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社保如果需要进行补缴的话,首先必须要有持当地居民的户籍,其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关系的年限需要在规定年份之前。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
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1、持有当地居民户籍;2、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规定年份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
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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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解读]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实施两年多以来在仲裁实践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结束了一些问题的争议,同时在少数条款上也有所突破。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该条款具有一定突破性,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争议的受案范围。
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而使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但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只能请求补缴相应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无法补偿。
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加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时,因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较为复杂,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决中如何明确损失赔偿额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基本是以国企改制为主导进行的,这些改制又基本是以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指导进行,大多数员工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因此法院传统上认为这属于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有行政部门解决,不予受理。
职工诉请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职⼯诉请补缴社保、公积⾦,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案例】张三系A公司职⼯,因公司⽋缴⼯伤、⽣育保险,⽋缴公积⾦将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缴。
法院经审查认为,⽋缴社保、公积⾦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案。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其⼀、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往往根据上述法条,认定只要与⽤⼈单位发⽣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劳动者和⽤⼈单位因社保产⽣的争议区分为两类情形:其⼆、⼈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的情形需要满⾜两个条件:⼀是⽤⼈单位根本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即根本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续导致劳动者⽆法享受社保待遇。
满⾜以上两个条件的案件,⼈民法院才会受理该争议。
其三、⼈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续,办理了登记,但在劳动合同履⾏过程中,因⽤⼈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的争议,不属于⼈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法规赋予了劳动⾏政部门对⽤⼈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费发⽣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故,该类纠纷不属于⼈民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张三因与⽤⼈单位⽋缴⼯伤、⽣育保险引发的争议涉及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征收与缴纳关系,并⾮单纯的劳动者与⽤⼈单位的纠纷,属⾏政管理范畴,故⼈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
社会保险补缴规定

社会保险补缴规定社会保险补缴规定是指在参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规定。
社会保险补缴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在养老保险方面,对于缴费时间和金额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实际未缴费的月数进行补缴,并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缴的金额。
补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年。
在医疗保险方面,当参保人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可以进行补缴,补缴期限为5年。
对于未缴费的月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缴的金额。
在失业保险方面,参保人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可以进行补缴。
补缴期限为5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缴的金额。
在工伤保险方面,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可以进行补缴。
补缴期限为5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缴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补缴规定存在一些限制和特殊规定。
首先,补缴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定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其次,对于已经享受退休等待期的人员,一般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此外,对于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疾病等问题,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补缴一般由社保部门负责。
参保人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具体的补缴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
社保部门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并根据规定的补缴标准核算应补缴的金额。
参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的方式进行。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补缴规定是为了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和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而设立的。
通过补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弥补参保人因缴费不足或未及时缴费所造成的保险待遇的不足,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保障。
同时,社会保险补缴规定也对参保人的补缴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保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
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法》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此前仲裁按劳动法,此后按新法。
判断标准是争议发生时间。
这一点应该不仅包括已终止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尚在合同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此为标准工时制。
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但工资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且用人单位亦不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未明确工资构成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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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甲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分别与五名员工发生纠纷,其具体情况为:
一、员工A 2006年3月进入公司,2008年1月公司为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至今,A要求公司补缴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员工B 2005年11月进入公司,但当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12月,之后自己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至今。
B要求公司将其社会保险转入单位窗口,并对自己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员工C 2006年1月进入公司任部门经理,月工资为5000元以上。
但公司只按当年的社平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缴纳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C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基数。
四、员工D 3月进入公司,由于个人资料一直没有完整提供,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D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五、员工E 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发生工伤概率较大,而原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适用于甲公司,E要求公司按规定单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本期问题:
一、他们是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决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二、如果五名员工同时申请劳动仲裁,他们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是否会支持?
三、如果他们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们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
四、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如何举证?
五、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
六、公司没有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一、他们是否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决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答: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
但公司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B未告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自行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
2、D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资料一直没有完整提供,而无法办理社会保险。
二、如果五名员工同时申请劳动仲裁,他们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是否会支持?
答:在现阶段A、D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会得到支持。
三、如果他们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们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社会保险能够补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能补缴或者社会保险部分险种不能补缴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如何举证?
答:员工可以提供工资单、网上下载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进行举证。
五、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
答:1、对甲2006年3月-2007年12月社会保险进行补缴,如部分险种不能补缴,员工有实际损失的(如医药费、生育费用等)由公司按规定予以报销。
2、B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部分除个人承担部分外,其余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3、到社保机构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C补缴社会保险。
4、在D提供完整的个人资料的情况下,为其补缴2009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5、E要求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要求,但现阶段除个别省市外,其它省市均没有开通该险种,只能待开通后予以缴纳。
六、公司没有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答:个别省市劳动部门文件规定如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该纠纷为劳动争议范畴。
但现阶段人民法院未将缴纳(补缴)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争议范畴。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员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