一方面了解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这是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总结法律工整理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司法口才是指我国的法律工整理,在司法工作及其他与司法工作密切了解的法律工作中,直接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的实施法律或协助、促进法律实施的综合才能。
司法口才的基础知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司法口才的表达要求,司法口才的主客体以及司法口才的基本技巧。
司法口才是实践性很强的口语活动,它所表达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求法律工整理表达要言之有法,言之有理,言之有序,言之有情。
司法口才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口语个性:语言的准确性、通俗性、说理性、生动性、严肃性。
1法学与综合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担任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成效优劣,影响司法口才的质量。
法律工整理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语言,在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表达能力,力求做到表达准确、通俗、说理、生动、严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司法口才的主体主要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客体便是事实和法律。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司法口才交际的主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显得格外重要,要求法律工整理在工作中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道德的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建立严谨完整的知识结构,表达自己的观点时能够做到法言法语,准确精到,通俗自然,明白流畅,同时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处变不惊,灵活应答。
第二章 司法口才基本技巧

第二节 司法口才的表达技巧
一、口才表达的技巧
1、放慢说话的速度 你说话的时候慢一些,比词不达意要好,尽量让对方明白你要说的
是什么,不要急于一下子说出来,慢慢说。你说话说得快,一来别人听 了会心里急,第一印象分就不好了,二来你容易表达不清楚自己想说的, 这样目的就达不成了。 2、不要一下子表达太多东西
5.语气表达
语气---是用不同的声音和气息表达不同的语意和情感的技巧,它是
口语表达中“形”与“神”的综合体。
语气分为五组十种: *爱与憎:表达爱的感情一般要“气徐声柔”,口腔宽松,气息深长,给
人以温和感;表达憎的感情一般是“气足声硬”,口腔紧窄,气息猛塞, 给人以挤压感。
*悲与喜:表达悲的感情时,一般是“气沉声缓”,口腔如负重,气息如
人和人之间的交流都是你一句,我一句,你一下子说得太多,对方也 接受不了。正确的方法是如果纯粹聊天先说一句自己的感受,她说完你 再接着说自己的感受;但如果是要聊比较重要的事情时,就要先抛出自己 的重点。
3、不要自卑
不会说话,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自己说出来的 话对方不喜欢听,或者怕说错了受到嘲笑,这是没有自信的表 现,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误不知道改,人活着就是一 个不断进步不断成长的过程,表达很重要的基本功。在口语交际中,有 些人的表达叫人听不清、听不明、听不准,根本原因就是吐字 不清晰,归音不到位。
吐字归音即把音节的发音过程分为出字、立字、归音三个 阶段。各个字头(声母或韵母)的发音要运用气息通过发音器 官的磨檫阻力,形成着力点,出字准确有力,有叼住弹出感; 韵母发音时,气息要流畅的通过各个发音部位,明亮充实,圆 润饱满,有拉开立起感;归音要鲜明干净,不能拖泥带水,也 不能音不到位。
4、声音色彩
司法口才课

司法口才课——————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
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
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
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
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
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
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
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
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
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究司法口才的意义①研究司法口才的直接意义是,探索司法口才的特征、规律和方法,用以指导、促进司法工作实践;总结和剖析司法口语表达失利、失败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教训,从反面教育人们,必须逐步增强司法口语表达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②促进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人员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提供知识,使司法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规定。
③有利于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司法口才学与相邻学科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犯罪心理学、演讲学等的互相渗透和促进。
司法演说词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或辩护人发表的讲演词,虽不属法定的司法文书,但对揭露罪犯,分辨是非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司法演说词分为公诉词和辩护词两种。
写司法演说词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
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
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
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
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
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
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
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②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③抓住重点。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
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
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
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
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④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⑤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⑥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
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
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
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
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
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
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
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
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
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
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
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
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
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
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
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⑥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
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声明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⑦善于顾此顾彼。
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声明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⑧善于补救失误。
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